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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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高新区(滨江)“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切实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以下简称《省试点方案》)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工作的复函》(浙编办函〔2018〕42号)等文件精神,在市级部门指导下,现就推进我区“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于法有据、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宽进严管的原则,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省和全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二、改革重点
《省试点方案》明确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98项(附件1),其中取消审批4项,审批改备案2项,告知承诺21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7项,强化准入34项。
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分三批实施,第一批为涉及本区级部门实施及上级委托区级部门实施的共30项事项,包含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备案1项,告知承诺8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6项,强化准入14项,涉及市场监管、社发、城管、安监等9个审批监管部门;第二批为涉及市级部门实施的38项事项;第三批为涉及省级及以上部门实施的30项事项。
针对第一批事项,各单位要做好与上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措施细化工作,探索创新出台各项改革审批举措、制度、规范性文书等,并及时实施,总结经验;第二批、第三批事项配合上级责任部门做好工作。
(一)全面落实《省试点方案》改革审批方式的五项举措
1.对于取消审批的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改革事项,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后续工作。
运用市场机制履行监管职能,规范运作程序;引导建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
区社发局。
2.对于审批改备案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明确取消行政审批改备案的后续工作,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除外。
该事项以《关于在食品“三小行业”市场准入中推行标准化备案承诺制的通知》(杭跑改办[2017]26号)规范备案,在2018年4月20日前完善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由责任单位落实实施。
责任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3.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8项改革事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
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在2018年4月20日前,区级责任单位要在上级责任单位的指导下,探索告知承诺制的办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后监管举措,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有效途径和载体,由市级对应责任单位确认统一版本后实施。
责任单位:
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社发局。
4.对于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6项改革事项,明确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形成相关管理制度。
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八统一”工作规范,2018年4月20日前,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机制的具体改革举措。
积极用好商事登记“一网通”系统,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证照联办”改革,减政放权、优化服务。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社发局。
5.对于强化准入14项改革事项,明确相关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
探索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责任单位:
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社发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局。
(二)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
结合改革分批推进的情况,围绕审批、监管、执法适度分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厘清部门间监管职责边界,实践中探索健全政府监管制度,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2018年4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对于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探索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领域,形成每个事项的监管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探索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强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责任,做好普法教育宣传,督促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对于取消审批的事项,要探索行业协会自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框架,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作用,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3)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数据共享,按照“八统一”要求,全面做好办事事项的规范工作,不断推进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
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贯通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快递送达的“零跑动”办事渠道,让数据和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四)积极提升准营便利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减则减、应合尽合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减政放权,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单一窗口”服务机制,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手段,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将保留审批的事项按“一件事”的标准,开展“网上申请、一网通办”的商事登记证照联办,实现“准入即准营”。
三、组织落实
(一)4月20日前,涉及第一批改革事项的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分工(见附件2),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在市级责任单位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规范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厘清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并落到实处。
(二)6月底前,涉及第二批、第三批改革事项的各责任单位,配合推动市级有关单位加快推进改革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实践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高新区(滨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编委办、区法制办负责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
各责任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动配合,服从改革大局意识,有序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改革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
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改革配套措施。
(三)强化督查,建立考核机制。
建立严格督查考核机制。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鼓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社会意见要广泛听取、指导帮助,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要追究责任、严肃问责。
强化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力度,树立良好的廉政公信形象。
(四)注重实效,建立评估机制。
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预期目标进行评估,全面分析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以及存在问题。
在6月底前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为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
1.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
2.高新区(滨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
改革举措任务分工表
3.杭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具体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
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县(市、区)新闻出版部门
√
√
2
药品广告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3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
5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6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7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县(市、区)广电部门
√
√
8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9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县(市、区)新闻出版部门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
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10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委托县(市、区)新闻出版部门
√
√
11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新闻出版部门
√
√
12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13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14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1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
√
√
16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省公安厅,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
√
√
1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
1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公安机关
√
√
19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
机关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
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2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21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设区市建设部
√
√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设区市、扩权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
23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的除外)
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2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25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
√
√
26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省人力社保厅,委托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
√
2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委托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
√
√
28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省、设区市港航管理机构;舟山航区的省级执行内容由舟山市港航局实施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
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29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
√
30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
√
√
3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32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33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34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35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省、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36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
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37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
38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省文化厅,委托舟山
市及其下辖区文化部门
√
3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设区市、县(市、区)文化部门,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
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40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文物局
√
41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市、区)文化部门
√
√
42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浙江、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
4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审批,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
√
44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局
√
45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设区市、义乌市旅游部门
√
√
46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
47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
√
48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农业厅
√
49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省卫生计生委,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舟山市、义乌市卫生部门
√
√
50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卫生部门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
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全取消审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51
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委托各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丁级测绘资质委托义乌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
√
√
52
燃气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
√
√
5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体育部门
√
√
54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舟山市商务部门负责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核;义乌市商务部门负责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核
√
55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省、设区市、县(市、区)粮食部门
√
√
56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省、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
√
57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省公安厅;除外资、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外的其他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
√
√
58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59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新闻出版部门
√
√
6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经信委执行内容部分授权舟山市经信部门;设区市经信部门
√
√
61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62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商务厅
√
63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6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核发
省经信委
√
65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广电部门
√
√
66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委托舟山市、义乌市文化部门
√
67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68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69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
省、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70
食品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7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72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73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74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75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76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77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三、四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78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79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委托设区市、义乌市质监部门
√
√
80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省质监局,委托设区市、义乌市质监部门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市
级
责
任
单
位
区
级责
任
单
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
全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8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
√
82
食用菌菌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