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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部分,本部分说明了为什么要对家族企业进行重新界定;

第二部分简述前沿的企业理论――GHM模型及其发展;

第三部分对国内外家族企业定义文献进行评述;

最后一个部分我们尝试给出一个家族企业的定义。

二、GHM模型理论简述

要深究家族企业的定义和家族企业效率的来源,我们必须从企业的本质入手。

目前,在契约与企业理论的研究中得到相当广泛认同、应用和发展的是由Grossman&

Hart(1986),Hart&

Moore(1990)和Hart(1995)创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简称GHM模型)。

在GHM模型之前,经典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企业理论的主流并能够对许多现象具备较强的解释力。

但是由于该理论建立在完全契约的基础上,所以,在这个分析框架中,除了暗含假设委托人拥有选择代理人和设计合同的权力之外,一般不会有控制权、权威等变量存在的空间。

因而,委托代理理论无法对组织形成和产权配置等许多现实社会经济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

鉴于此,Grossman&

Moore(1990)创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并在Hart(1995)中进行的概括。

这个模型提出了企业的本质是一组不完全契约的集合,强调由于契约不完全而区分了合同权利与剩余权利,而剩余权利由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组成,并且将剩余控制权作为理解企业的关键,并且分析了企业内部权威的特征,提出剩余控制权决定剩余索取权和“重要的不是所有者拥有全部的剩余控制权,而是所有者拥有部分在经济上最为重要的剩余控制权”(Hart,1995,第62页)的重要结论。

并且,Hart(1995,第69-71页)认为,这种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有,还断言在契约不完全的环境中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而且对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拥有将导致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人力资本不能独立于物质资本,因此企业也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资本所规定。

GHM模型发表后,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时,也对该理论中的局限或不足引发了更深入的研究。

GHM模型强调契约的不完全性的根本原因是相关变量的第三方的不可证实性。

Tirole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Tirole,1999;

Maskin&

Tirole,1999a),他们认为第三方不可证实与契约不完全不相关,契约的不完全的原因在于不同的或然事件不能被有效地识别或区分。

Saussier(2000)则建议从不完全契约和完全契约的争论中解脱出来,以“最佳完全契约(optimalcompletecontract)”取而代之。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真正关心的不是契约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契约的完全程度。

李建德(2000,第298-302页)则强调形成企业的要素契约由于企业家的以下两个原因而必然是不完全的:

熊彼特意义的企业家在创新中的商业秘密不可能写在契约中;

奈特意义的企业要必须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不知道的不知道,为了保留企业家面对这种不确定性时决策的控制权,不能在契约中确定下来。

GHM模型所定义的剩余控制权归属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形下,物质资本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力的基础。

显然,这种资本强权观是一先验性假设,在资本比较稀缺或相对重要的环境中,尤其是在业主企业,资本强权观与现实情况还比较相符。

但是一旦进入那些以知识为关键要素的新型企业,GHM的资本强权观就显得难以自圆其说。

针对这种情况,Aghion&

Tirole(1997)首先放弃了抽象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概念,区分了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指出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掌握着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

Rajan&

Zingales(1998,2000)也提出,“对任何关键性资源的控制权都是权力的一个来源”,而其中的“关键资源”可以是非人力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比如天才、创意等。

或者说物质资产并不是企业的唯一的关键资源,因此企业并不能够完全由非人力资产所规定,特别是在那些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要素的新型企业中。

Foss&

Klein(2004)也强调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

他以判断能力来定义企业家精神,认为企业家能够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制定出有判断力的决策,而这种决策对企业是非常关键的。

李建德(2000,第297-302页,第342页和第400页)区分了形成企业的要素结构(资本、劳动和企业家才能)和企业决策中的知识要素结构。

并指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是由企业决策所必要的知识所有者所实际拥有。

由此,还区分了实物资产的企业产权效率定理和包括了知识要素的企业产权效率定理。

由于人力资本包括了从业者的健康,所以在分析剩余控制权时,“人力资本”不是一个恰当的概念,而使用“知识要素”更为准确。

Rajan,Zingales,Foss等人虽然认识到了知识要素(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意识到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是资本要素(相应的投资知识)的稀缺性正在相对下降,而管理知识、营销知识和研发知识稀缺性正在相对上升,更没有把企业的发展和不同企业形态的出现看作是一个演化的过程。

李建德(2000,第401-405页)认为在资本(及相应的投资知识)为最稀缺的要素时,剩余控制权归实物资本所有者所有。

随着资本要素稀缺性的下降,知识要素稀缺性的上升,剩余控制权逐渐从资本所有者手中向知识所有者手中逐步转移。

当知识成为最稀缺的要素时,掌握剩余控制权的将是知识要素的所有者。

在剩余控制权从资本所有者向知识所有者手中转移的过程中,企业的形态也随之发生变迁:

从业主企业到以股东为主的经理企业,经理为主的经理企业以及后经理企业。

在Hart提出剩余控制权的概念之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和产权(Propertyrights)就应该而且必须区分开来了,但是Hart本人并没有这样做。

所有权是物权,是指人与物的关系,并通过这一关系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Furubortn&

