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第三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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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第三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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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第三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doc

蚌埠市蚌山区第三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

为确保蚌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和《蚌埠市第五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蚌保组字[2015]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蚌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如下:

一、房源筹集

本次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位于喜迎门20套、航华嘉苑149套、晨阳滟澜山2套、燕山新村440套。

二、保障范围

(一)确保家庭

本次配租对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0-16㎡(不含16㎡),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不含48㎡);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离退休人员,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城中村改造中的农转非人员,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企业组团承租。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均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还应在2016年9月底前相应具备的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一)确保家庭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备如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街道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外来务工人员

(1)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企业需提供工商注册200万以上的有效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对外来户籍的,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本区户籍的,若户籍落在父母处,需查核户口薄上人员的私有房产情况等;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0元;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1、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年户(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证明,如社保发放清单等;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离退休人员

(1)个人退休金不得超过年收入25000元,同时人均年收入不得超过20000元。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3、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

(1)符合市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还原安置户,在审核家庭私有住房时,其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大小不受限制,但需核查其户籍上所有家庭成员是否有其他住房,其他住房总面积超过48㎡,不可纳入过渡保障范围。

(2)符合市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还原安置户中属货币补偿家庭,若在产权部门核查到该户名下还有原被拆迁的房屋,一律需由房管部门或拆迁部门出具的至少满5年以上的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协议(或合同),否则不可纳入保障范围内。

(3)对借租过渡的被征收户,需先缴纳3000元/户的退出公租房的履约保证金,方可领取钥匙,待安置房还原后,退出公租房时全额退还保证金。

4、农转非家庭

(1)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家庭的证明;

(2)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证明;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5、企业组团承租[10人以上(含10人)]

(1)企业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2)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税务、法人证明等;

(3)企业员工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

(4)申请成功后,企业应为每套缴纳2000元履约保证金;

(5)企业需提供足够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名单。

6、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唯一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的证明。

四、受理程序

(一)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1、申请家庭需向辖区居委会或社区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4)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5)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需提供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6)征收过渡户需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7)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需出具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收入证明(包括退休工资等收入);

(8)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9)离婚、刑满出狱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出狱证明;

(10)凡户籍成员中已婚,并与配偶以独立家庭方式生活且符合保障条件,但因住房困难问题无法独立户口,挂户在父母、子女家中的,可作为独立户纳入保障,但同时应从所挂户籍人口中核减,不得再随所挂户重复纳入保障。

2、辖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按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并于受理申请后1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入户核查,对经核实后的申请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并在辖区内公示3日(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家庭在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登记册、公示等的全部资料在3日内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

3、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在7日内完成二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全部资料一并报送辖区政府。

4、辖区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20日内负责统一与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工商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等进行对接审核,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在居委会公示3日(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家庭在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蚌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具体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蚌山区政府对本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通过保障系统进行公示10日之后无异议的名单由蚌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所有申请户的全部材料按《蚌埠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要求录入系统。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政府进行3日内核实清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区政府书面通知3日内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诉。

5、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经前“三审两公示”已录入《蚌埠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信息进行核对后,在《蚌埠市住房保障网》和《蚌山区政府网》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按“住房最困难程度优先,轮候配租”原则将待配租申请户信息和房源信息等额转入摇号配租子系统,在邀请市公证处及相关媒体的监督下,按本方案第四条确定的原则,经电脑摇号程序自动摇号产生配租结果。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单位递交申请,单位应向所在辖区居委会或申请审批表。

1、申请人员需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协助办理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

(3)企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在岗证明);

(4)市人社部门出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

(5)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外来务工人员企业提供工商注册200万以上的有效证明;

2、街道居委会应按时间节点通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告知在本单位正式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或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他们自愿向本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审核并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如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等),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审核结果需在本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再报蚌山区政府住房保障办,区住房保障办进行复审。

复审无异议最终结果,应及时录入系统,报市住房保障办。

申报办理全过程时限与社区同步在11月8日前结束。

3、企业组团申请,由企业安排专人向所在街道、社区递交书面申请,企业组团承租需提供足够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本企业人员名单,其每位职工除需提供有效社保缴纳证明和单位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外,其他一律不需核查。

其中社保缴纳证明可以申请后补交,但企业必须递交承诺书,承诺书需明确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具体时间(具体推迟不能超过申请时间六个月)。

企业团租时需为职工缴纳的2000元履约保证金。

人员名单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将公示情况形成文字及每位员工和企业的相关资料等一并报社区、街道,经核查无误后,报区住房保障办。

五、配租原则

此次实物配租将按以下顺序摇号配房,直至配完为止。

(一)在“优先保障家庭”中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

1、蚌山区将以下申请家庭直接转入配房序列:

符合保障条件的双腿截肢、高位瘫痪、双目失明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军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失独、轮候的申请家庭直接转入配房序列;

2、用专用摇号程序在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申请人信息库中随机摇出与剩余名额等额的配房资格户(此时如房源数大于人员数,则全部转入配房程序)。

(二)在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继续按以下顺序配房。

1、孤寡,离退休人员,拆迁过渡户,农转非家庭及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配租(房源数大于人员数,则全部纳入;房源数小于人员数先摇资格,再摇房)。

(1)七十周岁以上的特困老年人或七十周岁以上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家庭成员是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

(3)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雄模范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智力障碍、精神残疾等重大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残疾的。

(5)配合市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住房困难并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7)其他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急需救助的。

(8)双目失明、高位截瘫、双腿截肢等重度残疾人家庭。

2、企业组团不参加摇号,并相对集中配租。

3、本次经受理登记审核通过,未获得配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将轮候到下批房源中优先摇号配租解决。

(三)所有申请户,不论确保家庭还是剩余房源家庭的租金标准,一律按照《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标准》(建政秘〔2013〕219号)执行。

六、配租时间

(一)宣传阶段

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

同时,采取在社区居(村)委会张贴公告,印发宣传单和横幅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从2016年10月27日开始,至11月8日结束。

(二)受理申请登记、审核时间

2016年10月27日-11月8日,辖区居委会完成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公示、民主评议及每户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2016年11月9日-11月15日内完成二审及公示并报辖区政府;2016年11月16日-12月8日区政府完成与市工商、公安、公积金管理中心、产权处等部门的信息比对复审并报市住房保障办;12月20日前完成再次复审、公示、摇号配租。

七、监督保障

本次实物配租工作由区监察局牵头负责全过程监督,区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同时接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摇号配租的全过程聘请市公证处全程公证。

监督电话:

蚌山区监察局

咨询投诉电话:

蚌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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