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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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ⅩⅩ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ⅩⅩ银行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流程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是指ⅩⅩ银行对法人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本规程所指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遵循“横向平行制衡、纵向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

横向平行制衡是指根据审贷分离原则将信贷业务流程分解为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等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部门(岗位)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纵向权限制约是指按照一级法人统一授权要求,对不同分支机构、岗位或个人设置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各有权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

第五条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行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应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七条 概念释义。

本规程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受理并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的行。

本规程所指客户管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承担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整体营销、维护,授信额度核定,以及整体贷后管理责任的行。

本规程所指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本规程所指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本规程所指余额授信是指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信用的客户,或淘汰、退出类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 ⅩⅩ银行根据本规程并结合县域及三农信贷业务特征另行制定适应县域及三农信贷业务的业务流程,明确相应管理要求。

 

第二章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

 

第九条 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为:

客户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评估)→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

第十条 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要求逐户确定客户管理行。

各级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

总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

全国系统性行业性客户;资产规模、销售收入或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跨省跨国集团客户;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管理难度较大的直接营销客户。

一级分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

辖内系统性行业性客户;资产规模、销售收入或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跨地区集团客户;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管理难度较大的直接营销客户;金额较大、情况复杂的固定资产贷款客户;同时应配合总行协助营销、服务、管理总行管理客户。

二级分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

辖内系统性行业性客户、资产规模、销售收入或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跨县市集团客户;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管理难度较大的直接营销客户;金额较小、情况简单的固定资产贷款客户及本级行权限内的固定资产贷款客户;同时应配合上级行协助营销、服务、管理上级行管理客户。

支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

未列入上级行客户管理范围的其他客户,同时应配合上级行协助营销、服务、管理上级行管理客户。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应根据第十条客户分层管理原则和自身管理能力于每年年底前由本级行市场营销委员会或贷审会审定本级行下一年度管理客户的名单并对新拓展客户确定管理行的标准,逐户制定明确的营销、维护和风险管理方案。

对于新拓展客户,应先确定客户管理行再办理信贷业务。

新拓展客户首次确定管理行的,可不经过市场营销委员会或贷审会审定,直接按照已确定的标准或范围确定客户管理行并执行相应业务流程,在下一年度确定管理客户名单时再由市场营销委员会或贷审会进行审定或调整。

管理客户名单确定后,客户部门需将客户名单、客户基本情况、授信情况、年度营销、维护和风险管理方案报送分管行长或行长,同时抄送同级行和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并下发所辖行。

管理客户一旦确定应保持较长的稳定性,确需变动须经本级行市场营销委员会或贷审会审定,并落实相应的监交手续和责任。

第十二条 逐步对各级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的绩效进行模拟考核,完善对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的激励机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本级行管理客户的信贷规模、资产质量、利差收入、综合收益等因素。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基本流程。

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撰写初评报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由承担审查职能的部门或岗位审查,下同),(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营行(客户管理行)审批权的,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主管审查审批的副行长或其他审批人,下同)审核后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集团客户的集团评级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撰写初评报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或按规定提交上级行审批;集团客户下属独立法人的评级可与集团一并审批,也可由法人所在地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单独审批。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审批流程。

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

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经营管理。

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

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审核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负责经营管理。

增量授信一般应由二级分行(含)以上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进行调查,支行有审批权的增量授信额度核定和一级分行认为可由支行调查的风险相对较低的小额增量授信额度可由支行直接调查。

存量续授信和余额授信审批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简化程序,具体流程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管理行所辖行审批权限内:

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直接受理并(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负责经营管理。

有权行审批后应定期向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

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受理并(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负责经营管理。

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

经营行受理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受理并(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审核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负责经营管理。

固定资产信贷业务一般由一级分行(含)以上客户部门调查,对金额较小、情况简单、风险相对较低的固定资产贷款,一级分行可视二级分行管理水平授予一定的调查权。

二级分行有审批权的固定资产信贷业务可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贷款意向书、有条件贷款承诺函等意向类用信品种业务流程。

客户管理行所辖行审批权限内: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调查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有权人批准。

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

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有权人批准。

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

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调查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有权人批准。

第十七条 特事特办业务流程。

总行管理客户申请办理特事特办业务:

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调查并起草签报(附总行客户部门的调查报告),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法律与合规部门会签,报分管客户部门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呈行长审批。

分管行长或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或者通过行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审议的,集体审议后,由行长审批。

分行管理客户超分行审批权限申请办理特事特办业务的,由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并起草签报(应同时报送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会签客户部门和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分管客户部门副行长和分管信贷管理部门副行长核准后呈行长审批。

分管行长或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或者通过行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审议的,集体审议后,由行长审批。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权限内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办理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流程(超分行权限且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办理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仍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超一级分行权限的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分行权限内同业竞争激烈、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优良客户确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办理单个客户信贷业务的,由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同意后上报总行(应同时报送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

