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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四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乙方(托管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丁方(监管人):

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各方

指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基金

指 

 

,即本协议甲方。

出资人

指作为甲方出资持有者而登记于甲方合伙人名册的各方投资人。

《合伙协议》

指各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即本协议甲方)而签订的《合伙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

指甲方与丙方签署的、甲方委托丙方对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委托管理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管理人

指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负责甲方日常经营事务管理的人,即本协议丙方。

委派代表

指管理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和指令签发人。

2. 

本协议所有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检索而设,不用作对本协议规定的解释或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规定。

鉴于甲方依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委托丙方担任甲方的管理人,对外代表甲方管理和运作基金资金,同时为保障资金安全,委托乙方作为基金资金的托管人。

丁方承担烟台市市级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职能,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甲方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甲方派遣代表,监督基金投向,并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甲方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各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关于引导基金的管理政策及措施等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订立本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资金的保管、基金资金的投资运作和监督、基金资金日常划拨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保护基金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 

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4. 

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有:

1) 

委托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担任基金托管人;

2) 

享有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并取得基金资产运作的投资收益及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 

监督和检查乙方对基金资金的托管运作情况;

4)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违反本协议并导致托管资金发生损失或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托管职责时,甲方可更换托管人,并可要求乙方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要求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季度、半年度、年度托管报告、临时报告、辞任报告及清算报告,并获取相关资料;

6) 

要求乙方保管甲方或丙方交付的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和基金资金有关的合同、凭证、证书等加盖甲方或丙方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7) 

授权丙方根据本协议、《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甲方的义务有:

从本协议生效开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基金托管资金移交手续;

依法定期对外接受年度审计、工商年检;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将本协议中托管人履行的职责向全体出资人进行完整的披露,并确保基金《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与本协议没有冲突;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对托管资金的保管权;

根据本协议监督丙方的投资运作行为,对丙方签发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反《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向丙方发出书面提示,若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调整或合理处理,则有权向甲方和丁方报告;

乙方的义务:

根据本协议约定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安全保管甲方资金,但乙方对甲方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甲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

乙方须根据内部部门设置等情况,指定专业部门负责托管业务,并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人员,且该托管部门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资金的条件,负责甲方托管事宜,具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格的清算交割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对负责基金资金托管的部门和专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为甲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资金托管账户,保证甲方托管资金与乙方自有资金之间以及与乙方其他保管资金之间相互独立,建立资金保管防火墙;

按约定的划款指令授权书、丙方委派代表签发发出的有效划款指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丁方出具的投资资金划款确认函等必备文件在甲方资金托管账户内办理经审查合格的资金支付。

如必备文件不全或审查不合格,不得非法动用甲方账户名下的资金;

采取适当合理措施,按约定的《投资支付合规性审查表》和《费用支付明细表》对丙方指令的资金支付进行审查监督。

发现划款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有关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及时向丙方发送提示函,若丙方未予合理处理则应及时报告甲方和丁方;

按丙方指令在托管账户内办理投资本金、收益和其他款项回收,按约定的《投资回收与分配合规性审查表》、收款指令和证明文件等严格审查付款方和付款时间;

严格监督托管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的《投资回收与分配合规性审查表》、划款指令及证明文件对托管账户内资金的分配时间和金额进行监督并按基金分配决议、分配方案等约定文件向基金出资人办理分配资金拨付;

为甲方建立独立的资金收支台账,逐笔登记每笔资金收支并定期对账,复核丙方提供的托管财产财务数据;

9)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资金托管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报送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同时对丙方在账户使用、资金支付、资金回收与分配清算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以及乙方与丙方关于甲方资金的重大对账差异、乙方作为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丧失等及时向甲方和丁方做出报告;

10) 

对本基金资金的运作、收益的计算、分配行使监督权,发现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丙方和丁方,监督并协助丙方改正有关投资运作和基金收益在计算、分配方面的错误;

11) 

乙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影响托管职责正常履行的情况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丙方和丁方;

12) 

因违反本协议导致基金资金损失的,应对造成基金资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乙方因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14)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将本基金资金和乙方自有资金、乙方保管的其他基金资金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与管理。

不得将本基金资金归入乙方资金,不得因乙方原因或乙方债务导致本基金资金被强制执行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不得因乙方所管理的其他资金的原因或债务导致本基金资金被强制执行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15) 

安全保管甲方、丙方及其他出资人交付的文件、资料、印章,非经合法有效授权,不得擅用;

负责保存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划款指令、托管报告、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在基金经营期满或清算结束后保存至少15年;

16) 

