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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主线,以改进机关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制度建设、认真履行职责为重点,坚持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内部考核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单位效能建设情况,不断提高效能建设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年度考核对象包括113个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划分为四类(见附件1):

   第一类,综合部门,共33个;

   第二类,行政管理部门,共43个;

   第三类,中央驻皖单位,共16个;

   第四类,金融服务机构,共21个。

   三、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内容和方式

   效能建设考核分为四大部分,基准分1000分,并实行加减分。

每类单位参与考核的具体项目和分值有区别,其中第四类单位参与服务对象测评(400分),另外考核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600分)。

   1.履行核心职能情况(300分)。

考核组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相结合。

   2.规范权力运行情况(200分)。

负责有关专项考核的职能部门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并根据细则提供专项考核分值。

   3.服务对象测评情况(400分)。

通过对单位固定服务对象和非固定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折算分值。

   4.效能建设工作情况(100分)。

考核组和省直效能办提供考核分值。

   

(二)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在省直机关加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直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1.每年1月,被考核单位依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核心指标完成(可先报预测数据)或创新项目实施情况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有关加减分项目的证明材料。

   2.每年2、3月,能够确定核心指标的单位依据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单位职能,上报本年度核心指标计划,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纳入考核内容。

其他单位上报上年度创新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同时,省直效能办组建考核组对有关内容进行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专项工作考核;组织实施服务对象测评;委托调查统计机构进行统计汇总。

人防办(省民防局)、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地矿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物价局

   第三类:

中央驻皖单位(16个)

   省国税局、安徽煤矿安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烟草专卖局、合肥海关、安徽调查总队、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省邮政公司、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公司

   第四类:

金融服务机构(21个)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徽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1000分)

 

   一、履行核心职能情况(第一至三类单位300分,第四类单位600分,由有关部门和考核组进行考核)

   

(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付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执行省委、省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办理省领导批示情况(100分,第一至三类单位参与考核)。

   1.完成省委、省政府交付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执行省委、省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60分)。

由省委办公厅(30分)、省政府办公厅(30分)提供考核分值,考核内容以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和有关文件为据,因不可抗力而未完成的不扣分。

如发现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由省委办公厅视情扣1-5分。

   2.办理省领导批示情况(20分)。

由省委办公厅(10分)、省政府办公厅(10分)提供考核分值。

   3.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情况(20分)。

由省人大办公厅(10分)、省政协办公厅(10分)提供考核分值。

   

(二)完成职能目标情况(200分)。

   1.第一、三类单位创新项目推进情况(200分)。

参加创新项目考核的单位年初上报上年度创新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证明,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考核。

   创新成果或工作经验做法受到上级肯定或交流、推广的,予以加分;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予以减分。

累计加减分封顶30分。

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层次表彰(表扬)或批评的,以最高分为限,不重复加减分。

   2.第二类单位核心指标完成情况(200分)。

各单位年初需上报2项左右核心指标,并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确定后汇总纳入考核内容。

次年初上报完成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证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考核。

   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增速居中部地区第一位的,加15分;当年增速居中部地区第一位的,加10分,居第二位的,加5分。

总量居中部地区第一位的,加15分;居第二位的,加10分。

   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增速居中部地区倒数一位的,减15分;当年增速居中部地区倒数第一位的,减10分;居倒数第二位的,减5分。

总量居中部地区倒数第一位的,减15分;居倒数第二位的,减10分。

   累计加减分封顶30分。

无法确定核心指标的单位比照第一类申报创新项目,参加创新项目推进情况考核。

   3.第四类单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600分)。

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由省政府金融办提供年度考核分值折算得分。

   被考核单位未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报减分项目情况的,视情扣10-20分。

   二、规范权力运行情况(200分,由有关部门提供考核分值,第四类单位不参与)

   1.遵守党纪政纪和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情况(20分)。

由省纪委(监察厅)提供考核分值。

其中,机关干部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根据轻重程度,厅级每人(次)当年扣10-20分;处级每人(次)当年扣5-10分;科及科以下每人(次)当年扣1-5分。

扣完为止。

   2.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15分)。

由省委组织部提供考核分值。

   3.加强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情况(15分)。

由省直工委(10分)、省文明办(5分)提供考核分值。

   4.推进党务、政务、事务公开情况(20分)。

由省纪委(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提供考核分值。

   5.推进职能清理和执行编制管理规定情况(20分)。

由省编办提供考核分值。

   6.精简会议、文件和遵守会议纪律情况(10分)。

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供考核分值。

   7.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情况(20分)。

由省管局(10分)、省财政厅(10分)提供考核分值。

以下为第一、三类单位考核项目:

