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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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文本

第一部分文本部分

昆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昆山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阶段划分】交通影响评价(简称“交评”)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简称“控规阶段”)、选址阶段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简称“选址(或出让)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简称“报建阶段”)三个阶段。

第五条【交评的效力】控规阶段交评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评审的必要组成部分;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应作为项目选址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的必要依据;报建阶段交评应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必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编制程序】控规阶段交评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以控规阶段交评作为依据组织编制;报建阶段交评应与控规阶段交评、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相符合。

第七条【评审程序】控规阶段交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一并组织评审;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根据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规划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公安、交通、住建、城管、公交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出具评审意见。

由各区、镇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联审的项目审查通过后应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交评编制与管理细则的制定、从业单位管理以及全市交评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规划核实】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核查建设项目交评报告所提出必要性措施的实施情况,未予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

第九条【从业单位工作模式】对于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采用“编制单位+审查单位”工作模式:

编制单位负责交评报告编制工作,审查单位负责交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采取匿名形式,送审的交评报告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编制单位的信息。

第一十条【编制单位职责】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规划建设阶段开展交评工作,保证评价报告中数据的客观性、方法的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一十一条【审查单位职责】在交评项目评审前对报告进行技术上的复核、校验,提供客观、详实的书面审查意见,并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交评报告的依据之一。

审查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交评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成果的规范性、调查方法和数据的客观性、关键技术的合理性、交通影响程度判定和改善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第一十二条【从业单位管理】从事交评编制的单位原则上须具备城乡规划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同等级资质。

从业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准入并通过审核后,纳入编制机构库,可开展交评编制工作。

未纳入交评编制机构库的单位,不得从事交评编制工作。

以每半年或一年期限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以末位淘汰的形式实现从业单位的优胜略汰。

第一十三条【审查单位确定】交评的审查单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确定,同一项目交评编制和审查单位不能相同。

第一十四条【违规处罚】从业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取消其从事交评编制工作的资格。

被取消资格的从业单位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

区、镇规划部门发现编制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一十五条本细则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一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1.0.1【阶段定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的要求,对规划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及地块的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以及相关指标进行校核修正,有效发挥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引导作用,促进合理布局和交通减量。

1.0.2【交评范围】控规阶段交评的评价范围与控规规划范围相一致。

1.0.3【评价年限】控规阶段交评的评价年限与控规规划远期年限相一致。

1.0.4【评价内容】控规阶段交评以宏观层面的分析与评价为主,应对道路网络与用地布局的协调、交通容量与开发强度之间的协调进行评价,提出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方面的调整建议;对交通系统的需求与供给能力进行评价,提出影响显著道路的红线、断面优化调整的建议,提出公交设施、停车设施等建设指标优化与调整的建议。

1.0.5【交通影响程度】控规阶段交评评价范围内的3个及以上快速路或主干路路段叠加交通饱和度大于0.85,即判定其交通影响程度为“显著”。

1.0.6【成果编制要求】控规阶段交评成果编制内容要求如下: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评应包括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与用地互适应分析、交通设施建设指标建议、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

规划研究范围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现状路网机动车交通流量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规划用地开发布局与强度建议图

规划年规划路网机动车交通流量图

综合交通规划优化图

附录二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2.0.1【阶段定义】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降低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影响程度。

(1)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

从土地利用与交通供给的协调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业态结构、周边路网、出入口数量及位置、公共交通设施、建筑停车配建泊位等技术指标的建议,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核提地块出让条件的依据。

(2)报建阶段交评

对平面布局、出入口位置、建筑停车配建泊位、公共交通系统容量等内容进行评价,验证项目周边交通设施的承载能力与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应,并提出项目周边及内部交通设施的调整优化措施,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2.0.2【区域划分】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交通分区,便于实施区域差异化管理,发挥交通调控和引导作用。

一类区:

老城区(另加花桥经济开发区、千灯古镇、锦溪古镇、周庄古镇)范围的主要城镇综合单元(8个);

二类区:

中心城区范围的工业单元、部分城镇综合单元(另加陆家、千灯、淀山湖、锦溪、周庄、巴城镇区)(30个);

三类区:

市域范围内除去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规划单元(44个);