根据基金《合伙协议》,在本基金期限届满或本基金提前终止后协助甲方和丙方进行基金的清算及解散;

17) 

协助甲方进行年检和报税;

18) 

随时接受甲方、丙方、丁方或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查核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表册、资料、记录、文件;

19) 

指派专人与丁方进行对接,按丁方要求随时提供托管资金运作情况及相关资料,配合丁方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 

经甲方合理要求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21) 

协助丙方办理甲方投资项目变现,具体事宜协商确定;

22) 

除执行丙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划款指令和本协议其他约定外,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本基金资金,不得为自己或任何协议外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托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23) 

结合自身业务优势,向甲方推荐优质、成长性较好的投资项目;

24) 

根据自身拥有的本地资源,优先考虑为甲方后续运作提供本地资源支持,包括为甲方募集资金提供出资人资源;

25) 

在充分保证流动性、安全性条件下,提供符合甲方投资范围要求的闲置资金理财投资方案,实现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

26)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信贷政策,优先考虑为甲方投资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27)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丙方的权利:

根据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和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资金进行管理、运用;

为履行本基金资金管理职责,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要求乙方按照指令要求办理清算交收等必要行为;

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对基金资金托管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乙方违反基金资金托管职责的行为要求其纠正并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丙方的义务:

严格遵守并执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规定的托管资金投资目标及政策;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本基金资金,不得擅自挪用基金资金;

在完成对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甲方、乙方、丁方报告本基金资金投资运作情况,向甲方、丁方提供基金资金管理的定期报告,并接受甲方、乙方、丁方对本基金资金投资运作情况的监督;

不得将本基金资金转委托第三人进行管理;

丙方保证根据本协议、《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向乙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随时接受甲方、乙方和丁方的查询,提供准确、完整的基金资金财务运作状况和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

任何因基金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因基金认缴出资或出资人发生变动等直接导致影响乙方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文件;

及时向乙方提供托管业务所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修正案等;

承担基金资金的主会计责任人职责,为本基金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并与乙方定期对账;

根据《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在基金期限届满或基金提前终止后协助甲方进行清算及解散;

安全保管任何与基金托管资金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凭证、划款指令、托管报告、重要合同等文档资料,在基金经营期满或清算结束后至少保存15年;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对与甲方资金有关的投资支付、投资退出与其他款项回收、可分配资金分配支付等事项的监督;

丙方在管理和运用甲方资金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因自身过错导致甲方资金损失的,承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与基金托管义务有关的各类合同、凭证、证明、证书;

对乙方按本协议所做的托管行为进行监督;

丙方发现乙方擅自挪用基金资金、未对基金资金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丙方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划款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并向甲方和丁方进行书面报告,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丁方的权利

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有权要求乙方每季度、每半年度、每年度向丁方提交托管报告,以及配合丁方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丁方的相关要求提供基金资金的相关资料;

向丙方查询基金资产状况及投资记录资料,对丙方管理基金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丁方的义务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具投资资金划款确认函;

甲方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甲方正式成立后,甲方委托乙方依据甲方业务开展需要,为甲方的利益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所属营业机构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作为甲方资产的银行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次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乙方和丙方均不得使用该托管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不得用于提取现金。

甲方授权乙方对托管账户实行内部控制管理。

同时,甲方、丙方、丁方可随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及收支明细。

托管账户

户名: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3) 

甲方银行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甲方授权丙方保管并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章。

丙方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保管甲方银行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章和相关开户文件,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甲方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章及相关开户文件的使用,并妥善保存使用记录。

(5) 

乙方根据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有效指令,办理甲方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拨划和款项回收。

(6) 

乙方XX不得擅自动用甲方银行托管账户内的甲方资金,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银行托管账户进行本协议项下托管业务以外的活动。

(7) 

所有甲方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乙方应当在充分保证流动性、安全性条件下,提供符合甲方投资范围要求的闲置资金投资方案,实现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由甲方、乙方、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并将补充协议报送丁方备案。

(8) 

如因甲方投资业务需要,甲方要求在乙方开立除上述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并纳入托管范围的,需经甲方合伙人会议协商一致出具相关决议后办理,如丁方要求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丁方出资的专用账户,甲方应予以办理,上述专用账户的开立无需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9) 

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购买支票、不能开立网上银行转账功能(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

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资金与有关资料的移交与确认

甲方应在向乙方办理托管资金移交手续当日,向乙方发出《甲方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附件五),注明甲方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首期缴付资金金额、缴付时间等,并附各出资人首期缴付资金明细清单,乙方根据各出资人传真的划款回执、丙方盖章确认的缴款清单确认首期资金到账情况。