   8.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情况(30分,由省委办公厅进行考核)。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省委提交1-2篇调研报告或牵头起草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0天,每年撰写1篇以上调研报告,达不到要求的,视情扣5-10分;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工,建立不同类型的基层联系点,每年深入联系点1-2次,达不到要求的,视情扣5-10分;定期开展形势政策教育,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宣讲,及时把中央和省委精神传递给群众,达不到要求的,视情扣5-10分。

   9.转变机关作风,服务群众情况(30分,由考核组进行考核)。

深化和拓展结对共建、定点帮扶、对口扶持等有效做法,帮助群众理清发展思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增收致富能力,达不到要求的,视情扣5-15分。

着力解决好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达不到要求的,视情扣5-15分。

   10.加强机关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情况(20分,由考核组进行考核)。

加强单位网络平台建设,推行网上办公,建立网上民意征集平台,认真做好网上留言办理,达不到要求的,视情扣5-10分;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达不到要求的,视情扣5-10分。

以下为第二类单位考核项目:

   11.依法行政情况(20分)。

由省政府法制办提供考核分值。

   12.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20分)。

由省纪委(监察厅)牵头相关部门考核并提供考核分值。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行政审批办结件检查,根据检查发现问题情况视情扣分。

   13.清理和规范各项收费情况(20分)。

由省财政厅(10分)、省物价局(10分)提供考核分值。

   14.推进网上审批情况(20分)。

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考核分值。

   三、服务对象测评情况(400分,由省直效能办组织实施,四类单位全部参与)

   

(一)测评内容

   对单位履行核心职能、规范权力运行、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总体测评。

评价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加权计分。

   

(二)测评方式及分数计算

   按照知情参与的原则,每年向固定服务对象和非固定服务对象通过发放测评表或电话、短信回访等形式进行。

   1.固定服务对象测评(200分)。

第一至四类单位据实确定并报送固定服务对象,省直效能办根据固定服务对象数量确定相应抽取比例,100个以下全部测评。

   得分=(满意×200分+基本满意×140分+不满意×0分)/抽样份数。

(弃权不计,下同)

   2.非固定服务对象测评(200分)。

第一、三类和第二类中不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据实登记并报送前来单位办事人员信息(涉密除外),省直效能办根据非固定服务对象数量确定相应抽取比例,100个以下全部测评;第二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以窗口办结件服务满意率折算分值;第四类单位非固定服务对象测评由省直效能办提出具体方案并与省政府金融办共同组织实施。

   得分=(满意×200分+基本满意×140分+不满意×0分)/抽样份数。

   3.按要求上报前来单位办事人员信息的单位,不全面登记、不按时如实上报的,发现一起扣5-10分。

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有作弊行为,发现一起扣10分。

   四、效能建设工作情况(100分,由考核组和省直效能办提供考核分值,第四类单位不参与)

   1.组织开展效能建设工作情况(10分)。

对省委、省政府有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没有及时传达部署的不得分;措施针对性不强或落实不力的,视情扣8-10分。

   2.推进效能建设向处室和基层延伸情况(20分)。

处室学习制度不落实的,视情扣3-5分;没有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和落实推进效能建设措施的,视情扣3-5分;处室工作制度不全和工作流程不规范的,视情扣3-5分;处室工作受到投诉经查属实的,视情扣5-10分。

   3.遵守效能建设制度情况(20分)。

执行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不到位的,发现一起的视情扣1-3分。

   4.举报、投诉受理情况(20分)。

单位没有设立效能建设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的,扣4分;对单位举报、投诉经查属实、单位确实负有责任的,每起扣5分;对举报、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每起扣5分,不能及时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的,每件扣4分。

办事人员向省直效能办投诉反映问题的,经查实后作为单位非固定服务对象测评依据。

   5.暗访情况(30分)。

省直效能办对每个单位全年暗访不少于2次。

暗访中发现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5-10分,反馈后未及时整改、处理到位的加扣5-10分。

 

附件3

 

前来单位办事人员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办事时间

接待处室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本表限第一、三类单位,每年填报(复印)一次。

 

 

 

单位核心指标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名 称

上年数据

上年增长率

本年数据

本年增长率

中部地区排名

 

 

 

 

 

 

 

 

 

 

 

 

 

 

 

 

 

 

 

 

 

 

 

 

 

 

 

 

 

 

   注:

1.本表限第二类单位填报。

         2.核心指标是指反映单位核心职能,依据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以及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工作要点确定的,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指标。

          3.核心指标需报经分管省领导审定后上报。

 

 

 

 

单位创新项目申报书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

 

   三、预期目标:

 

   四、评价标准:

 

   注:

创新项目是指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更好地发挥单位核心职能作用,在改进工作、优化环境,服务中心、服务基层和群众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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