具体分区见附表A1和附图A1。

2.0.3【启动阈值】符合下列事项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项目,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核提地块出让条件之前以及修建性详细方案或建设项目方案上报之前,应当开展交评,并编制交评报告。

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项目启动阈值应符合表1规定:

表1交评启动阈值

类型\区位

启动阈值(万平方米)

住宅类(T01)

商业类(T02)、服务(T03)、办公类(T04)

一类区

≥2

≥1

二类区

≥3

≥2

三类区

≥5

≥3

场馆与园林类(T05)

所有新建项目

交通类(T08)

交通枢纽、场站、加油站等项目

学校类(T07)

所有单独报建的学校

医疗类(T06)

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工业类(T09)

用地规模超过10公顷的所有工业、仓储项目

其他类(T11)

快速路、主干路沿线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

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注:

①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当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当无建设设计方案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

②凡达到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选址(或出让)阶段、报建阶段均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对于交通枢纽类应当结合项目总平面布局图设计以及专项规划开展工作。

2.0.4【影响范围】建设项目交评的最小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报建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参照表2执行。

(2)选址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参照表3执行。

表2报建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次干路或主干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启动阈值不以规模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

学校、交通、工业、其他类等

参照R≥3执行

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

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表3选址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启动阈值不以规模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

学校、交通、工业、其他类等

参照R≥3执行

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

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三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2.0.5【评价年限】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进行的交评项目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4规定。

(2)启动阈值不以规模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其评价近期年限为正常使用初年,远期年限为正常使用5年,其中由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需要增加总体规划远期目标年限。

表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

评价年限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R<3

正常使用初年、正常使用第5年(仅针对一类地区)

R≥3

正常使用初年、正常使用第5年

启动阈值不以规模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

学校、交通、工业、其他类等

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

正常使用初年、正常使用第5年、总规远期目标年

注:

①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宜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②住宅类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入住率达到70%的特征年;工业类(T09)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实际年产能达到设计年产能60%的特征年。

(3)当建设项目有分期开发情况时,除了针对项目整体的交通影响评价外,还应评价各项目分期投入正常使用初年的交通影响程度。

2.0.6【评价日与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日和评价高峰时段要求如下: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2)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以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对于园林场馆类项目还需要增加大型活动日的评价。

(3)对于混合用地类型的项目,应分别对不用类型的业态分别进行评价日和评价时段的分析,进行叠加后选取最不利日和最不利时段作为最终的评价日和评价时段。

2.0.7【出行率调查】依据项目的区位、分类、建筑规模和交通出行特征,确定两个及以上类似项目,根据类似项目调查得到的出行率指标等参数,来确定交评的交通需求预测参数。

调查的格式与具体要求见附表B2。

2.1.8【交评需求分析】建议利用交通仿真软件辅助交通需求分析,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

(2)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衔接。

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情况。

交通运行状况调查时段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

2.0.9【交通影响程度判定】建议利用交通仿真软件辅助交通影响评价,当交通系统运行指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有显著影响:

(1)交叉口的评价指标在新生成交通影响程度按照表5、6、7中的判定条件为显著。

(2)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小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应判定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3)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应判定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4)对于场馆园林类(T05)、交通类(T08)中的交通客运站和客运枢纽、医疗类(T06)和学校类(T07)等产生大量人流的项目,需要对紧邻项目周边道路的慢行系统进行重点评价。

建设项目交通量加入后,按照表8、9的规定,导致自行车和步行设施改、扩建或者新建,应判定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表5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A

D、E、F

B

C

D

E、F

E

F

F

F(新生成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5%以上)

注:

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交通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2。

表6无信号交叉口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三级

二级

三级

注:

1、无信号交叉口交通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3-A6。

2、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灯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表7交织区、长路段、匝道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四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四级(新生成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5%以上)

注:

1、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2、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长路段、匝道交通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7-A10。

表8自行车设施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改善指标

标准

改扩建自行车专用道标准

每米宽度交通量超过850辆/小时

新建自行车专用道标准

自行车日流量超过1000辆/天,且机动车流量超过2000辆/天

改扩建自行车出入口标准

每米宽度交通量超过1000辆/小时

新建自行车出入口标准

自行车高峰流量超过800辆/小时

注:

