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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治违宣传

回兴街道石盘河村

打非治违宣传资料

打非治违传材料之一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传标语

1、迅速掀起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

工作高潮。

2、迅速掀起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高潮。

3、广泛动员,上下联动,打一场“打非治违”攻坚战。

4、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5、深入开展“打非治违”,确保全县安全稳定。

6、广泛动员,强化监管,责任到位,常抓不懈。

7、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8、落实主体责任,排查事故隐患。

9、安全来自警惕,事故源于麻痹。

10、强化安全生产,构建和谐社会。

11、遵守交通法规,争做文明市民。

12、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3、违章违纪不狠抓,害人害己害大家。

14、从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5、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16、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7、操作规程就是法,谁不守法受惩罚。

18、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19、安全教育天天讲,事故隐患日日防。

20、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发展。

21、非法开采,依法判刑。

22、破坏矿产资源,追究刑事责任。

23、守法经营,利国利民。

24、你对非法开采讲人情,安全事故对你不留情。

2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6、打非治违、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7、打非治违,人人有责。

28、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

29、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30、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31、侥幸是事故之根源,谨慎是安全之根本。

32、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章是事故的预兆。

打非治违传材料之二

全国重点打击13项非法、违法违章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三

煤矿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煤矿主要表现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

3、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4、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5、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

7、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8、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

9、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10、“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11、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12、未安装并正常使用瓦斯抽采和管网计量装置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非煤矿山主要表现

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

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

4、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5、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6、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7、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8、超能力生产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1、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四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

道路交通主要表现

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

2.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

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

5.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

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

7.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8.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水上交通主要表现

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

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

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

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

5.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五

建筑施工及消防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建筑施工主要表现

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

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

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

8.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8.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9.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消防主要表现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六

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危险化学品主要表现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2.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3.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

5.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8.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特种设备主要表现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2.依法取缔又回潮使用的土制特种设备行为的;

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应报废气瓶、超检验有效期气瓶,以及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充装混合气体的;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七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烟花爆竹主要表现

1.“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

2.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4.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5.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6.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

7.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表现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

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的;

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的;

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的。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八

尾矿库、冶金有色非法、违规违章行为

尾矿库主要表现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

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

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

4.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

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

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

冶金有色主要表现

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4.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5.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九

食品非法违法违章行为主要表现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食品保质期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或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8、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

9、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10、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11、非法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和食品的;

12、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下列非法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负责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颁发管理部门处理: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他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三)其他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四)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其他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核准范围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非治违传资料之十一

2012年1至2月11全国起重大事故

 1月3日,湖南省境内沪昆高速湖南怀新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重伤;

  1月4日,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兰海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重伤、36人轻伤;

  2月2日,广东省汕尾市汕尾海域一艘渔船遇风浪沉没,造成3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

  2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境内洞庭湖小山塘水域,一艘运砂船沉没,造成1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

  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境内207省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23人受伤;

  2月18日,福建省泉州湾至湄洲湾海域,一艘广西籍货船机舱进水导致船体沉没,造成8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1人受伤;

  2月20日,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铸钢厂铸钢车间一钢包发生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

  2月25日,山西省晋城市境内207国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19人受伤;

  2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克尔化工厂硝酸胍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16人死亡、43人受伤。

国务院安委办指出,上述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内部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扎实、不彻底;三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这11起重大事故中有5起是由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占45.5%;四是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走过场;五是部分地区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特别是对节后高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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