以后各期出资人出资的缴付均以丙方向各出资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为依据。

乙方应在收齐上述首期托管资金的当日,在《甲方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上进行书面确认,并加盖乙方印章,视为托管的该部分基金资金交付完成。

甲方应在办理托管资金移交的同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具甲方公章):

正式签署的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附件以及甲方和丙方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

日常运作联系人名单(附件七);

托管账户的开户文件;

加盖甲方公章的《发送指令人员书面授权书》(附件三);

甲方指定划款账户明细(附件四,可后续提供)与全体出资人名单及指定收款账户;

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签字样本(附件十一);

甲方全体合伙人的签字或签章样本(附件十二);

本协议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只有在甲方根据上述规定向乙方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并且甲方出资人的首期实缴出资按基金《合伙协议》的要求已足额划入托管账户,乙方在移交清单上确认盖章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加盖业务章的《资金托管业务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六)后,乙方才能接受丙方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甲方投资收入的保管

基于甲方资金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红利、存款利息、补贴收入、理财投资收入等,应划入托管账户中,丙方负责各类收入的催收管理,乙方负责跟踪监督确认实际到账情况,并通知丁方。

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和乙方各类收入的预计到账时间,并配合跟踪确认实际到账情况。

发生未及时到账情况时,乙方应及时提示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催收,并报告丁方。

投资股权凭证的保管

乙方建立股权登记制度,根据丙方提供的投资文件和被投资企业资料,登记甲方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数量和股权比例,并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

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的股东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股东名册等经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确认的股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送至乙方。

甲方所投资股权转让、变现或作其他处分,丙方应按照基金《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程序进行,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股权处置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负责将股权处置资金足额、及时划入托管账户。

乙方应依据丙方提供的股权处置证明文件和《投资回收与分配合规性审查表》核对股权处置资金是否直接、足额、及时到账,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丙方擅自将甲方股权资产用于抵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而造成托管资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若知晓,乙方应立即善尽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甲方所投资股权可上市公开流通时,应由各方与指定证券经纪商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具体约定股权上市后的操作流程。

5. 

甲方有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名册、出资人出资证明及出资转让文件、全体出资人会议文件等法律文件的原件由甲方保管,并向乙方提供副本或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

甲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文件原件并和其他受法律约束的文件的原件也由甲方保管。

上述第五章第5条第 

款所规定的与甲方设立和运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均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乙方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甲方在运用其资金对外投资或对外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决议等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原件均由甲方保管,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甲方法律文件用于质押等担保形式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无义务审核本条项下甲方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该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金等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6. 

甲方应为乙方开立本条所指甲方银行托管账户提供一切必要的开户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

7. 

乙方应制定严密的甲方银行托管账户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与保密措施,安全保管甲方的各类资金账户,确保甲方资金的安全。

8. 

甲方资金应和乙方自有资金和乙方其他托管资金严格分开,实行分账管理。

9. 

丁方有权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甲方资金的运作情况,乙方应每季、每半年度和每年度提交托管报告,并应丁方的相关要求提供甲方资金的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10. 

乙方应对甲方资金的运作状况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和丁方许可或本协议事先约定,不得向除甲方、丙方和丁方以外的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甲方资金状况。

11. 

非乙方原因,当托管资金处于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时,乙方对该部分资金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进行监督和检查。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系指运用甲方资金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时,丙方向乙方发出投资资金划拨和其他款项划拨的书面指令(如需要相应的附件须一并提供)。

丙方向乙方发出的划款指令包括项目投资款项指令、管理费划款指令、其他费用支出划款指令和可分配资金分配划款指令。

丙方提交项目投资款项指令时,除丙方的划款指令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A. 

被投资对象签署的表明投资金额和付款期限的书面付款通知(如有);

B. 

投资协议;

C. 

投资项目简介;

D. 

按基金《合伙协议》以及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成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决议;

E. 

丁方出具的投资资金划款确认函(由丁方提供)。

丙方提交费用支出的划款指令时,除丙方的划款指令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费用明细及该笔费用属于本协议第十三章所列明的甲方应承担的费用中的具体类别的书面说明;

经甲方合伙人会议批准的甲方年度和季度预算(如有);

与该笔费用相关的发票、合同、函件通知、完税凭证(如有)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丙方公章)。

丙方提交可分配资金分配划款指令时,除丙方的划款指令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甲方各合伙人的账户明细;

经加盖甲方公章的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应载明本次拟分配收益总额、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和计算公式、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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