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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一般贷款业务调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项目贷款业务调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审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客户申请。

客户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附件一),向我公司业务管理部提出贷款业务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业务管理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申请,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提供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形成《项目初步受理审批单》(附件二),由公司评审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业务管理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卡;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地税务登记证;

4、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5、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8、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单;

9、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完税证明;

10、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担保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财产证明;

4、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单;

5、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担保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业务管理部对客户填写的《信贷业务申请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业务管理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

风险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指派风控人员共同参与前期信贷业务调查。

第五章信贷业务调查

第十四条业务管理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管理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证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2、查验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写的《信贷业务申请表》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贷款卡。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财务部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必要的,可查询个人征信系统。

(三)业务管理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

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业务管理部门深入客户,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帐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纳税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帐表、帐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

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四)调查担保设置情况。

担保设置一般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

1、保证担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方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信用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设置的担保措施。

我公司只办理连带责任的担保。

设置保证担保时,应重点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等进行调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担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而设置的担保措施。

办理抵押担保时,应重点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市场实际价值及变现能力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我公司目前原则上只接受以房产、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设置,以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作抵押的担保设置谨慎办理。

在选择抵押这一担保方式时,须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

我公司可接受的抵押率范围为50%-70%。

3、质押担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和权利作为担保物而设置的担保措施。

办理质押担保时,应重点对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和移交手续。

以动产作质押的担保设置,合理确定质押物价值和质押率。

第十六条对自然人信贷业务,业务管理部门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要对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是否有充足的担保能力。

第十七条调查分析结束后,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附件三)。

报告格式要条理有序、内容要真实完整、数据要详实准确、分析要有理有据、结论要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市场分析;

3、贷款用途、期限及还款来源;

4、担保情况及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5、本次贷款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6、调查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种类、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定价提出调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贷款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

3、收入来源及还款来源;

4、担保情况及风险分析;

5、调查结论。

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九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与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客户基本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六章信贷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门收到业务管理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后,对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客户资料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贷款事项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二)担保物是否足值;

(三)还款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四)借款用途是否真实、贷款项目是否可行;

(五)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查结束后,风险管理部门需出具《授信审查意见书》(附件四);

并将审查通过的申贷项目的审查结果和业务管理部门报送的信贷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同提请信贷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管理部移送的业务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业务可要求业务管理部补充完善;

对不符合公司经营方针的贷款业务,报经评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不再提交评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业务管理部,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信贷业务的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将符合审批要求的申贷项目及时安排信贷评审会(对于快速审批业务,直接参照快速审批流程办理,详见《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提前将有关资料(包括附件三:

《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和附件四:

《授信审查意见书》)交给评审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根据评审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评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规合法,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我公司经营方针;

(二)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三)贷款定价及效益;

(四)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评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制《信贷评审委员会审议表》(附件五),送主任委员审批。

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事项,将《信贷评审委员会审议表》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

另对于通过快速审批程序审批的项目,将《信贷业务快速审批单》(附件五)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复议的贷款事项,由风险管理部直接通知业务管理部,根据评审会和主任委员审批中提出的复议意见,准备复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主任委员审批结果为否决的贷款事项,风险管理部应以正式文件批复贷款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如提请复议,必须以书面材料正式提出,并说明提请复议的理由。

风险管理部受理后,须呈报评审会主任委员,经审批同意后,做复议准备。

第二十九条对审议结果为同意的贷款事项,由风险管理部根据审议内容,起草文件批复有关部门。

批复文件要明确贷款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后管理措施等。

第八章签订合同与提供贷款

第三十条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种类一般包括: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其他有关的合同、协议等(附件七)。

第三十一条业务管理部是对外签订相关合同的经办部门,客户经理是对外签订相关合同的经办人,相关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对外签订相关合同必须使用大连普兰店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制式合同文本。

对情况特殊的,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有关合同,并经风险管理部门审定。

业务管理部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合同登记簿上。

第三十三条业务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的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项: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权利凭证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物权应转移占有,并要有出质人签章。

第三十四条贷款发放流程及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管理:

(一)业务管理部在收到评审会的批复文件后,根据批复的要求,首先须落实各项贷款条件,以《贷款条件落实审核单》(附件六)的形式提请风险管理部进行贷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不能进入合同签订程序。

对于贷款条件落实审核通过的项目,业务管理部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

经办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重点明确其违约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二)根据担保措施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其他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抵、质押登记和移交手续。

