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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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收衔接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征收、待遇管理、享受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统计分析、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信息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年度按公历年度确定,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核定缴费额,参保单位按月缴费。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统一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

建设省级数据平台,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全省数据信息。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登记包括:

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十条参保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表1)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单位银行开户证明。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核发加盖审核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编制人数、开户银行账号、增加险种、分立、合并、中断结算、恢复结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申请表》(表2)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分立、合并、中断结算、恢复结算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分立的,提供单位《分立(合并)人员花名册》(表2-1)原件一份;

(四)单位合并的,提供被合并单位《分立(合并)人员花名册》(表2-1)原件一份。

新增原退休人员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5-3)纸质表和电子文档(表5-4)及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在15日内办结变更登记手续,核发加盖审核印章的变更信息后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申请表》(表2)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申请书一份;

(二)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规定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出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3)给参保单位,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申报核定

申报核定包括: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月缴费申报。

第一节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数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每年度4-6月份,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填写《____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汇总表》(表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备查:

(一)上年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原件或行政部门审批的上年度历次调整工资或补贴审批汇总表及明细表(原件)及行政部门审批的上年度年终奖金明细表(原件);

(二)上年度《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支出决算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三)《____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明细表》(表4-1)纸质表及电子表(表4-2)。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参保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

补发工资收入的,应作为补发对应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

第十四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

对审核合格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核定的缴费基数,出具《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表4-3)交参保单位,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参保单位留存备查,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核定的月缴费基数执行。

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进行差额结算。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发工资收入总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参保单位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核定,并结算差额。

第二节月申报核定

月申报核定包括:

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恢复缴费或续发、终止参保、基数变更或补(退)缴、退休转在职、统筹范围内转出、统筹范围内转入。

新参保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人员新参保的,应从起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手续、调令、任职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三)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参保基本信息表》电子表(表5-2),纸质表(表5-1)经参保本人签字,单位留存备查;

(四)调入人员原已参加过社会保险、暂不能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先办理新参保手续,后期办理转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人员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变更申请表》(表6)各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变更在职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职务、职级的,需提供本人档案或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变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账号的,需提供开户银行全称、银行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出、辞职(退)、解聘、开除、参军、上学、服刑、失踪等变化时,应从停薪或失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待遇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调出人员需提供本人转出手续,不能及时办理转出的,办理中断缴费;

(二)因辞职(退)、解聘、开除、服刑、参军、上学、失踪办理中断缴费的,需提供辞职、失踪等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因服刑、失踪办理暂停发放待遇的,需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待遇业务,打印《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通知单》(表7)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通知单》(表7-1),经单位经办人员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恢复缴费或续发

第十九条中断缴费人员重新在参保单位恢复工作或暂停发放待遇重新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应从起薪之月或恢复领取待遇资格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恢复缴费或续发待遇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手续、调令、任职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二)符合续发待遇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恢复缴费或续发待遇业务,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终止参保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不再继续缴纳要求一次性退费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殡葬证明复印件一份;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的文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其离境时或离境后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书面申请书一份,定居国护照、相应国家的国籍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原件一份。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不再继续缴纳要求一次性退费的,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一次性退费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出具《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表》(表8)及《辽宁省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表9);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基数变更或补(退)缴

第二十一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或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或补(退)缴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出具的变更基数或补(退)缴申请书一份;

(二)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出具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对应年度的财务原始工资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四)变更缴费基数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表10)纸质及电子表(表10-1)一份;

(五)变更差额基数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申报表》(表11)纸质及电子表(表11-1)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手续,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表12),交参保单位由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留存备查;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退)缴手续的,出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表13)或《退收通知单》(表14)及《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据》(表15),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退休转在职

第二十二条退休人员发生需要变更退休状态情况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转在职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变更申请表》(表6)各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提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申请表》(表17)原件一份;

(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表18)原件收回。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退休转在职业务变更,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统筹范围内转出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本地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之间调转(调出)的,须从停薪之月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调转(调出)手续复印件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出业务,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统筹范围内转入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本地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之间调转(调入)的,须从起薪之月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入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调转(调入)手续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入业务,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包括:

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记账、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查询。

第一节个人账户建立

第二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

《决定》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决定》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节个人账户记账

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视为欠缴,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个人部分本息、统筹基金和滞纳金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机关事业个人账户和企业个人账户)一并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机关事业个人账户和企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均按照国家确定并公布记账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以后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

办理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当年起计息。

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第三节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因参保人员申报或依据社保稽核等部门相关文书,对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清理重复账户业务。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书面说明一份;

(二)社保稽核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缴费证明等原件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人员清理重复账户手续。

对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重复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出具《退收通知单》(表14)及《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收据》(表15),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社保经办机构对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恢复,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终止参保手续后,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三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第四节个人账户查询

第三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设个人账户记录查询功能,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网点、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

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查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第五章基金征收

基金征收包括:

缴费、催缴。

第一节缴费

第三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表13)或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据》(表15)交参保单位,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明细。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表13)或《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据》(表15),于每月20日前到征收部门缴费。

第二节催缴

第三十九条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16),参保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第六章待遇管理

待遇管理包括:

退休待遇新增、待遇发放、多发待遇追回、待遇补发、待遇调整、待遇重算、享受待遇资格认证。

第一节退休待遇新增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即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办完退休手续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二)社会保障卡或领取养老金银行卡(带有银行卡号面)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开户银行详细名称;

(三)《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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