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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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4.1驻地和场站建设
4.1.1施工现场驻地和场站应选在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易放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崩
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宜避让取土、弃土场地。
4.1.2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开设置。
距离集中爆破去应不小于500m
4.1.3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相关要求。
4.1.4办公区、生活区宜避开存在噪声、粉尘、烟雾或对人体有害物质的区域,无法避开时
应设在噪声、粉尘、烟雾或对人体有害物质所在区域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5施工现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预制构件等堆放区域、设备停放应整齐、稳固、规范、标识清楚,且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或影响安全。
4.1.6材料加工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围墙或围栏防护实行封闭管理,并宜设排水设施。
2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相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3加工棚内宜采用轻钢结构,并应采取防雨雪。
防风等措施。
4.1.7预制场、拌合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分区、硬化场地,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2拌合及起重设备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要求,材料及成品存放区地基应稳定。
3料仓墙体强度和稳定性应满足要求,料仓墙体外围应设警戒区,距离宜不小于墙高2
倍。
4拌合及起重设备应设置防倾覆和防雷措施。
4.1.8施工现场变电站建设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
关规定。
4.1.9储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油罐与在建工程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5m,并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建
(构)筑物集中区。
2储油罐顶部应设置遮阳棚。
3应按要求配备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沙土袋、沙土箱等灭火消防器材及沙土等灭火材料。
4应设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及加油车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Q。
5应悬挂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示标识。
4.2施工便道
4.2.1施工便道应根据运输荷载、使用功能、环境条件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水系。
降低原有泄洪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施工便道宽度不宜小于6.5m。
2单车道施工便道宽度不宜小于4.5m,并宜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视野良好地段,
间距不宜大于300m。
设置错车道路段的施工便道宽度不宜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20m。
3路拱坡度应根据路面类型和现场自然条件确定,并应大于1.5%。
4施工便道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沟和圆管涵等排水设置。
5施工便道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应进行硬化,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措施。
6施工便道中易发生落石、滑坡等危险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护措施。
4.2.2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应设置道口警示标志,有高度限制的应设置限高架。
4.2.3施工便桥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水文条件进行设计,并应设置限宽、限速、限载标志,建
成后应验收。
4.4施工临时用电
(JGJ46)的有关规定。
4.4.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4.2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
组织设计。
4.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
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4.4.4电线架设应符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宜避开施工作业面、作业棚、生活设施与器材堆放场地。
2架空线路边线无法避开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时,其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44-1的规定。
表4.4.4-1外接架空线路边线外侧边缘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间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44-2的规定。
4.4.4-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垂直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垂直安全距离(m)
6
7
8
0.5m。
4.4.5铺设电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埋设电缆沟槽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2地下埋设电缆应设防护管。
3架空铺设电缆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
4通往水上的岸电应用绝缘物架设,电缆线应留有余量,作业过程中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446水上或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接头必须经防水处理。
4.4.7每台用电设备必须独立设置开关箱;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
护器,严禁设置分路开关;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4.4.8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置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
开关箱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得大于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
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合并设置的配电箱,动力和照明应分路设置。
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存在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的场所。
4配电箱,开关箱应选用专业厂家定型、合格产品。
5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
0.1s,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得大于30mA•s。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
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潮湿或有腐蚀介
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不得大于0.1s。
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
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0.8~1.6m。
5.2支架与模板工程
5.2.1钢支架设计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支架钢管应符合现行《碳素结构钢》(GB/T70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
的相关规定。
5.2.2定型组合模板应符合现行《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的规定。
