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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官博弈出陋规.docx

皇官博弈出陋规

皇、官博弈出陋规

——陋规:

二级博弈规则

廖保平2013年10月23日13:

00

(一)皇、官博弈出陋规

陋规指不好的惯例,旧时多指官吏索贿受贿。

吴思先生将其归为潜规则,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但是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

陋规另有一个说法叫“成例”,清人黄六鸿曾谓:

“凡所云陋规者,乃地方历来之成例,而非自我创始者也。

”(黄六鸿《福惠全书》)后来方大浞亦谓:

“陋规乃地方历来之成例,各处名目不一”(方大湜《平平言》)。

由此可见,陋规有特指性,指官场、尤其是地方官场上的现象;同时,既是历来的成例,因久成习,一定为大家烂熟于心,并不是潜藏不可见的,甚至也不是偷偷摸摸,而是心照不宣的。

譬如清朝给官员送礼的名目通例乃公开的秘密:

“三节”(春节、端午、中秋)、“两寿”(官员及夫人的生日)、“程仪”(助官员出差)、“使费”(请官吏办事)、“部费”(到中央各部门办事)、“炭敬”(取暖费)、“冰敬”(降温费)、“门敬”(请首长门卫、跟班、秘书关照),以及“平规”、“盐规”、“税规”、“漕规”、“驿规”、“棚规”等等,不仅叫法约定成俗,连各种规礼的礼金也是清楚的。

譬如康熙时期,一个叫做白潢的官员到江西当巡抚,给康熙皇帝写了一封奏折,说遇到下级送的各种陋规,不知咋办。

他详细列举的每项陋规都有具体数目:

1.节礼,是下属官员在节日所送,每年大约5000两。

2.漕规礼,粮道衙门所送,每年4000两。

3.关规礼,辖区内两家税关衙门所送,每年2400两。

4.盐规礼,每年10000两,盐商所送。

5.钱粮平头银,每年8000两,布政使衙门所送。

这五项,总共74400两。

梁发芾先生说:

这位白潢并未列出所有的陋规,按照雍正皇帝时期河东总督田文镜的奏报,河南巡抚一年的陋规达到20万两,相当于今日6000万元人民币。

(梁发芾《无法革除的陋规》,载2009年2月6日《中国经济时报》)。

因此,白潢所说的数目应该有较大的真实性,康熙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广东巡抚法海在奏折里说,他一年的“节礼”收入超过10万两银子;雍正元年四月二十五日两江总督查弼纳在奏折里讲到,如果他愿意收,一年四节的“节礼”不止10万两银子。

也就是说,在康、雍时期,一个总督、巡抚一年的陋规收入在10万到20万两银之间。

收礼的人心里有一本明白账,晓得一年会有多少“收成”,送礼的人更是心中有数,到哪一级部门办事,办多大的事,该送多少礼,都有非常明确的价码。

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里讲,陕西粮道向上司和有关衙门官员送礼定规为:

给西安将军三节两寿礼,每次银800两,表礼、水礼八色,门包40两;八旗都统二人,每人每节银200两,水礼四色;陕西巡抚,四季致送,每季银1300两,节寿送表礼、水礼、门包杂费;陕西总督,三节致送,每节银1000两,表礼、水礼八色及门包杂费。

这样明码标价的规礼,下面照单付费,上面照单收费,送着送着,就将陋规送成了成例、成规。

“既然是成规,那么,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得这么做。

你不这样做,就是不懂规矩,也就别想在官场上立足。

大家都这么做,也就合情、合理、合法。

这是咱们中国文化的定律。

收受‘规礼’既然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情,那就不能算是腐败。

就连算作‘非典型腐败’,恐怕也会有许多人不以为然。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文汇出版社2005年版)大家都在做,大家都了然于心,习以为常,透明如斯的事,还有什么潜与不潜的呢,它就差写在纸面上罢了。

为什么会存在陋规呢?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陋规虽陋,却是一种规则,既是规则,一定是某种博弈的结果,陋规是皇家集团与官僚集团博弈的结果。

可是,帝国不是有了王法么?

王法管天下,岂容“官法”(陋规)存在?