Pejovich,1972)。

产权是人们对物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规范集合,因此,产权存在无数的关系结构,它比所有权的概念宽泛得多。

在产权中,通过物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当已经形成了可以被第三方确认的规范时,就是所有权。

对单个物的产权与所有权就是有区别的。

而对企业的所有权与产权的差别就更显著了。

企业的所有权是指企业的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而企业的产权是指合同之外的剩余权利,主要是指剩余控制权以及与其相匹配剩余索取权(李建德,2000,第219-222页和第331页)。

因为实物可以脱离人而独立存在,所以企业的所有权可以依据继承法、遗产法等相关法律在代与代之间传递;

而知识不能离开人的大脑,且企业家的私人知识是不能传递的(Hayek,1945),所以剩余控制权不能在代际间传递,企业的产权也就不能简单地在代际之间传递。

决定企业性质的是企业的产权,是重要的剩余控制权,而不是企业的所有权。

三、家族企业定义文献综述

国内外的相关文献中,家族企业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界定角度:

一是从企业资本所有权的角度来界定家族企业。

美国企业史学家Chandler(1977,中文版,第7页)将家族企业定义为:

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管理的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决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

Gersick(1997,中文版,第3页)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

能确定是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所有权。

Donckels&

Frohlick(1991)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

一个家族的成员持有企业60%或以上的股权。

潘必胜(1998)认为:

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在这个定义中,拥有所有权是其内在的基本条件,而对经营权的掌握则是区分家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依据。

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可以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全由一个家族所掌握的;

(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掌握主要经营权的;

(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的。

叶银华(1999)提出:

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家族企业:

(1)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

(2)家族成员或具有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3)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

笔者认为,从这一角度定义家族企业的学者充分认识到了资本的稀缺性,谁掌握最稀缺的要素,谁就拥有了企业。

但是资本在企业发展的某些阶段上确实是最稀缺的要素,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的拓展,技术水平的提高,资本的稀缺性会大大下降,管理知识、营销知识、研发知识的稀缺性显著上升,拥有这些稀缺知识要素的人实际上掌握了企业的重要剩余控制权,拥有企业的产权。

这时,即使家族拥有企业资本的控股权,企业也不能算作是家族企业。

二是从家族成员参与程度来界定家族企业。

Astrachan,Klein&

Smyrnios(2002)认为应该从家族参与和影响企业的程度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家族企业还是非家族企业。

Davis(1983)将家族企业定义为:

企业的政策或方向受到一个或多个家庭显著影响的组织,这种影响或者是通过所有权,或者是通过家庭成员介入管理活动来得以实现。

类似这样的定义还有:

企业事实上为一个家庭的成员所控制(Bernard,1975);

两个或多个泛家庭成员对企业业务方向有重要影响的组织(Davis&

Tagiuri,1985);

企业恰好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控制,这些家庭对企业治理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Dreux,1990);

主要运作和继任决策受到在企业中担任管理岗位或董事席位的家庭成员影响的企业(Handler,1989);

任何设计所有权及管理决策与一个或多个家庭影响有紧密联系的企业(Handler&

Oliver,1992)。

叶银华(1999)将家族成员涉入企业的程度则界定的更加具体,以家族中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和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作为判断的标志。

还有不少学者将企业在家族成员中的代际传递作为判断的标志,例如Donnelley(1964)指出,有两代以上同家族成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该家族代际传承能够使得公司政策与家族利益和目标之间相互产生影响的企业才是家族企业。

Churchill&

Hatten(1987)认为家族企业(FamilyBusiness)不是所有者管理者合一(Owner-managed)的企业。

家族企业的重要特征是家庭关系卷入企业的管理,并且权杖的交接是在家庭成员间以非市场导向的方式进行。

家族企业代际权杖的交接不仅包括产权,还包括企业运作和战略方向的管理控制权。

Ward(1987)也指出,家族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必须在同一家族代代相传。

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家族企业都与一个或数个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形成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这种血缘、姻缘关系决定了家族成员涉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在家族内部的传递。

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参与应该是指涉入到掌握企业重要剩余控制权的关键职位方面。

同时,由于企业家私人知识的不可传递性,家族企业的权杖交接只能是企业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企业的产权不一定能在家族内部传递。

三是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来界定家族企业。

管理大师Drucker(1974)认为,家族企业就是家族控制和管理的企业。

Alcorn(1982)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一个或者是独资性质,或是合伙性质,或是公司性质的经济实体……如果部分股权由公众拥有,家庭必须掌握企业的运营。

Daily&

Dollinger(1993)认为家族企业就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姓担任企业总经理或占据企业核心管理职位,并且他们与企业所有者关系密切。

孙治本(1995)对家族企业的界定是:

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所谓直接掌握经营权是指家族企业成员亲自担任企业的主管;

该家族或家族联盟可能拥有亦可能未拥有企业过半数的股份。

间接掌握则是指企业主管由外来专业经理人员担任,作为企业主要所有者的家族或家族联盟,系透过外来专业经理人员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

