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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六百元(小写:

15.76万元)(详见附件B)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即每三个月分享节能效益人民币三万九百四十元(小写:

3.94万元),共计分享节能效益人民币(三十五万四千六百元(小写:

35.46万元)。

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或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5%时(节能量的计算与确认详见附件B、C),年节能效益仍按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六百元(15.76万元)计算;

当超过或低于预计节能效果的5%时,乙方分享的效益亦按同样的比例增加或减少。

此项增加或减少每项目年计算和调整一次。

4.3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三个月后的七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4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支票、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立即兑现的票据。

4.5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油价按人民币2800元/吨计算,电价按0.48元/kw.h计算。

4.6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

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4.7如果因为甲方开工不足、生产工艺变化、管理不善或其它任何甲方自身的原因而造成与节能量不符或节能量减少,甲方仍应按本合同4.2和4.3条款向乙方付款。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5.10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回收,甲方需提供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证、保险后作抵押,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回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署。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十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

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给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

1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4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所规定的服务标准。

9.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延长乙方的分享期,即降低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II)减少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额,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V)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如果乙方的上述违约行为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乙方违约。

10、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

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设备的改进。

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

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设备的改动。

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设备的拆除。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

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

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

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

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

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

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

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17.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

18、侵权和赔偿

18.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9、保密

19.l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非经乙方同意的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9.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20、保险

20.l乙方应在其所提供的设备运抵甲方的生产或安装场所之前负责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20.2设备运抵甲方的安装场所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投保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种类和数额依照实际需要、通常惯例和法律规定办理。

20.3根据本章所投保险的受益人应为乙方。

21、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任何税款和费用,有关的税、费(如银行费用)应由甲方支付。

22、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类似的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的发生,继续履行合同必然对事件承受方极为不公平而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由此而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追究事件承受方的违约责任”。

但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免除履行或解除合同。

22.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将中止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十日,超过六十日则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2.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十日内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除外。

如果合同因此结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经济损失(此种解除不视为违约)。

22.4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后免除部分未能履行的条款,则其余条款应得以继续履行。

22.5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除自行承担己方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3、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4、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4.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

项目描述

附件B:

节能效益的计算

附件C:

节能量的确认

24.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4.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4.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4.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4.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1.基准年和基准线

1.1基准年

该项目基准年定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1.2基准线

表1:

二硫化钼焙解系统燃油隧道运行情况

项目

内容

设备名称

燃油隧道窑

数量

1台

每炉升温时间

5小时

每炉保温时间

12小时

每炉降温时间

48小时

每炉产量

2吨

年产量

200吨

年生产炉次

100

表2:

改造前燃油隧道2004年的生产及能耗情况

平均每炉升温耗油量(吨)

0.28

平均每炉保温耗油量(吨)

0.51

平均每炉总耗油量(吨)

节能服务合同(参考文本)使用说明

一、节能服务合同是EMC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服务机制时,与客户签订的一个基础性合同。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用“合同”这种形式来明确彼此之间在“能源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以“合同”来调整、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分享节能效益的目的。

可以说,节能服务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灵魂,也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根本手段。

没有合同就没有“合同能源管理”,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作保证,就不能确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

从中国的EMC公司的的实践来看,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合同起草、谈判工作重视不足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很多项目的合同过于简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估计不足,或虽有预见而抱侥幸心理,或怕影响与客户的关系而不敢在合同中作出事先约定,但其后果是:

在双方产生矛盾时,无法找到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极大地影响了EMC公司本应获得的收益,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的起草与谈判工作。

另一方面,合同从其法律性质而言是当事人为彼此设立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内容上看,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即任何合同条款的确定都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磋商、谈判的结果。

这也是我们将合同文本称为“参考文本”的原因,即现有的合同文本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应根据双方的商谈情况和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如果对方不接受合同文本的条款,再完善、再完美的合同条款也不能当然地转化为合同。

二、从通常的商业谈判法则来看,争取合同的起草权是一项明智的举动,即拿出合同草稿,将所有对已方有利的要点放在合同文本中,要求对方以已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为基础进行商谈,有利于取得谈判的主动权。

这一法则对于EMC公司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由于:

EMC项目全部由EMC公司(乙方)负责投资并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合同有瑕疵,则乙方优先收回投资并得到合理回报的原则就极有可能落空,故EMC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的起草工作。

三、 

参考文本条款所采用的模式是:

节能服务公司(即合同的乙方)在安装设备和实施培训后,将包括设备和设施在内的整个节能项目移交接受服务方(即合同的甲方)管理,由甲方负责项目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不同的操作模式,如,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建成后并不向甲方移交、而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负责项目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直至甲方付清全部分享效益)。

四、节能服务合同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一般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尽量详细,以免发生争议。

合同订立后双方之间的往来书信应慎重并应妥善保存,因为有可能构成对本合同的重新约定或补充,也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五.本合同范本是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订的,双方对交易的某些细节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依该法确定。

本合同范本中给定了一些选项,正式订立合同时请视情况选定或补充,否则可能被视为双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六.不同商品交易的成交条件不可能完全相同,如采用本合同范本,应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及相关法规选用合同条款,并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补充。

七、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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