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王法是暴力集团内部博弈的结果,一般的官僚没有权力参与立法博弈,在官僚集团看来,王法主要是为帝王谋取私利,对官僚集团的利益考虑不够,他们的利益诉求在王法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他们从内心未必认可这个法律,他们在实际的行为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行为会偏离王法,使王法变得苍白无力。

因为,除非执行者毫无反抗之力,否则,无博弈无规则,有规则不执行,博弈是法律有效的重要前提。

柯华庆先生说:

“从法律经济学看,即使一个博弈开始前有一些法律规则,但如果参与人稳定的行动选择模式与这些规则不一致,那么,它们就不能被当做是一种制度。

有效的规则才是制度。

民间法、习惯法或所谓‘真正的法律’从社会学意义上强调实际效果,也就是有效性问题。

民间法之所以是有效的是因为它是博弈的结果,是一种均衡状态。

但是立法可能不满足均衡状态,无效的立法、或者说导致普遍有效违法的立法确实会导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局面。

”(柯华庆《法律、立法与博弈》,载法律经济学网)

依据这个观点,王法在官僚集团层面有所失效,是因为官僚集团并没有参与王法的立法博弈,而官僚集团通行的陋规,我称之为二级博弈规则或“皇官博弈规则”,虽然明文没有规定,但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法,甚至比王法还要深入人心、影响更为深远,就是因为陋规是皇家与官僚这两个帝国最有实力的集团之间进行了充分博弈,并达到了均衡状态。

而在双方开始博弈之前的王法,如果普遍不尊重官僚集团的利益和行动模式,它不会被官僚集团当作一种制度来执行,尤其是有损官僚利益的规定,这种立法无非是“空洞立法”。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王法虽好,官僚并常常未遵行,陋规虽坏,却大行其道的原因。

皇家和官僚这两个实力集团博弈出来的达到某种均衡状态的规则,才是“真正的法律”。

(二)陋规是心照不宣的显规则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官僚只不过是皇家请来的打工仔而已,皇家按时给其发放工资福利,官僚遵守皇家的规矩即王法做事即可,为什么官僚还要与皇家进行规则博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皇家与官僚之间的内在关系。

我们知道,天下的产权是皇家的,但帝国疆域辽阔,其纵深达数千里,以皇家一己之力,管理不了这么大的“家产”,无论是采取分封制,将宗亲分封到各地,还是采取郡县制,委满官僚管理,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官僚。

而在权出一门的专制制度下,皇家必须依靠代理人进行科层管理,官僚就是皇家请来的代管“家产”的代理人,皇家与官僚是委托——代理的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人有各自的利益,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委托人完全掌握代理人的行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代理人行为对其实行奖惩。

此时,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都可以达到。

代理人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占有信息优势,容易产生两个弊端:

一是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即败德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效用的行为。

它实质上是代理人利用自己拥有的隐蔽信息,采取有利于自己的的决策。

具体到皇家——官僚代理关系上,官僚有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考量,他们利用自己处在直接经营管理位置,或某种专业上的优势谋利,譬如比如司法的解释适用性、财务核算等,就损害了皇家的利益。

尤其是官僚贪得无厌地搜刮民财,激起民众对政府的反抗,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却要皇家来兜底,说到底是损害了“家天下”的皇家的核心利益。

二是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

在经济学里,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由于权利过分集中于内部人,自行决策行动,所有者利益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家天下”的帝国就像一个所有权在皇家的大公司,皇家将经营权交给官僚集团打理,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官僚集团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不按契约管理“帝国产业”,出现了背离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导致官僚实际控制着整个帝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的时候,官僚集团会架空皇权,让皇帝变成傀儡,帝国的权力实际操纵在官僚手里,所谓权臣弄权就是这种情形。

不过,芦迪先生认为,皇家与官僚并非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所有——承包关系,它的基本精神是:

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并不提供行政经费甚至个人生活费,只把某个地区或单位包给某人。

只要承包人定期上缴定额赋税,那他在自己的辖区内爱干什么干什么,只要不激起民变,朝廷就不会过问。

但一旦出了乱子,那对不起,该员就得被逮京问罪。

国家实行的“政治承包”是二元性勒索:

