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管理办法》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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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办法》word版

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分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和内部稳定,保护国家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全市移动通信的畅通。

依据《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规及省公司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部、室、中心。

第三条移动通信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家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 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组织实施。

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负责人亦是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要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职责到位,任务明确。

要做到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职责

第六条分公司安全保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抓好各单位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法规、细则、条例。

(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全公司的重点防范部位。

(四)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实施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总结、评比和表彰。

(五)组织重大节日前、活动前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六)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的稳定。

(七)技防、物防安全设施的配备、验收、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各部、室、中心及通信服务中心安全保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把安全保卫工作同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确定本单位的重点防范部位,督促责任制的落实。

(二)重点防范的部位,要建立防火档案,制定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的预案,并组织落实,以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

(三)组织实施定期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对于自检或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整改方案,要定人、定期整改。

一时解决不了的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且认真记录。

(四)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进行四防安全教育和对重点工种人员的培训。

(五)深入生产经营一线,直接参与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防范。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情况,逐级、逐工种、逐岗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细则。

第三章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

第九条各部、室、中心都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一)由公司内各部、室、中心及通信服务中心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相关人员参加而组成内部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要确定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全保卫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经常地向主管负责人请示汇报工作,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

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汇报。

(三)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就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并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解决的办法与措施,会议要认真记录。

第十条各县(市)营业部,分公司内各部、室、中心及通信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分队、小队),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一)义务消防队(分队、小队),一般单位应占员工人数的20%,重点防火部位应占50%;对员工人数少且火灾危险性十分大的部位应占员工人数的80%。

(二)义务消防员应作为开展群众性防火安全工作的骨干,应具有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与健康的心理。

(三)熟悉本单位的情况,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制定紧急情况联络办法、扑救方案等,一旦有火险应做到召集即来,掌握灭火方法,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起到义务消防员应起到的作用。

(四)发生火灾后,义务消防员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追查火灾的原因。

(五)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地组织培训与演习,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

第四章员工队伍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公司内各部、室、中心及通信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制定教育规划,确定教育内容。

要利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法制、纪律和防范技能宣传教育,增强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员工防变应变的能力,组织员工共同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破坏、防窃密、防诈骗、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劣迹员工要摸清底数,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帮教小组,做到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做好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对有铤而走险迹象的员工,党政领导要亲自包保,做好疏导教育和转化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导致暴力犯罪。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内部不稳定因素和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开展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维护单位稳定。

第五章 通信生产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通信生产楼的通道、防火门等必须保证畅通清洁。

对平时不用的消防通道不能封死,保证用时畅通。

不得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和器材等。

消防通道、安全门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的照明灯。

第十六条通信、生产楼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做应急电源,连续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七条通信生产楼的消防灭火器应根据现场性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进行配备,并配备防毒面具。

第十八条加强通信生产楼的施工管理,制定进入楼内施工的审批制度,施工前保卫部门应对施工队进行四防安全教育,对于进入楼内施工人员要签发出入证件,严禁在生产楼内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建立健全通信生产楼施工动用明火的审批制度。

在施工中没有保卫部门核发的《临时用火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动用明火。

落实监护人和消防器材,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才能施工,施工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在通信生产楼中,非通信机房的装修,要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允许装修,在施工中应加强管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施工后,应有保卫部门参加共同验收,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加强警卫力量,严格执行《出入制度》。

坚持做到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巡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汇报,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破坏。

对于发现破坏移动通信设施的人与事,要协同公安部门给予狠狠的打击。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值班、值宿人员的管理,制定并落实值班值宿制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信生产楼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既要有利于通信生产的布局和生活的方便,也要有利于消防安全。

凡与消防安全有矛盾的,应首先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消防系统必须与通信机房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设计会审要有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通信生产楼的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管道分设,确保消防用水。

消防水池要常年蓄满用水。

第二十四条 机密文件、图纸、资料设专人、专柜保管。

严格登记、使用、借阅等制度,外借、复制及销毁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不准存放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应专人负责保管,严格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要在库内或指定安全地点存放,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车辆上要安装防盗装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多家合用的通信生产楼,要共同防范协同作战,以确保安全。

第六章要害部位、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分公司下列部门为要害部门:

各机房、基站、财会室、营业后台、有价卡库房。

第二十九条凡进入要害部门员工,必须坚持“先审查后进入”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坚持对要害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门工作的员工,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经理批准后,及时调出。

第三十条各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外来人员登记、交接班、保密、值班工作制度。

非要害人员禁止擅自进入要害部门。

第三十一条凡属参观、学习施工的外部人员进入要害部门,须经综合办公室批准,办理进入要害部门手续,方可进入要害部门,期间不经允许不得照相录像。

第三十二条各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未到不准离岗,要害部门工作人员下班后,不准留在岗位上办理私事、闲谈、乱串,影响他人作业。

第三十三条出纳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金柜钥匙,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第三十四条要害部门要安装预报警装置和监控设施。