5.2.3支架、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按照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设计并验算,水中支架基础尚应考虑水流冲刷的影响。
5.2.4支架周转材料使用前应按照现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要求检查,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使用。
5.2.5支架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基础应根据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质等情况进行设计及验算。
2支架基础的场地应设排水措施,遇洪水或大雨浸泡后,应重新检验支架基础。
验算支
架受力。
冻胀土基础应有防冻措施。
3支架基础施工后应检查验收。
4支架在安装完成后应检查验算。
5使用前应预压。
预压荷载应为支架需承受全部荷载的1.05~1.10倍。
6预压加载、卸载应按预压方案要求实施,使用沙(土)袋预压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7支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
5.2.6使用碗扣式、门式或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为支架时,脚手架构造应分别符合现行《建
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扣件应符合现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5.2.7桩、柱梁式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桩的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2纵梁之间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横向连接。
3搭设完成后应检查验收。
4跨通行道路时,应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
5跨通航水域时,应设置号灯、号型。
5.2.8跨通行道路、通航水域的支架应根据道路、水域通行情况设置防撞设施。
5.2.9模板加工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作钢木结合模板,钢、木加工场地应分开,并应及时清除锯末、刨花和木屑。
2模板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固。
3模板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
5.2.10模板吊环不得采用冷拉钢筋,且吊环的计算拉应力不得大于50MPa。
5.2.11模板应按设计方案设置纵、横、斜向支撑和水平拉杆,拉杆不得焊接。
5.2.12大型钢模板应设置工作平台和爬梯。
工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和限载标志。
5.2.13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装模板前,应检查模板和吊点。
吊装应设专人指挥。
模板未固定前,不得实施下道
工序。
2模板安装就位后,应立即支撑和固定。
支撑和固定未完成前,不得升降或移动吊钩。
3模板应按设计要求准确就位,且不宜与脚手架连接。
4模板安装完成后节点联系应牢固。
5基准面以上2m安装模板应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
5.2.14模板、支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架的拆除期限和拆除程序等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危险性
较大模板、支架的拆除尚应遵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模板、支架的拆除应遵循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自上而下、分层分段拆除的顺序和原则。
3承重模板应横向同时、纵向对称均衡卸落。
4简支梁、连续梁结构模板宜从跨中向支座方向依次循环卸落;悬臂梁结构模板宜从悬臂端开始顺序卸落。
5承重模板、支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拆除。
6模板、支架的拆除应设立警戒区,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7拆除人员应使用稳固的登高工具、防护用品。
5215模板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
2大型模板应存放在专用模板架内或卧倒平放,不得直靠其他模板或构件。
特型模板应存放在专用模板架内。
3突风频发区或台风到来前,存放的大型模板应采取加固措施。
4清理模板或刷脱模剂,模板应支撑牢固,两片模板间应留有足够的人行通道。
5.3钢筋工程
5.3.1钢筋加工机械所有转动部件应有防护罩。
5.3.2钢筋冷弯作业时,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不得站人或通行。
5.3.3钢筋冷弯作业区两端应装设防护挡板,冷拉钢筋卷扬机应置于视线良好位置,并应设
置地锚。
钢筋或牵引钢丝两侧3m内及冷拉线两端不得站人或通行。
5.3.4钢筋对焊机应安装在室内或防雨棚内,并应设可靠的接地。
接零装置。
多台并列安装
对焊机的间距不得小于3m。
对焊作业闪光区四周应设置挡板。
5.3.5作业高度超过2m的钢筋骨架应设置脚手架或作业平台,钢筋骨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3.6吊运预绑钢筋骨架或成捆钢筋应确定吊点的数量、位置和捆绑方法,不得单点起吊。
5.3.7作业平台等临时设施上存放存放钢筋不得超载。
5.4混凝土工程
5.4.1混凝土拌合前应确认搅拌、供料、控制等系统运行正常。
5.4.2维修、保养或检查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统应封闭下料口、切断电源、锁定安全保护
装置、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5.4.3水泥隔离垫板的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要求。
袋装水泥应交错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
10袋,且不得靠墙。
砂石料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544混凝土浇筑的顺序、速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545吊斗灌注混凝土应设专人指挥起吊、运送、卸料,人员、车辆不得在吊斗停留或通行,
不得攀爬吊斗。
5.4.6泵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输送泵应安装稳固,管道布设应平顺,安装应固定可靠,接头和卡箍应密封、紧固。
2泵送前应检查泵送和布料系统。
首次泵送前应进行管道耐压测试。
泵送混凝土时,操作人员应随时监视各种仪表和指示灯,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3输送泵出料软管应设专人牵引、移动,布料臂下不得站人。
4混凝土输送管道接头拆卸前,应释放输送管内剩余压力。
5清理管道时应设警戒区,管道出口端前方10m内不得站人。
5.4.7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检查模板、支架、钢筋骨架的稳定、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整修加固。
5.4.8混凝土振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修或作业停止,应切断电源。
2不得用电缆线、软管拖拉或吊挂振捣器。
3装置振捣器的构建模板应坚固牢靠。
5.4.9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养护时,预留孔洞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或盖板,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得随意挪动。
2洒水养护时,应避开配电箱和周围电气设备。
3蒸汽、电热养护时,应设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配置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养护区域。
5.5电焊与气焊
5.5.1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
资格。
5.5.2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5.3面罩及护目镜应符合现行《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第1部分:
焊接护具》(GB/T
3609.1)的有关规定。
防护服应符合现行《焊接防护服》(GB15701)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具体的焊接和切割操作特点选择。
5.5.4储存、搬运、使用氧气瓶、乙炔瓶除应符合现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的
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阀门、焊具、胶管等均不得沾污油脂,作业人员不得使用油污手套操作。
2压力表、安全阀、橡胶软管和回火保护器等均应定期校验或试验,标识应清晰。
3使用的气瓶应稳固坚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4气瓶与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的距离应大于10m,无法达到的应设置耐火屏障。