笔者认为,经营控制权未必是家族企业的重要剩余控制权,如果家族掌握的不是重要的剩余控制权,企业就不能归为家族企业;

而且,经营控制权有名义经营控制权和实际经营控制权之分,在以股东为主的经理企业里,股东拥有的仅仅是名义经营控制权,而真正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是那些掌握信息拥有决策能力的人。

四是从行为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

Chua,Chrisman&

Sharma(1999)提出,一家公司之所以是家族企业,是因为它的行为有别于其他非家族企业,这种行为源于特定的意图,该意图是指对家族愿景的追求。

因此得出结论,家族企业就是由一个或几个家族监控或管理的企业,目的在于通过强势主脑去塑造和追求家族的愿景,并潜意识里希望企业能稳定地代代相传。

问题是,有某种意愿并不一定会产生某种行为,愿景并不必然导致管理行为的差异,而且,行为并不能在家族内代代相传。

即使有相似的管理行为,也不能断定都是家族企业,从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尤其可以说明这一点。

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家族文化传统,家族制和家族化管理不仅在私营企业普遍存在,而且其他类型的企业,如乡镇企业、合伙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部分国有企业也存在着家族制和家族化管理的行为(甘德安,2002,第36-37页),他们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来追求家族的美好未来。

毫无疑问,这些追求家族愿景的企业不能都归为家族企业。

四、家族企业的界定

从资产所有权、家族成员参与程度、经营控制权、行为等角度定义家族企业都说明了家族企业的部分特征,但是,笔者认为,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在于家族掌握着企业的重要剩余控制权。

企业的重要剩余控制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企业发展中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决策能力中的最稀缺知识要素的改变而发生变迁;

同时,家族对重要剩余控制权的掌握程度也随着重要剩余控制权的变迁而发生改变。

依据重要的剩余控制权的变迁,李建德(2000,第401-405页)的企业谱系将企业分为四种形态:

业主企业、以股东为主的经理企业、以经理为主的经理企业和后经理企业。

根据本文研究需要,我们只分析前三种企业形态。

第一类,业主企业。

在这类企业中,最稀缺的要素是资本,决策中最重要的知识是投资知识,也因此只有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

虽然企业发展也需要管理知识,但是,这时的管理知识还不复杂,并且能够和投资知识严格互补,是资本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资本所有者追逐的是货币剩余的最大化,所以企业的重要的剩余控制权是对现金流量的控制权。

又因为业主个人或家族拥有了这个现金流量的控制权,所以也就拥有了企业的产权。

因此,这类企业是典型的家族企业。

第二类,以股东为主的经理企业。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管理日益复杂化,单靠企业主的管理经验已无法应付企业日常管理的需要,这时,投资知识和管理知识都成为稀缺的要素,但资本及其相应的投资仍是最稀缺的要素,所以资本所有者仍然拥有企业的重要剩余控制权。

由于管理对利润十分敏感,管理的好坏会影响到企业生产成本的高低,因此,经理实际上控制了现金流量的支出,与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所以,从产权的定义出发,经理已经在资本所有者之后,成为了企业的联合所有者之一。

这类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家族控制下的股份制企业,并且在企业的股份中,笔者认为,家族需拥有50%以上的绝对控股地位,否则不能保证企业为家族所有。

例如亚可卡在离开福特汽车公司之前,尽管其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管理和销售,并成为除福特家族外最大的股东,其出色的管理和销售业绩,使其在企业树立了很高的权威,但是福特家族却出于对企业控制权的考虑,利用家族的绝对控股地位,以所谓的“个人原因”迫使亚可卡离开了福特。

第三类,以经理为主的经理企业。

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和知识的发展,资本虽然十分稀缺,投资知识在决策中仍然是重要的,但管理知识成为了最稀缺的要素。

由于知识的不可传递性,企业在家族内部传递的只能是企业的实物资产所有权。

管理知识、营销知识和研发知识的所有者相继拥有了重要的剩余控制权,它们掌握在经理层和研发队伍手中,也就意味着经理层在实际上成为了企业产权的主要所有者。

所以,即使家族拥有了企业的相对控股权,企业也不能算作家族企业。

以杜邦公司为例,虽然杜邦家族掌握了企业的相对控股权,但是,对于从事化学化工产业的杜邦公司来说,管理和研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拥有管理知识和具备研发能力的企业成品拥有重要剩余控制权,而它们显然不是掌握在杜邦家族手中,而是分布于经理、工程师和化学家之间,也正因为如此,杜邦采取了分散股权的办法,使剩余索取权和经理和科研者们所掌握的剩余控制权相匹配,以提高企业的产权效率。

随着企业的稀缺要素从资本向知识的变迁,拥有股权的家族对企业的重要剩余控制权的掌握程度也逐渐的削弱,从家族内向家族外转移,企业的产权也随之从家族所有转变为非家族所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尝试着给家族企业作一概念的界定:

家族企业是指一个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家族成员涉入企业关键岗位,并且掌握着企业重要剩余控制权的企业。

其规模可以小至家庭作坊,也可大到成为一个“企业帝国”,其形态有:

业主制企业和家族绝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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