第三十五条加强各营业厅的保安工作,提高警惕,严防坏人捣乱破坏,加强资金的安全管理,收缴的现金要采取银行(或邮政局)派人上门取款的方式并签订协议,划清责任。

偏远的营业场所银行不能上门取款的,应按相关规定,派交通工具和人员押送,以防发生意外。

交接款时必须在室内进行且不少于三人在场。

第三十六条加强财会室、营业厅的防范措施,完善“三铁一器”的防范设施(即铁门、铁柜、铁栅栏、报警器),并制定出防抢、防盗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七条营业后台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营业厅、财会室的通勤门应当锁定。

工作人员出入通勤门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随即锁定。

第三十八条临柜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区,必须暂时离开工作区的应将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并落锁。

微机应退出工作界面,操作密码注意保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票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准在指定存放票证的地点外存放现金、票证。

第四十条营业台面上现金不得多于贰佰元,超出部分要及时放入保险柜。

人员变动后要更改对号锁密码。

第四十一条取送款途中不准办其他事情,取送大额现金必须两人以上,巨额现金要有保卫人员护送。

第四十二条有价卡等物资要专人负责,入库保管,仓库必须符合标准,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

第七章通信机房的安全防范

第四十三条通信机房以防火安全为主,严禁进行装饰性的装修,不设吊顶、不搞墙裙、不挂可燃的窗帘,除特殊要求外,不采用下走线和防静电的活动地板。

第四十四条机房的电器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四十五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在接头处安装封闭的接线盒。

电力线的截面积、型号、规格、绝缘性能要与负载使用电压相适应,严禁超负荷进行。

施工中电力线与信号线分架分孔洞铺设,必须同槽、同孔洞铺设或交叉的,要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越空调、通风管道。

第四十六条机房空调设备的排水管道不能与电源线同槽铺设或交叉重叠穿越,确需重叠或交叉的要采取可靠的防渗漏、防潮措施。

第四十七条机房的布线除设备特殊需求外,一律采用不封闭架空线架。

通信生产楼的进线和专业机房的进线口要设计两个以上,多向进线,以免进线高度集中,一旦损坏全线受阻。

第四十八条机房内的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热灯具,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米,灯具的整流器严禁安装在可燃、易燃的材料上。

严禁任意安装使用临时灯具。

第四十九条所有通信机房,必须对电缆竖井、空墙孔洞用阻燃材料层层进行封堵,为防止有害气体进入机房,电缆进线洞的地下出口应进行封堵,并安装煤气报警器、排风设备等。

第五十条通信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家用电器及电热器具;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不准放置沙发;不准无关人员随意进机房,严禁堆放杂物,或做临时仓库。

第五十一条通信机房强电侵入的保护装置要做到经常测试,一旦保护装置受到损坏与失灵,起不到保护作用的,要及时地修复或更新。

第五十二条机房之间要有防火墙、防火门分隔。

第五十三条通信机房的火灾报警系统,应指定专人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对于早己安装并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报警系统,应进行及时修复或更新。

第五十四条主机房内不准存放与通信无关的设备(消防器材除外),附属设备要尽可能另室设置。

第五十五条XX或批准的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信息处理设备和媒体。

第五十六条对信息处理的各处环节和流程要有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加强基站四防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防措施,加强巡视,并形成制度,每天巡视的情况要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限期整改。

各基站的机房要根据要求配置灭火器,并且制定出发生紧急情况时的联络办法与措施。

第八章消防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消防器材配备的数量,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和设备性质、房屋结构、面积大小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按2Kg×2/2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重要部位按2Kg×3/2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

第五十九条通信机房及精密仪器放置场所,要安装气体自动灭火设备(七氟炳烷)与空气采样式早期报警设备,并按省公司有关规定配备适当数量的二氧化碳手提灭火器;一般场所,应配备二氧化碳手提灭火器,配备标准是:

按每公斤10平方米标准配备,每个布点配备2-5具;办公场所可配备1211干粉手提灭火器。

第六十条配置的灭火器材应是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非定点的厂家产品,灭火器必须按规定时限维修更新,不得超期使用。

第六十一条 灭火器的存放要实行“四定”(定位置、定数量、定负责人、定责任),放置地点要便于应急使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灭火器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二条禁止随便挪用、停用、损坏消防设施(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消防泵、储水池、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等),否则,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第九章检查奖惩

第六十三条分公司安全大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各营业部及分公司内各部门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班组要坚持每日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安全检查要做好记录,发现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能解决的要马上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规定限期解决时间,对拖延不解决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得力且达到无内部刑事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为保卫国家、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使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四)勇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重视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

(二)发生案件或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未认真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

(三)因失职造成被盗、火灾等事故,构成刑事案件的。

(四)对公安机关或上级单位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

(五)其他应予以处罚的。

第六十七条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后,责任者能够积极提供线索或奋力抢救,使国家财产免遭或减少损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处分。

(注: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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