朝廷对地方的勒索乃是公开的定额赋税与朝贡(也就是实物税),而上级对下级、官吏对百姓的勒索则是习惯法(陋规)之内与习惯法之外的不定量敲诈。

习惯法之内的勒索是行政开支与官员及其家属的生活费来源,若取消就会使得整个制度瘫痪,因此是公开合法的,并不为朝廷取缔。

习惯法之外的勒索则是官员个人聚敛,只有它才能称为贪污,在理论上为“清议”谴责,也是御史监察的对象。

但它难以与习惯法内的勒索相区分,更无定量限制,在实际上也为官场接受。

于是地方的富裕程度也就决定了官员个人收入的多少,朝廷还据此将职位分为所谓“肥缺”与“瘦缺”,甚至把它们的任命当成对官员的奖惩,等于公开承认刮民合法。

由此可见,所谓“潜规则”,并不是什么不合法的地下勾当,其实是“明规则”,本身就是国家赖以组织营运的根本原则。

(芦迪《漫话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搞自网络)

其实,“政治承包制”并不准确,多数朝代,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并不是完全不提供行政经费甚至个人生活费,只是提供得太少。

以清代为例,学者认为,清代地方政府征收的全部收入须上报中央,征收款项扣除存留部分即全部起运报解。

存留部分包括地方官的薪俸以及额定的开支,没有机动的财政款项。

(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14)但这存留的部分很少,譬如清朝初年战乱不断,康熙七年(1668)田赋银2583.9万两。

其中起运(解送到中央的钱粮赋税)占86.9%,存留仅占13.1%。

至乾隆年间,起运与存留的比例为78.38%。

也就说,在正常年份,存留于地方公用的财税仍然非常少,只有21.62%。

(陈锋《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

因为留存得少,经费不够,又不能随意动用国库,地方官员就只能上级向下级额外索取,下级向百姓敲诈勒索,陋规由此而来。

又因为导致这种勒索,皇家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习惯法之内的敲诈勒索默然许之,纵是明文规定禁止,也难以做到,除非皇家不想让自己的帝国正常运转,久而久之,这些敲诈勒索变成了“历来之成例”,笼而统之地称为陋规。

如此看,所谓陋规并非吴思先生所说的“潜规则”,而是皇家与官僚博弈并达到均衡状态的显规则,它虽不明文规定,却约定成俗的、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合法”的,它使官吏拥有了合法伤害和合法恩惠的权力。

至于习惯法之外的不定量敲诈,已属非法行为,在皇家坚决打击之列,但习惯法之内与习惯之外的敲诈,往往难于区分。

(三)向陋规开刀是动官僚的奶酪

问题是,为什么在皇官博弈中,没有出现一边倒的博弈失衡,只有王法而无陋规?

因为,官僚集团是一个足以抗衡皇家的力量。

虽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皇帝对个体的官僚臣子有生杀予夺之权,而对作为整体的官僚集团,皇帝常常表现得无能为力。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看看时年39岁的道光皇帝,年轻气盛,上台仅半个月,要进行一场旨在消除陋规(二级博弈规则)的改革,结果败下阵来。

1821年九月十一日,道光皇帝下诏清查陋规,诏书称:

“各省的陋规,如舟车行户、火耗平余、杂税存剩、盐当规礼,其名不一。

有此地有而彼地无者,有彼处可以裁革而此处断不能裁者。

虽然明令禁止,照样巧取豪夺,上司借此恐吓属员,小民为此控告官吏。

不如明立章程,加以限制。

只是各省情形不同,令各地督抚将所属地区陋规逐一清查,应存者存,应革者革。

”十六日,道光再次下诏,以示决心:

“外省地方官浮收勒折,苛敛民财,总以俸廉不敷办公为借口。

朕抚恤黎元,岂能置之不问!