(三)在完全落实担保措施并取得担保相关的权利凭证后,业务管理部经办人员填制《借款凭证》(附件八),向财务部申请发放贷款。

(四)财务部在收到业务管理部提交的《借款凭证》原件、《借款合同》复印件、《信贷评审委员会审议表》或《信贷业务快速审批单》复印件后,向借款人账户发放贷款。

(五)若在贷款到期日及之前,借款人已提前或按时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财务部负责填制《还款凭证》、《利息清单》(附件八)(返业务管理部一份),业务管理部应持《还款凭证》报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贷款结清;

(六)对未能按期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在贷款到期日或结息日的次日9点之前,财务部经办人员应查询财务系统,确定贷款或利息未还,后立即填制《逾期贷款业务管理协调单》(附件九),记录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数额并签字确认后,交业务管理部据以催收;

(七)业务管理部在接到《逾期贷款业务管理协调单》后,立即向客户催讨,并在协调单上记录催讨过程和结果,并立即按照下列程序操作,并在协调单上记录过程:

1、对于逾期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业务管理部应于逾期当日向主任委员报告逾期状态和逾期原因,同时给予15天的“逾期宽限期”。

宽限期过后,业务管理部应将与借款人催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或协商结果报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主任委员的批示,决定是否再次适当延长逾期宽限期限,或立即采取法律程序压缩贷款。

2、对于逾期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自动享有15天的“逾期宽限期”,宽限期内业务管理部负责积极催收,若经宽限期仍不能成功收回的,或者虽未过宽限期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应立即向主任委员报告逾期状态和逾期原因,并将与借款人催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或协商结果报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主任委员的批示,决定是否再次适当延长逾期宽限期限,或立即采取法律程序压缩贷款。

上述过程可酌情循环。

(八)经过上述反复催收过程,若贷款本金和利息能够顺利回收的,财务部负责填制《还款凭证》、《利息清单》(附件八)(返业务管理部一份),业务管理部和财务部均在协调单上作出记录,并将贷款结清记录报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若仍不能顺利收回的,业务管理部也应立即在“协调单”上作出记录,并在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后,立即另行启动法律诉讼及不良资产处置程序。

(九)对于通过法律诉讼及不良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压缩的贷款,首先应向客户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十一),确保不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其次,要积极采用多种手段进行不良压缩,并在处置完结后,形成不良贷款处置报告,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经同意后,结清该笔信贷业务。

第三十五条业务管理部向客户收取的利息、费用等应统一交付给公司财务部。

在交付时,财务部应填制《利息清单》、《贷款利息及费用收取明细表》(附件八)一式二份,一份返业务管理部,一份留档。

第九章贷款发生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业务管理部是贷款发生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对客户信用发生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业务管理部在信用业务发生后,要在15日内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跟踪检查表》(附件十),向风险管理部报备,对于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总经理,并由部门负责人在贷款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业务管理部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对客户的日常检查要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一)检查客户的资产、负债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到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并定期向客户搜集财务报表;

(二)了解客户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的生产经营;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受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按招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能否按期竣工,项目竣工后投产后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五)检查后要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附件十),并形成检查报告,由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风险管理部报备并报总经理,承担贷款后日常检查责任。

(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担保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上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逐级报送总经理。

根据信贷检查的结果,业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对未到期的信贷资产进行初步资产分类,并将五级分类结果报至风险管理部认定。

第三十九条《信贷业务发生后跟踪检查表》、《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作为业务档案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四十条业务管理部应根据信贷业务实际情况,必要时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30天,填制《债务到期通知书》(附件十一)发送借款人、担保人,并取得回执。

第四十一条贷款可以展期,借款人需在信贷业务到期前20日提出书面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半。

第四十二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管理部的信用发生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测和预警,并对业务管理部报送的资产质量分类结果进行认定;

同时,负责对信贷业务发生后形成的完整信贷档案资料统一保管,业务管理部应定期将相关信贷档案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制度要求进行信用发生后管理‘

(二)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并全面记载客户情况;

(三)客户出现风险迹象,是否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

(四)其他需要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第十章信用收回

第四十四条客户在偿还由我公司提供的信用时,应将款项存入我公司指定帐户,款项到帐后,财务部填制《还款凭证》(附件八),并由部门负责人和有权人签字确认。

对于到期未能到期收回的贷款,为了确保两年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业务管理部应根据业务需要,必要时向客户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十一)并取得回执;

同时,积极采取不良贷款压缩的各类手段,直到该笔贷款顺利收回或处置核销为止。

具体的不良贷款压缩过程,详见本规程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业务管理部取得还款凭证后,方可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质押人并作签收,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人、质押人共同或委托他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还款凭证作为信用发生后管理档案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类信贷业务的开展及有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均执行本《规程》。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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