(一)对于总行管理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和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分管客户部门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呈有权人核批。

分管行长或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或者通过行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审议的,集体审议后,由有权人核批。

(二)对于其他客户,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分管信贷管理部门副行长核准后呈有权人核批。

分管行长或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或者通过行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审议的,集体审议后,由有权人核批。

第十九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一级行报备(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

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调查岗)调查,信贷管理部门(或审查岗)审查,有权人审批,客户部门负责经营管理。

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低风险业务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不同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品种采取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审贷分离形式。

第二十条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

在符合制度规定流程的条件下,评级、授信、用信程序可根据需要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审批时,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可按授信额度核定流程与授信额度一并报授信额度有权审批行审批。

若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单笔信贷业务的有权审批行为授信额度有权审批行的上级行的,授信额度有权审批行按超授权的程序和权限报批信用等级(客户分类)和单笔信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变更信贷审批方案的流程。

(一)已审批客户授信额度,需变更审批的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担保方式变更、授信主体调剂、授信单项业务额度调剂、用信方式变更等)或限制性条款的,下级行按原流程上报原审批行。

若原审批行为客户管理行的,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调查意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与合规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若原审批行为客户管理行上级行的,由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已审批单项信贷业务,需变更审批的信贷业务方案(包括承贷主体、用信品种、用信币种、用信期限、贷款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或限制性条款,下级行按原流程上报原审批行。

若原审批行为客户管理行或其下级行,则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调查意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与合规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若原审批行为客户管理行的上级行,由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已审批的特事特办业务,需变更审批的授信方案、信贷业务方案或其限制性条款的,下级行按原流程(分行可不上贷审会审议)上报原审批行。

若为总行管理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若为分行管理客户,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客户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总行已核准的突破个别制度条款的信贷业务,需变更批复内容或限制性条款的,下级行按原流程(分行可不上贷审会审议)上报原审批行。

若为总行管理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报有权人核批;若非总行管理客户,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与合规部门,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报有权人核批。

(五)已审批的合作协议、贷款意向书和有条件贷款承诺函等意向类用信品种,需变更审批内容的,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六)已审批的信贷业务,若客户或项目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原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下级行按方案变更流程上报有权审批行后,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认为风险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要求上报行按原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七)上级行否决的信贷业务,因额度减少或者下级行权限扩大属于下级行权限的,下级行不得审批。

若信贷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上级行否决的理由不复存在,下级行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决策的,仍应报原审批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扁平化改革后只设立客户部门、不再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经营行,可以视作上级行客户部门的派出机构,超经营行权限的信贷业务,直接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核后交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操作。

第二十四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根据上述基本流程结合小企业信贷业务特点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三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调查结论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核定业务

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或其他承担信贷审查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的授信额度使用的管理、贷后管理方案制定并组织落实等贷后管理责任)。

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其他审批人,下同)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的授信额度使用的管理、贷后管理方案制定并组织落实等贷后管理责任)。

提升授信调查层次的授信额度核定业务,调查行有审批权的,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超调查行审批权限的,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级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的授信额度使用的管理、贷后管理方案制定并组织落实等贷后管理责任)。

(二)法人客户授信额度项下单项信贷业务

客户管理行所辖行审批权限内的单项信贷业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行为有权审批行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的单项信贷业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行为客户管理行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的单项信贷业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提升授信调查层次的固定资产信贷业务,调查行有审批权的,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超调查行审批权限的,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级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特事特办业务

总行管理的客户办理特事特办业务,总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总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为第二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分行管理的客户上报办理特事特办业务,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总行分管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为第二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四)低风险信贷业务采取部门分离形式的,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采取岗位分离形式的,调查岗、审查岗、有权审批人分别为调查、审查、审批主责任人,调查岗同时为经营主责任人。

(五)分行权限内但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规定的信贷业务,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扁平化后只设立客户部门、不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经营行,经营行调查的信贷业务,其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行行长(或分管行长)同时为调查主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第二主责任人制度。

主持贷审会会议并在会议纪要和贷审会审议表上签字的副行长为第二审批主责任人;在调查、审查报告上审核签字的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副职承担第二调查、审查主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上级行客户部门在会同下级行对信贷业务共同调查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共同调查中的具体经办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结合内外部监管部门意见,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参与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四章 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有效方式向ⅩⅩ银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由ⅩⅩ银行主动核定,不需要客户提出信贷业务申请。

第三十三条 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客户部门负责受理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业务受理行负责人或客户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对不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六)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ⅩⅩ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九)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

(十)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ⅩⅩ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三十五条 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客户经理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信贷人员共同调查。

对集团客户授信或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相关行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

 

第五章 信贷业务调查

 

第三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信贷业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实地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核查、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社会征信系统、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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