木质家具制造行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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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制造行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范标准

附件1

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包括了建筑设计、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申报、检测评价、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培训、档案管理等)基本要求和应急救援处置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木质家具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及相关部门对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职业卫生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T18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18053、GB18083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l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职业危害occupationalhazard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家具制造业furnitureindustry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行业。

木质家具制造业ligneousfurnitureindustry

特指用木材、竹、藤等植物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业,包括红木仿古家具的整修、翻新。

 

4.基本要求

4.1【生产工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并对职业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4.2【生产设备】用人单位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GBZ1中的要求。

4.3【生产布局】用人单位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4.4【作业环境】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控工作应持续改进,不断降低作业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5【警示标识】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符合GB2894、GBZ158的要求。

4.6【建设项目“三同时”】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设置相应防护设备设施,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职业危害防控的规定。

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控技术和设备。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用人单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

5.1施工前识别

用人单位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列出职业性有害因素清单。

5.2生产过程中识别

用人单位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生产过程中不同岗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确定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和关键控制点。

竣工验收30天内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正式投产后应按规定定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当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组织进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申报备案、检测和评价。

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识别举例:

5.2.1粉尘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主要有:

木粉尘、砂轮磨尘和其他粉尘等。

产生这些粉尘的作业主要有:

5.2.1.1木粉尘:

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打磨、修边、封边等作业。

5.2.1.2砂轮磨尘:

手工干式打磨;

5.2.1.3其他粉尘等。

5.2.2化学毒物

木质家具制造业在干燥、分割、防腐、喷漆、刷漆、涂胶、修补等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四氯化碳、醇类、酮类、酯类、汽油等职业性有害因素。

5.2.3噪声

噪声主要分为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两种。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作业主要有:

5.2.3.1机械性噪声:

开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打磨、修边等作业。

5.2.3.2空气动力性噪声:

通风机、布袋除尘装置等。

5.2.4振动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以产生局部振动为主,主要有:

开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钻孔、砂轮磨光等手动工具作业。

5.2.5其他因素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还存在高温作业、生物因素影响;红木仿古家具行业存在的喷烤作业等。

5.2.5.1高温作业主要有:

夏季露天、木材原料烘干、高温定型、喷涂后的烘烤作业等;

5.2.5.1可能接触生物因素的作业主要有:

木材原料可能存在霉菌、螨虫等职业性生物有害因素。

5.2.5.3红木仿古家具制造业喷烤作业存在的一氧化碳等。

6.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控制措施

6.1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应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劳动者不得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喷漆作业中所用溶剂或稀释剂不得当作皮肤清洁剂使用。

6.2用人单位的涂装、打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

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6.3用人单位应积极对生产工艺进行革新、对生产技术进行改造,优先选择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从生产源头上有效的防控职业危害。

6.4用人单位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应采取防暑降温、防振减噪措施有效控制高温、振动、噪声等职业性有害因素。

6.4.1除尘、净化和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和GBZ/T194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6.4.2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GB/T16758和GBZ/T194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6.4.3供给生产车间的空气,宜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方。

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被吸入室内。

机械回风送入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GBZ2.1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

6.4.4产生粉尘的设备如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应在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并根据自身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厂房条件和产生粉尘的浓度,采取就地除尘系统或集中除尘系统处理粉尘。

设计除尘系统时,应合理确定系统风量、风速和其他技术参数,保证除尘系统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6.4.5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铺设。

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6.4.6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应避免清扫过程中的二次扬尘。

6.4.7打磨作业要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且打磨台不应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式。

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6.4.8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

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

排风管道上应设检测孔、检修口、清扫口并保持畅通,高空测点应有相应的操作平台,排风管道上不宜设防火阀。

6.4.9喷漆或喷涂作业,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进行,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的风速不小于0.8m/s。

喷漆间内的涂装操作位置应安装水帘(水幕)、防毒排毒装置及冲洗设施,该装置的进水水质应不低于市政中水水质标准要求。

6.4.10涂胶、修补、擦色、晾漆、烘干箱(室)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

手工打磨、调漆、喷漆、涂胶、擦色、烘干等各工序应隔离设置。

 6.4.1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

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

  6.4.12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6.4.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4.14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4.1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的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手传振动接振强度符合GBZ2.2的要求。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5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6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

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

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6.6.1锯、刨、铣、磨等木工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耳塞或耳罩、防振手套。

 6.6.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护发帽和防振手套;

6.6.3涂胶、修补、擦色、调漆、喷漆、补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6.7用人单位应将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6.8用人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

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6.9用人单位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油漆、稀释剂、胶粘剂等产品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

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6.10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11用人单位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1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6.1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6.13.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6.13.2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6.1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

6.13.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

6.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15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

6.16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16.1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6.16.2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6.16.3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6.16.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6.16.5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

6.1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应按照《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20100819要求建立,建议使用最新的规范版本,主要包括:

6.17.1单位基本情况;

6.17.2法规、制度;  

6.17.3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管理;

6.17.4职业危害过程控制管理;

6.17.5职业健康监护;

6.17.6其他管理。

 

7.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7.1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职业危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7.2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

7.3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GB50052的要求。

7.4喷漆作业设备清洗和维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操作规程,为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并督促指导正确的佩戴和使用。

7.5有机溶剂(油漆、稀释剂及胶黏剂等)等化学品储存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化学品应实行分类存放。

对于高毒化学物品,应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来考虑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化学品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

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物品存放专用间。

7.6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盛放油漆、稀释剂的容器应密闭。

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7.7用人单位应具备现场快速、简易的急救能力,接触酸碱等腐蚀性液体,以及油漆调配和喷涂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喷淋、洗眼设备,按照相关规范在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区域就近设置淋浴器、洗眼器、急救药品和其他相关急救装备。

7.8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按AQ/T9002的要求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且定期演练、经常维护、及时更新。

8.【附则】本规范自2011年月日起试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劳动者接触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

 

主要作业岗位名称

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

可能引起的法定职业病

主要防护措施

开料、顺锯、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钻孔

木粉尘、噪声、局部振动

尘肺、噪声聋、手臂振动病

防尘口罩、护耳器(防护耳塞)、防振手套

手工干式打磨

木粉尘等、噪声、局部振动

尘肺、噪声聋、手臂振动病

防尘口罩、护耳器(防护耳塞)、防振手套

涂胶、修补、擦色、喷漆、刷漆、补漆、晾漆等

挥发性有机溶剂(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脂、丙酮、甲醛等)

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甲醛中毒、苯致白血病、接触性皮炎

通风、防毒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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