”(《清道光朝实录》)他要求督抚大吏们“不要苟且塞责,或畏难推诿,听任掩耳盗铃”。

意思是,这事我是要一推到底的,你们就不要搪塞我了。

道光皇帝的决心和勇气不可不谓坚决,但先是官员随声附和,继而有人提出缓办,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先是京官出来谏阻,到后来,各地的督抚等大员也要求停止清查。

吏部侍郎汤金钊上疏,认为此举不可行:

“各地索取的陋规皆出于百姓,地方官未敢公然苛索者,恐怕上面知道而治以罪也。

如今若明定章程,即为例所应得,势必明目张胆,额外多取,虽有严旨,不能禁矣。

况且陋规名目零碎繁杂,各处不同,逐一清查,易滋纷扰。

无论不应当明立章程,而且亦不能妥善订立章程也。

吏治贵在得人,得其人,虽取于民而民爱戴之,不害其为清;非其人,虽不取于民而民嫉仇之,何论其为清。

有治人无治法,唯在各督抚举措公明,而非区区立法所能限制。

”(同上)

接着,山西学政陈官俊,直隶总督方受畴、两江总督孙玉庭先后奏请停止清查,言清查陋规之事不可行。

孙玉庭上疏说:

“禁人之取犹不能不取,若准人获取,则诚如圣谕以为‘奉旨准取陋规’,益无顾忌,势必竭民膏脂而后止。

迨发觉治罪而一方之民已大受其害矣。

”又说,陋规历代相沿,“不独在今为然”,并举例说,“嘉庆四年尹壮图奉召入都,曾经建议彻查地方陋规,欲明示科条,当时钦奉上谕:

‘此项积习相沿,只可次第整顿,断无明示科条之理。

’”(同上)先帝都未敢轻言清查,你又何必开这个先河?

而且,清查陋规,地方官肯定不会如实相报,就算派人去查,也肯定包庇掩饰,有什么用呢?

道光皇帝斟酌再三,权衡利弊,于十二月十三日下诏,停止清查陋规。

上谕说:

“朕心已悟此举之非矣……。

此事不但无益于民生,抑且有伤于国体。

幸而内外臣工知其不可,尚肯据实驳正,若皆缄默不言、听其舛误,其失可胜言乎?

朕不是文过饰非之君主,既然洞悉其弊,则迁善改过犹恐不及。

着即明白宣示各督抚:

停止查办。

”(同上)

道光皇帝改革失败的根本原因,是触犯了官僚集团的核心利益,遭到了官僚集团的抵制。

从明面上看,清查陋规是“应存者存,庆革者革”,实际上是将陋规王法化。

陋规王法化后,一方面是陋规明文化、合法化,官吏在这一块的收入公开化、合法化;另一方面,一旦公开化、合法化,这部分收入就能为国家撑控,极有可能被皇家抽掉一部分,留存给官吏的不会很多,而且是定量的;再一方面,这部分收入公开化、合法化后,再向民众额外勒索必然难于从前,会遭到告御状或强烈反抗,丧失了勒索的理由。

可见,虽然陋规明文化、合法化,官吏收受规礼可以堂而皇之地进行,但实际结果是收入会大大减少。

所以,与其公文化、合法化,还不如维持模糊现状,于上于下都可以“俸廉不敷办公为借口”,堂而皇之的勒索,数额不定量而可观,这是官僚做官的重要价值所在,丢了这块利益,仅有养家糊口的薄俸和规礼,谁还会自筹川资去做官。

道光皇帝为什么不将改革强推下去呢?

因为他知道强推也推不下去,不如赶紧举白旗,要是他一意孤行,必然遭到官僚集团一致的反抗,到那时,官僚集团会将道光皇帝描绘成残暴无道、众叛亲离的“独夫民贼”,得不到官僚集团的拥戴支持,道光皇帝就会变成一个光杆司令,大清江山也会有不保之虞。

所以,道光皇帝不惜牺牲脸面,作出让步妥协,是因为他深知,先帝那么强势之时都解决不了的事,他一个刚刚上位的年轻新皇帝断断没有那个能耐可以扳倒官僚集团。

自秦以后,君主完成权出一门的历史使命,也实现了权力登顶的梦想,建立起官僚政治,任用官僚作为代理人管理国家,皇权可以畅通过无阻地通达帝国的每一个角落。

就个体而言,官僚虽然认为自己只是“货与帝王家”的打工仔,但就整体而言,官僚集团并不认为自己只是打工仔,相反,他们认为是与皇家“共治”天下,他们也是天下这个产权的所有者。

