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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规章制度

村卫生室规章制度

村卫生室,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在以前有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等各种称呼。

新医改以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村卫生室。

下面我就给大家带来村卫生室规章制度_村卫生室规章制度细则,期望能关怀到大家!

村卫生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实行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进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其次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担当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担当行政村的健康训练、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担当、参与或挂念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挂念专业公共卫生气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供应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供应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担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学问宣扬,信息收集上报,挂念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扬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供应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便利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

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看室,依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舞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依据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依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其次十条依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依据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其次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其次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依据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力气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鼓舞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其次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训练、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其次十四条鼓舞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连续训练,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待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其次十五条探究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育模式。

地方卫生计生、训练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养好、具有培育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育,也可选拔、聘请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其次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其次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洁净、温馨。

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忱、周到、文明服务。

其次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托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其次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平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平安、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峻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供应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鼓舞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学问,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依据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选购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供应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看室及观看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抢救措施和急救力气;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把握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状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状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训练、开展远程医疗询问、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准时通报人口诞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供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实行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赐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连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舞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确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赐予支持。

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鼓舞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准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赐予嘉奖。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方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进展改革委、训练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楚、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全都。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全都。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准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具体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精确     ,字迹清楚、洁净,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把握和消退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大事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觉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疫情时,马上用电话通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难、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状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需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集中。

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把握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担当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大事致病的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具体、完整的病历记录。

六、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依据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大事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听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准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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