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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诞生,并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化的新时期。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会计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即我国现行的《会计法》。

围绕《会计法》为中心,我国还制定了若干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会计法律制度。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形成和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就是会计资料应该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就是其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附件要齐全、手续要齐备。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的生命。

2、《会计法》主要内容

《会计法》共分为七章五十二条,它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会计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

该法突出了建账要求、会计工作程序、会计核算原则、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关系、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从而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核算的依法进行,会计监督的完善和强化。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第33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l、《总会计师条例》

该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设置、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等内容。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该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而制定的,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3、《企业会计准则》

1992年财政部发布了我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此准则在当时就被定为基本会计准则。

此后我国陆续发布、修订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在内的会计准则标准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这是我国会计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该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部分构成。

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

38项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

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它分为十一章五十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会计要素准则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整个准则体系的纲,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新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框架包括:

(1)总则。

具体包括制定宗旨、适用背景和范围、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性质和作用等;

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等。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包括真实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性要求和及时性要求。

(3)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等。

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4)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5)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会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6)附则。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

它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一般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

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资产减值、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借款费用、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每股收益、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租赁、金融工具的报告;

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的准则,如财务列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合并、外币折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现为制度、准则、办法等,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的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等内容。

2、会计规范性文件

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

该制度是由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会计制度。

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共分为十四章一百六十条,它对如何操作会计各科目、如何处理会计各项业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2)《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04年6月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

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该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不能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它是财政部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

该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共分为六章一百零一条,主要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职业道德、工作交接;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具体要求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内容。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它是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共分为五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关于会计工作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它是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联合发布的,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范适用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会计档案的种类、保管要求、保管期限、档案销毁及交接等内容。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地区情况而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

此外,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也可制定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

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管理,体现为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各级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二年以上经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出纳;

稽核;

资本、基金核算;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下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在《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至六条规定: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单位的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

所选用的会计人员要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和法定条件;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有权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认真审核本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在上面签名并盖章,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第五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主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法定权力。

从责任的角度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义务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得违反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从职权角度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一切干扰和阻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予以抵制;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会计法》突出强调按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方法、程序、要求,应当按照《会计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

2、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地办理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为国家和本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经济信息。

第二,通过财务会计工作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三,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第四,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认、计量、计算、记录、分类、汇总等程序,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完整地反映,提供会计信息的全过程。

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规定主要包括: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是指会计通过一系列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各个方面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

会计信息是有关各方据以进行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新会计基本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八项要求。

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

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

(-)可靠性要求

可靠性要求,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这是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最基本的要求。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以上原则,一是要求在会计核算时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是要求会计工作要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三是要求会计信息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二)相关性要求

相关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以上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如果会计信息提供后没有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就不具有相关性。

(三)可理解性要求

可理解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以上原则,要求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四)可比性要求

可比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以上原则,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应当要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具体包括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在实际的经济业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

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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