5气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6电、气焊作业点和气瓶存放点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5.5.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得大于5m;二次侧焊接电缆线应采用防水绝缘橡胶护套
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m,且进出线处应设置防护罩。
5.5.6电焊钳的绝缘与隔热性能应满足要求,钳柄与导线应连接牢固,电缆芯线不得外露。
5.5.7电焊机应置于干燥、通风的位置,露天使用电焊机应设防雨、防潮装置,移动电焊机
时应切断电源。
5.5.8电焊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接地线不得使用建(构)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形成焊接回路。
5.5.9不宜使用交流电焊机。
使用交流电焊机时,除应在开关箱内装设一次侧漏电保护器外,尚应安装二次侧空载降压触电保护器。
5.5.10使用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桶槽、管道、舱室等,动火前必须清洗,并经测爆合格。
5.5.11密闭空间内实施焊接及切割,气瓶及焊接电源应置于密闭空间外。
5.5.12密闭空间焊接作业应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和应急救援装备。
5.5.13密闭空间焊接作业应设专人监护,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5.5.14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作业区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应设专人巡视。
5.5.15雨天严禁露天电焊作业。
潮湿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在干燥绝缘物体上焊接作业。
5.6起重吊装
5.6.1起重吊装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和《起重
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
总则》(GB6067.1)的有关规定。
5.6.2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5.6.3起重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佩挂安全带。
564吊装作业应设警戒区,警戒区不得小于起吊物坠落影响范围。
565作业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安全装置、钢丝绳、滑轮、吊索、卡环、地锚等。
566钢丝绳吊索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吊索上的吊钩、卡环钩挂重物上的起重吊环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2当利用吊索直接捆绑重物,且吊索与重物棱角间采取了妥善的保护措施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5.6.7吊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的应经计算确定。
5.6.8施工升降机作业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范》(JGJ
215)、《施工升降机》(GB/T10054)的有关规定。
5.6.9塔吊作业应符合现行《塔式起重机安全工程》(GB5144)的有关规定。
5.6.10流动式起重设备同行的道路、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吊装前支腿应全部打开,并应按要求铺设垫木。
5.6.11高空吊装梁等大型构件应在构件两端设溜绳。
5.6.12安装所有使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5.6.13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应先进行试吊。
5.6.14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满足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
施,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5.6.15双机抬吊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速度应平稳缓慢。
5.6.16缆索吊机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塔、扣塔及相应索具、风缆、锚碇均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安全系数应满足最不利工况要求。
2缆索吊机所用材料、设备等进场前,应进行验收,材料应无损伤无变形,强度、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主缆宜采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3吊塔、扣塔塔架前后及侧向应设置缆风索,缆风索安全系数应大于2。
4缆索吊机正式吊装前应分别按1.25倍设计荷载的静荷载和1.1倍设计荷载的动荷进行
起吊试验。
5塔架顶部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装置;人员上下塔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电梯或爬梯,不得徒手攀爬。
5617起重机严禁吊人。
5618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超载吊装,严禁吊装起吊重量不明、埋于地下或黏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5.6.19吊起的构件上不得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5620作业人员严禁在已起吊的构件下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同行。
5.6.21吊装作业临时固定工具应在永久固定的连接稳固后拆除。
5.6.22雨、雪后,吊装前应清理积水、积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作业前,应先试吊。
6.3土方工程
6.3.1取土场(坑)的边坡、深度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危害周边建(构)筑物等既有设施的安全
6.3.2取土场(坑)底部应平顺并设有排水设施,取土场(坑)边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宜设置夜间警示和反光标识。
6.3.3地面横向坡度陡与1:
10的区域,取土坑应设在路堤上侧。
6.3.4取土坑与路基间的距离应满足路基边坡稳定的要求,取土坑与路基坡脚间的护坡道应
平整密实,表面应设1%~2%向外倾斜的横坡。
6.3.5路堑开挖应采取保证边坡稳定的措施,边坡有防护要求的应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且应
自上而下开挖,不得掏底开挖、上下同时开挖、乱挖超挖。
开挖应按施工方案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规定监测土体稳定性。
2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3应及时排除地表水、清除不稳定孤石。
6.3.6深挖路堑施工应及时施做临时排水设施。
边坡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并应监测边坡
的稳定性。
6.3.7填方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做好临时排水设施。
6.3.8高填方路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堤预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应及时施做边坡临时排水设施。
3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应进行位移监测。
639靠近结构物处挖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路基范围内暂时不能迁移的结构物应预留土
台,并应设警示标志。
6.4石方工程
6.4.1爆破作业前应设置警示标志。
642石方开挖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643近边坡部分宜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644高填方路基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3.7条的规定。
645深挖路堑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施做临时排水设施。
边坡应严格按照设计坡度开挖,并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
6.5防护工程
6.5.1砌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防护作业应设警戒区,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砌筑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防滑鞋等防护用品。
3高度超过2m作业应设置脚手架,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要求。
4砌筑作业中,脚手架下不得有人操作及停留,不得重叠作业。
5不得自上而下顺坡卸落、抛掷砌筑材料。
6高处运送材料宜使用专用提升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