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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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

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抢险救灾工程

由于此类工程的特殊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开工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4.临时性建筑

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临时性建筑。

这些临时性建筑由于其生命周期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此类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5.军用房屋建筑

由于此类工程涉及军事秘密,不宜过多公开信息。

《建筑法》第84条明确规定: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进行施工作业的技术依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

因此,在开工前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鉴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具体规定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42条第1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

资金.,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

对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避免出现法律的空白点。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且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三节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相应的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

一、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了解):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乙级略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部分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2.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2007年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类别。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了解):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

群体。

●二级企业: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3.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2006

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以下了解)。

☐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

只设甲级。

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

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专业类丙级。

Ø

甲级:

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乙级:

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丙级:

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不分级别。

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4.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

工程设计资质分: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煤炭、轻纺、道路、冶金、建筑等)的设计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了解)。

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了解)。

承担本专业,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

承担本专业小型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一般分为甲、乙两级。

包括8项:

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工程、照明工程(了解)。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斜体为以前的规定,现已不适用,但包括教材的有些书上仍有)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5.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含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公路工程等十四个类别)。

☐综合资质:

不分级别,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了解)

☐专业资质:

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甲级,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了解)

☐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1.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考试合格,颁发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时由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聘用单位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向相关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两年。

2.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符合条件的,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结构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结构工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考试合格,颁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我国在建设领域设立的第一个职业资格。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关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考试科目: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为合格。

4.注册建造师

☐项目经理是建筑业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设置的一个岗位职务,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组织管理。

☐2003年开始,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至2008年2月27日止,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师的人员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本专业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的通知》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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