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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由:

甲、乙均为1O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甲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对于买卖摩托车这种金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不能独立进行,因而买卖双方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3)处理:

双方返还财产,而甲将摩托车交还给乙,乙退还5000元给甲。

3某粮油公司(甲)出售给某单位(乙)粮油500斤、大米1050斤,货款当面收清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

次日,乙持单据雇车前去甲粮库取货。

粮库保管员验单付货。

但误将大米1050斤计为1500斤付给乙方装车。

月底盘库,发现此漏洞,遂向乙索要大米450斤,乙不认帐,诉至法院。

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

(1)乙单位应返还多取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

(2)因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

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3)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的450斤大米,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4、 吴某有祖传房屋一处,早年其将其西房一间租给林某一家居住。

后林某丈夫死亡,吴某怜其孤儿寡母,同意他们继续居住不用交房租。

后林某大儿子长大结婚,又向吴某借用北厢房一间。

林某与其儿子在租用这些房屋期间,征得吴某同意,曾对房屋进行修靖,其中最大的一次是在1979年,林某的儿子借其单位派他出差的机会提出让单位维修房子。

具林某称,维修费共花费了10020元。

现吴某房屋被征用,在领取拆迁费时,林某提出现在居住的房屋应由他们领取拆迁费,因为房屋长期由他们居住并维修,实际上已属他们所有。

吴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房屋的所有权应如何确定?

拆迁费应由谁领取?

(1)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吴某。

拆迁费应由吴某领取。

因为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即所有权的存在无期限限制,所有人可以长期放置所有物而不使用和收益,只要不放弃占有,便不会因时效而消灭。

5、 某食品厂派甲采购核桃仁100公斤,甲与某乡供销社订立200公斤核桃仁的购销合同。

甲返厂后,将合同交领导并说明当地的核桃仁质量好故多订了100公斤货。

该厂领导见样品后认为质量好是好,只是无法储藏那么多。

于是对甲说,合同之事领导们再商量研究一下。

该厂领导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后购销社按合同规定将货全部发来,食品厂厂长责令甲只提100公斤货,其余退回,致100公斤货滞留火车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供销社向法院起诉。

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该合同是否有效?

此案应如何处理?

⑴甲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2)该合同有效。

该合同原系甲的越权代理行为订立时无效,

(3)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各自履行义务,食品厂拒绝提货属违约行为,应立即收下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1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

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12、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13、 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

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

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

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

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

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

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

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

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14、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

“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1)乙单位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

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

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5、 某县日化厂为推销本厂生产的劣质洗衣粉,擅自委托某乡办企业为其大量印制大最“活力”洗衣粉包装袋并用以包装本厂生产的劣质产品,然后将这批洗衣粉批发给一些个体摊商在市场上销售,此举严重损害了”活力”洗衣粉的商品信誉并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问:

此案中有哪些单位和个人有侵权行为?

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此案中某县日化厂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某乡办企业属伪造、擅自制造注删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个体摊商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侵权人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处以罚款。

17、 名牙膏厂和西城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牙膏和牙粉于87年IO月15臼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利”注册商标。

无名牙膏厂第—次在其牙膏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82年4月5日,西城日用化工厂在其牙粉上第一次使用“洁利”商标是1984年6月10日。

商标局对此应如何处理?

在《商品分类表》中,牙膏和牙粉属于同组商品,也就是类似商品。

洁丽和洁利两个商标音同字不同,为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因无名牙膏厂与西城厂同一天申请,而无名厂使用洁丽商标比西城厂早,所以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无名牙膏厂申请的洁丽商标,驳回西城日用化工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18、 某县日化工厂为推销本厂生产的劣质洗衣粉,擅自委托某乡办企业为其大量印制大量“活力”洗衣粉包装袋并用以包装本厂生产的劣质产品,然后将这批洗衣粉批发给一些个体摊商在市场销售,此举严重损害了“活力”洗衣粉的商品信誉并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此案中有哪些单位和个人有侵要行为?

19、 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

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

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

日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使本厂产品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属正宗产品,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

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于是,以厂向工商部门反映,请求救济。

问:

(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案

(1)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厂的行为即是一种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业,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商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根据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分割的经营者千万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分割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皆承担被分割经营者困调查该经营者分割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乙厂的近10万元损失可以要求甲厂赔偿。

20、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

缤纷时刻"

栏目,开展'

'

日日送奖,月月送礼"

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日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该省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此案如何处理?

[评析]

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

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

推销〃自己的节目。

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

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21、 99年7月,某青年到某超市购物,边看边选,大约逗留近一个小时,最后没有合适物品,便决定离开超市。

在超市门口,被超市保安人员拉住,并被告之他们怀疑他偷了东西,要求到保卫科交涉。

该青年坚决否认,据理力争,无奈只好随两保安到保卫科,检查其携带的皮包及身穿的外衣。

最后并没有发现其商店的物品,此时一位保安人员说:

”算你清白,你可以走了气该青年回家后深感不平,于是在事后的第二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商店保安人员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商店的保安人员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

法院查明,超市搜查该青年属实,认为保安无故怀疑该青年偷盗,并强行搜查该青年的人身及物品,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法规定,判令超市在商店门口张贴公开道歉信,保安人员当向该青年赔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2、 池永利于1992年12月20日从新亚商场购买XX气筒厂生产的*先锋牌"

打气筒一支。

1993年3月16H,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3、 某商场与一石油制品仓库相邻,当该商场得知该仓库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也以口头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请求,但一直未办好投保手续。

不久,仓库发生火灾,大火殃及该商场使其受到一定损失。

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因火灾而蒙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某煤矿参加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矿下财产(固定资产800万元)特约保险。

投保后不久,该矿井下突然大量渗水,淹没了采煤巷道。

矿方面对这种情况,立即组织力量投入抢救,经过努力,终于制止了水位上升,保住了井下财产。

在整个抢救和恢复生产过程中,矿方支付了近20万元。

事后,矿方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这笔费用?

答:

24、 2000年初,某审计工作组的审计人员在审计甲企业的管理费用支明细账时,发现1999年8月15日现付25#凭证上存在问题,该号凭证上面列支了该企业的行政办公室办公用品费6750元,所附发票只标明:

名称:

办公用品;

金额:

6750元;

以现金方式付给某大型商场。

而且此类发票数量较多,累计金额达78500元。

经审计人员核查该企业办公用品的的支出情况,数量较大的办公用品早已购买,而且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详细列示。

而这些发票却没有详细列示,并都是以现金支付,数量较大。

带着这个问题,审计人员到某商场进行调查核实,抽查原发票存根联,发现所购办公用品都生活用品有关,与发票根本不符。

经审计人员进一步追问,商场说明了实际情况。

原来该企业并没有从商场购买所谓的办公用品,而是购买了高档护肤品,用于个人消费,价值6750元。

其他类似发票经查也是这种情况。

至此情况已完全清楚。

甲企业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那些规定,该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不按规定填制、取得会计凭证,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以不真实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从而达到贪污日的的案件。

甲企业为了个人的利益与商场串通,填制虚假的原始凭证,把企业的财产据为已有。

从具体手段看,违反了新《会计法》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以不真实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第9条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13条第3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案的当事人即甲企业的有关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违反了新《会计法》的上述规定。

对于这种行为,可以根据新《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

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

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丽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

并说明理由。

1.赵丽违反了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财政部门、会计职业团体、本单位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均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均把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

所以,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次,如果会计职业组织会员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自律性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其会员采取公开谴责,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此外,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检查和考核本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遵守情况,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可以按照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进行直至除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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