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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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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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界限,全面落实重庆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要求,促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顺利开展,经过深入调研和试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分类研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承包户及人员变化问题的处理

1.承包户家庭消亡

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

2.承包户成员全体外迁

(1)承包户成员户籍已全体迁入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的建制镇,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其承包土地、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

(2)承包户成员户籍全体转为非农业人口,全部或部分迁入一般场镇的,其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否保留,由承包户自主决定,自愿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出具书面承诺(申请)。

(3)承包户成员全体外迁,部分成员转为城市户籍,另一部分成员仍为农业户籍的,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迁入地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的建制镇,享受城市居民待遇、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征地农转非)等福利,同时,未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已成为转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承包地的,其承包土地、自留地和自留山收归集体;

未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没有在转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该户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必须保留;

未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已成为转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承包地的,但转为城市户籍的成员迁入地为一般场镇的,该户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否保留,由承包户自主决定,自愿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出具书面申请确认。

(4)承包户成员户籍全体外迁,但其中有大中专毕业生未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在校学生、服役军人和服刑人员的,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必须保留。

3.承包户成员减少

(1)农村土地承包方是农户家庭,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的,外嫁、外地入赘的,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2)承包户成员部分或个别已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的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虽然仍是农业户籍,其本人承包土地应交回集体。

4.承包户成员增加

⑴因新出生人口、合法收养和婚姻关系迁进导致承包户成员增加的,如果集体有机动地,可以申请取得承包地。

⑵因投亲靠友迁进户籍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批准转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取得承包地。

5.承包户分家

⑴农户因离异或子女成家等原因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⑵承包户分家,承包地已分割的,分割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以分割后各方认同的方案,变更登记给分户后的各方;

分割方案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农转非”

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建设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全部享受征地农户安置政策,转为非农户籍的,不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否全部被征用,不再确权颁证。

二、承包地块及用途变化问题的处理

7.承包地小调整

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地方因三峡库区移民、国家征用土地、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地等多种原因进行了承包地小调整,其中只有极少数按规定报经了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和变更登记,更多的未按规定报批和登记。

本着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这些小调整只要公平、合理、合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可以认定承包地调整事实,补充审批手续后,按小调整后的承包关系确权颁证。

8.承包经营权转让

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愿进行了承包土地转让,但有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有的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认可,转让双方完善转让协议,转入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后,按转让后新的承包关系登记。

9.承包地互换

⑴相邻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间互换承包地

相邻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间相互自愿调换承包土地,且为便于土地耕种和利用,确有必要永久交换的,如果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分别讨论同意调换土地所有权,在国土部门办理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后,应当按调换后的地块及面积登记承包经营权。

否则,按原承包关系和原承包土地的地类、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⑵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互换承包地

为了便于耕种和利用,在相互自愿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已经互换承包地,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认可,互换双方完善互换协议,分别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后,按互换后新的承包关系登记。

10.承包地被征用

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11.农民新村占地

农民新村建设占地,承包农户已得到农民新村业主或建设方给付的补偿的,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确权颁证。

12.承包地被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

村组内新修公路、人行便道、塘库、渠堰、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不管是否办理建设手续,均不再计入承包地。

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13.农户将承包地改为非农业用途

农户将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修建了住房、厂房或其他设施,如果属于永久性设施,办理了正式的转用手续,均不予确权登记,未办理转用手续的是否确权登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如果为临时设施,可以复耕的,按原承包关系和原承包土地的地类确权登记。

14.用承包地修建生产管理设施

用承包地修建生产管理设施,不管是承包户自己修建,还是土地流转后业主修建,凡以后能够复耕的,不核减面积,按原承包关系和承包土地类别确权登记;

如果以后不可能复耕的,则不予确权登记。

15.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不再确权登记。

16.退耕还林问题

农户承包的耕地和园地中,一部分已按林业部门统一安排退耕还林,并颁发了《林权证》。

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对这部分承包地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三、承包地面积确认问题的处理

17.承包土地面积重新确认问题

承包土地确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搞准承包土地面积。

各地过去在划承包土地入农户时,面积丈量及计量方法各异,少数地块经准确丈量,并以60平方丈为1亩计量;

更多的是以68、80、90、100或120平方丈为1亩计量;

有的未经丈量,以实际粮食产量推测面积入户。

本次确权颁证中,精确丈量的,可以直接认定承包土地面积,其他情况都要采用客观公正、尽量科学的方法还原成实际面积,再确权颁证。

面积确认总的原则是以国土二调面积标准,确权颁证后的承包耕地面积一般不大于国土二调面积。

18.国土二调面积参照问题

国土二调面积是国家在2009年采用现代先进的测绘技术,运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获取的土地面积数据,除个别地方出现技术处理或其他等因素外,目前是全国最准确的土地面积数据资料。

因此,所有入户核实的数据都要与其相比较,如果原记录面积或推算出的耕地和园地面积与国土二调面积差异过大,要立即与国土部门衔接,查找原因,及时修正。

19.国土二调面积分摊方法

对于调查核实承包面积与国土二调面积差距不大,可以直接将国土二调面积差异分摊到各承包户的办法解决。

分摊方法可用四种:

简易比例分摊法、加权比例分摊法、账面还原系数法和抽样实测系数法。

四种办法具体的适用范围和做法由区确权办在培训资料中说明。

如果群众要求,能按时完成确权颁证工作任务,又不会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全面实测法或其他方法。

20.改变成坑塘和林地的承包地面积确认

由于国土二调面积中坑塘和林地面积没有计算在耕地和园地中,因此,国土二调面积差异分摊到各承包户时,要在国土二调面积上加上坑塘和林地面积。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

21.承包农户代表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问题

承包农户代表是指由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公认或推举代表该承包农户全权处理土地承包及相关事务的家庭成员,一般为该户户主。

承包农户代表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已死亡的不能作承包农户代表。

家庭有非农业人口的,以农业户籍成员作为承包农户代表;

家庭有外嫁妇女和外迁入赘男性成员的,以在当地居住的农业户籍成员作承包农户代表。

22.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完善本次确权颁证相关手续

举家外出的农户,颁证工作人员应通过该户的亲友、邻居尽快联系,条件许可的,其家庭代表应回家处理确权颁证相关事务。

对于不能回家的,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为处理。

确实无法联系上的,由村(居)民小组长会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处理,代其签字确认。

23.登记截止时间

本次登记时点为2010年9月30日。

24.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

在确权颁证中,对历史遗留、权属争议和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应尽量调解解决,若调解无效,可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若仍然难以解决的,暂不确权颁证。

待争议解决后,再个别申请登记颁证。

25.集体未承包的机动地处理

集体预留的机动耕地,未采用其他承包方式发包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依照该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承包顺序发包给新增人口,并确权颁证;

已经采用其他承包方式发包给业主且无法解除合同的,可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

2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按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和园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

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7.其他方式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承包人要求登记的,按“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

28.农户非承包地的处理

纳入承包地管理的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继续作为承包地予以确权颁证;

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29.农户新开垦地的处理

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并已被“二调”确认为耕地范围的,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

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开垦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本次暂不予确权登记。

30.其他

(1)确权颁证的统一计量单位

农户确权颁证,其计量单位一律以亩为单位,即60平方丈为1亩,亩后面保留2位小数(登记地块保留3位小数)。

(2)确权颁证工作中账、表、证填写中的具体问题,另行规定。

本指导意见由万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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