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687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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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687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50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0.75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50

支承单层的柱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燃烧体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楼板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

注:

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规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屋,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

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3.1.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至<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28℃至10~50

>50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丙,丁,戊类

厂房及库房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甲,乙类厂房

25

甲,乙类库房

储量不超过10t的甲类,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

25

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

储量不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

品和储量超过10t的甲类1,2,

5,6项物品

30

储量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品

40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

50

续表3.3.10

防火间距变压器总油量

(m)(t)

建筑物,堆场,储罐名称

5~10

>10~50

>50

甲,乙类液体储罐

(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25

30

40

50

丙类液体储罐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25

30

40

50

液化石油气储罐

50000

25

30

35

40

湿式氧化储罐

≤1000

1001~50000

>50000

25

30

35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压降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汽车加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3.3.11

名称

防火间距

(m)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靠地下油罐一面墙上无门窗的独立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加油机

25

5

不限

不限

其他建筑(本规范另规定较大间距者除外)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道路(路边)

30

20

5

注:

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3.3.12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第四节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备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kg.

第3.4.3条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条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一,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一,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

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2条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厂房安全疏散距离(m)表3.5.3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一,二级

75

50

30

一,二级

三级

80

60

60

40

40

3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60

50

不限

50

50

45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100

60

不限

75

75

60

第3.5.4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4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m.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表3.5.4

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宽度指标(m/百人)

0.60

0.80

1.00

注:

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m.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3.5.5条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5.6条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

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仓库

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4.1.1

储存物品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

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疏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28℃至5

≤10

>1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152025

202530

121520

152025

注:

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12m.

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第4.3.5条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4.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地带.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4.4.2

防火间距耐火等级

一个(m)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名称(m3)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

1~5051~200201~10001001~5000

12152025

15202530

20253040

丙类液体

5~250251~10001001~50005001~25000

12152025

15202530

20253040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4.3条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4.4.4

液体类别

间储罐形式

单罐容量(m3)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1000

0.6D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注:

①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⑦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第4.4.5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储罐名称

单罐最大储量(m3)

一组最大储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注:

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4.6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五,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4.4.7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三,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第4.4.8条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4.4.9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液体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表4.4.9

防火间距项别

(m)

储罐名称

泵房

铁路装卸鹤管

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

拱顶罐

15

20

15

浮顶罐

15

15

15

丙类液体

10

12

10

注:

①总储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储量不超过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石油库区内油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②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③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④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4.4.10条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0的规定.

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4.4.10

防火间距建筑物的

(m)耐火等级

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

16

18

丙类液体装卸管

10

12

14

第4.4.11条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4.5.1条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第4.5.2条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第4.5.3条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

防火间距总容积(m)(m3)名称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25

30

35

4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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