自行车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11-A12。

表9步行设施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改善指标

标准

改、扩建过街人行道指标

人行道每米宽度人流量超过59人/分钟

新建交叉口立体过街设施标准

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小时,

或交叉口一个进口横过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人次/小时,

且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的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辆/小时

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小时,

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2000辆/小时

改、扩建行人专用出入口指标

人流量超过每米宽度75人/分钟

新建行人专用出入口指标

步行出行高峰人流量达到1000人/小时

注:

人行设施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13-A16。

2.1.0【交通影响可接受判定】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1)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表5、6、7中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或或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2)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或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容量不降低。

站点公交车辆停靠需求不大于站点公交车辆停靠的通行能力。

(3)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

(4)对于场馆园林类(T05)、交通类(T08)中的交通客运站和客运枢纽、医疗类(T06)和学校类(T07)等产生大量人流的项目,需要对紧邻项目周边道路的慢行系统进行重点评价。

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运行要求,建设项目交通量加入后,按照表8、9的规定,不会导致自行车和步行设施改、扩建或者新建。

2.1.1【改善措施】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位置、宽度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设施布局。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包括:

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

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

项目内部通道布局及宽度控制;

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站点与场站改善等;

行人和非机动车系统改善;

停车设施改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

2.1.2【结论和建议】结论和建议应提出合理的结论、可行的建议,供规划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是否显著,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2.1.3【成果编制要求】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编制内容要求如下:

(1)选址(或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用地及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外部交通组织与出入口设置、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

至少包括以下图纸:

建设项目区位图

研究范围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机动车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

用地开发前后机动车交通流量对比

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

项目出入口位置及交通组织图

(2)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

至少包括以下图纸:

建设项目区位图

研究范围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改善前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车库相关图纸

用地开发前后机动车交通流量对比

项目内部与周边交通改善措施图

改善措施后机动车交通流量分配图

外部交通组织方案图

内部交通组织方案图

2.1.4【其他要求】交评编制内容的其他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背景、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方案、研究目的与内容等。

(2)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的现状、规划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3)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交通调查方案说明及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

其中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并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含关键交叉口及出入口)、公共交通、停车、行人、非机动车等多种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现状交通系统进行评估。

(4)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附录A规划单元分区、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级

(1)规划单元分区表

附表A1:

规划单元分区表

分区

单元编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主导功能

备注

一类区

A01

东环城河

沪宁铁路

叶荷河

北环城河

城镇综合

老城

A03

(1)

青阳路

朝阳路

东环城河

太仓塘

城镇综合

A05

(1)

柏庐路

沪宁高速

小澞河

沪宁铁路

城镇综合

D07

(1)

徐公桥路

绿地大道

集善路

沪宁高速公路

城镇综合

商务城

D08

(1)

市界

绿地大道

徐公桥路

沪宁高速公路

城镇综合

F03

(1)

黄埔江路

淞南路

苏虹机场路

宏洋路

城镇综合

千灯古镇区

F15

(1)

邵泉港路

南新路

昆周线

普庆路

城镇综合

锦西古镇区

F21

市界

市界

市界

急水荡

城镇综合

周庄古镇区

二类区

A02

叶荷河

沪宁铁路

苏州东绕城

马鞍山路

城镇综合

A03

(2)

青阳路

沪宁铁路

东环城河

朝阳路

城镇综合

A04

(1)

小澞河

沪宁高速

江浦路

沪宁铁路

郊野

A05

(2)

长江路

沪宁高速

柏庐路

沪宁铁路

城镇综合

B01

青阳港

沪宁高速

小澞河

沪宁铁路

工业

综保区

B05

洞庭湖路

昆嘉路

青阳路

太仓塘

城镇综合

B06

东城大道

昆嘉路

洞庭湖路

太仓塘

城镇综合

B09

东城大道

沪宁铁路

青阳路

昆嘉路

工业

B11

(1)

黄浦江路

太仓塘

长江路

城北路

城镇综合

B14

(1)

黄浦江路

城北路

长江路

杨林塘

城镇综合

C01

长江路

北环城河

张家港

城北路

城镇综合

C02

叶荷河

马鞍山路

斜泾中心河

张家港

城镇综合

C03

斜泾中心河

马鞍山路

苏州东绕城

城北路

城镇综合

C04

(1)

长江路

吴淞江

小澞河

沪宁高速

城镇综合

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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