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资政殿召大臣议事,三朝元老、枢密使文彦博对神宗说:

“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神宗说:

“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

”文彦博回答道:

“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资治通鉴》胡三省的注解说:

“此所谓士大夫,指言内外在官之人。

”意思说,皇上您是和官僚集团共同治理天下,并非是和自耕农集团共治天下,所以更张法制,要多与官僚集团协商,否则虽对自耕家集团有好处了,但官僚集团不高兴,给您使点绊子,您的江山就有危险。

(四)陋规造就“第二财政”

既然官僚集团认为自己与皇家“共治”天下,他们就有理由分享制度性法酬。

可是,暴力集团内部博弈的王法已定,定额赋税与朝贡为皇家独有,这就是国家的正规财政。

作为法酬的一部分,皇家已经以俸禄的方式支付给了官僚,有的朝代,比如宋代,支付得多一点,官僚集团满意度就高一点,较多地克服了道德风险;有的朝代如明清,抠门一点,官僚集团显然不满意,陋规就特别多。

官僚通过陋规勒索的收入并不没有进入国家的正规财政,却又是相当庞大的数目,这部分收入相当于官僚在国家的正规财政之外,开辟了一个与国家正规税收相区别的“第二财政”(洪振快先生称为“亚财政”),那些送礼、乱收费、敲竹杠等陋规,就是官僚集团为自己开辟的获取更多利益的渠道。

官僚集团想要从正规财政多弄点好处,比如截留财政款项,等于从帝王这只老虎嘴里夺食,显然非常困难和危险,他们只好将手伸向被皇、官共宰的羊群——老百姓。

这些丰厚的陋规收益并没有进入正规的国家财政体系内循环,而是被官僚集团内部“分赃”。

于是,在帝国里出现了两套财政体系,即王法规定的、公开的定额赋税与朝贡,以及陋规规定的、心照不宣的不定额的合法供奉(习惯法之内),和王法、陋规之外不公开的非法勒索(习惯性之外)。

因为亚财政并无定额勒索的数目,往往比正规财政更加黑暗,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但只要官僚集团的攫取不闹得天怒民怨,激起民变,危害皇家的江山社稷,皇帝老爷也多半睁一眼闭一只眼,毕竟在这场规则博弈之中,未敢说自己完全胜算在握。

当老百姓无法承受双重财政压力之时,就只有挺而走险造反推翻旧的暴力集团统治,换上新的暴力集团统治。

城头变换大王旗,可是官僚集团仍然盘踞“城中”,与新的暴力集团博弈出同样的陋规,历史就这样不断重复上演,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故而,王亚南先生说,“中国农民困苦的基因,与其说是由于正规租赋课担太重,毋宁说是由于额外的、无限制的、不能预测到的苛索过于繁多。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版)这里所谓的额外的、无限制的、不能预测到的苛索,就是陋规下的亚财政勒索。

陋规在官僚集团内的分配方式,同样遵循权力收益权曲线,按照权力的大小、距离核心权力的远近和权力腾挪的空间大小来进行,下面的官僚一层层向上送礼,处在最底层的官僚则将负担全部转嫁给自耕农集团。

由于他们直接处在勒索自耕农的最前沿,虽然辛苦点,风险大一点,但是处抽水机的最前头,往往油水也多,他们的职位反而成为“肥缺”,为官僚集团内部向往和羡慕。

与之相对,处在官僚集团后端的京官却常常成了官场里“穷官”的代名词。

在实际的操作中,按照权力的大小、距离核心权力的远近和权力腾挪的空间大小来进行分配所依凭的是合法伤害权,即上级对下级,下级对百姓有合法伤害权,百姓或下级为了避免被伤害,必须上缴赎金。

因此,陋规之所以得逞,是基于官僚手里的合法伤害权。

既然合法伤害权是由合法的裁量权所引申,首先是皇家允许的。

所以,这样的陋规实在算不得“指看不见的”、“拿不上台面”的潜规则,而是显规则。

其实,掌握核心权力的皇家并不只是眼睁睁看着官僚吞食陋规收益,所谓“官员贪污,皇帝分成”,根据权力收益曲线,权力的大小、距离核心权力的远近和权力腾挪的空间,都要由权出一门的皇帝决定,则大大小小的官僚为了能得到更多的权力收益,就不惜血本向皇帝进贡,将陋规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与皇帝分成,而且,能与皇帝分成也是一种恩宠,皇帝也就成了陋规的重要受益者,表面上喊治陋规,要不是陋规压民太甚危及社稷江山,动力也是不足的。

