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10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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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1027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091027

侵权责任法草案(全文)(xx年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稿草案)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章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条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标准计算。

第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第二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损害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六条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八条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公园.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第三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五条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六条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五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五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协商赔偿。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第六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三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五条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六条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七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第七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作业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第七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章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七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第八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五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六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七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八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九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章附则

第九一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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