陋规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历史的真相:

帝国制度是博弈的结果,帝国并非只有一个博弈规则即王法,而是存在着不同层级的多个博弈规则。

一级博弈规则,是暴力集团内部暴力博弈的结果,即王法;二级博弈规则是皇家与官僚集团博弈的结果,即官法(陋规);三级博弈规则,是皇家与自耕农博弈的结果,暂且称为“驭反规则”(驭民——造反);四级博弈规则,是官僚与自耕农博弈的结果,即“勒仇规则”(勒索——仇官)。

帝王可不可以只推行王法,而不接受陋规呢?

实事证明,不可以,帝王也不得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规则,选择与官僚合作共存。

因为规则不是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它是参与者博弈形成的,不是某个人设计好了叫他人去执行。

就算某个人设计好了,如果对手有足够的抵抗能力,就不会去执行,这个规则因无效而沦为一纸空文。

如果对手势均力敌,谁也吃不掉谁,只好“和棋”。

帝国的规则是多种力量、尤其是主导力量参与博弈后处于均衡状态的那个规则才是“真正的法律”。

显然,依靠暴力推行的王法是帝国的基本规则,以暴力作后盾,但在实际之中,官僚又往往按陋规出牌,这是因为陋规才是经过皇、官两个主导集团充分反复博弈达到均衡状态的管用规则。

至此,我们已经基本搞清楚,陋规并非潜规则,而是“官法”,是另一种显规则,是官僚与皇家重复博弈合作策略的沉淀,是当事人的理性选择,是垄断政治权力下官僚自下而上的策略。

官僚无法参与一级博弈规则的制定,其意见被漠视,那么,陋规作为二级博弈规则的出现,恰恰是对暴力集团对其博弈权利否定之否定,是一次集体反动,你不给我一级规则的博弈机会,我就在具体的行为模式中与你进行二级博弈。

二级博弈规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符合官僚集团的整体利益诉求,它比王法更有生命力,暴力集团变换,王法变更,作为二级博弈规则的陋规始终不改。

但是,人们经常用所谓的道德来评判王法与陋规,好像王法天然正义,而陋规天然不道德。

其实,都是政治力量博弈出来的规则罢了,都是勒索手段,只是相对而言,皇家为了保证江山世代不变,王法会相对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而陋规纯粹是为了维护官僚集团自身利益,并不考虑至少不太考虑老百姓的利益,一副我后之后哪管它洪水滔天的相。

所以,相对地,人们会拥挤王法,而敌视陋规。

但无论王法与是陋规,对于处在弱势的老百姓为讲,都是必须遵守的硬规则,他们被权力逼压,无力反抗,没有能力参与博弈,只有遵守强者博弈出来的规则的份。

“然而同样如历史所证明的,权力未必能给它的拥有者带来长久的利益,因为失败的各方会尽一切所能特别是暴力革命,惩罚这场不公平博弈的赢家。

唯一可持续的是双赢或多赢的博弈,多赢博弈的规则必然是所有参与者共同制定的,否则就不能保证所有参与者的利益。

”(许小年《建立新的利益博弈规则》摘自网络)可是,推翻一个政权的成本太大,做官的成本要低很多,做皇帝虽好,大家还是会选择做官而不是做皇帝,除非到万不得已,群弱群体为了改变命运,只有拼命读书做官。

而为维护官僚集团利益而存在的陋规,就像臭豆腐一样,闻起来臭,吃起来香,普通人不做官时,骂陋规,做了官又对陋规喜欢得不得了,因为陋规正好带来做官的绝好利益,一个巡抚、总督,一年光靠“节礼”收入就可以成为千万富翁,这对任何人都具有极强的诱惑力。

哪怕是冲着做官有陋规可享受,也是拼了老命要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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