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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各项政策

城乡统筹各项政策

1、 与土地有关的农村合法权益 

 

 1    种粮直补    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补贴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人(户);各镇(街)、村(社)负责组织分配和落实到人(户)。

    2    农资综合补贴        

    3    良种补贴        

    4    退耕还林补助        区林业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人(户);各镇(街)、村(社)负责组织分配和落实到人(户)。

    5    公益林管护补助        

    6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人(户);各镇(街)、村(社)负责组织分配和落实到人(户)。

    7    征地补偿收益权    转户居民保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8    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    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9    政策性农业保险    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行为,符合参保政策的,可继续享受。

    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与农民身份有关的合法权益

1    家电下乡补贴    在退出土地前仍继续享受家电、摩托车下乡产品补贴政策。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补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    摩托车下乡补贴        

    3    农村生育政策    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4    农村四级以下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合补贴参合资金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7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执行农村征收标准,过渡期后执行城镇征收标准。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8    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9    农村籍党龄40年以上老党员补助    在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前继续保留。

    区委组织部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负责分配和落实补助到人。

    10    村级干部离任生活补助    继续保留。

    区委组织部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村(社)负责分配和落实补助到人。

    11    农转城人员入伍学历    农转城人员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仍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3年后按城镇应征青年标准执行。

    区武装部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2    农转城人员入伍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    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计发。

    区民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3    殡葬政策    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区民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4    农村遗属抚恤金    属民政抚恤补助农村遗属,转户可自动转为按城镇遗属抚恤执行。

    区民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5    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继续保留。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6    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资助    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7    转户学生照顾政策    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相关录取照顾政策。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8    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仍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9    独生女高考照顾政策    独生女转户后五年内仍为独生女,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相关录取照顾政策。

    区教委、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0    司法考试放宽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前,25个区县(自治县)重庆籍转户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区司法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扶助政策落实。

    21    集体组织资产分配权利    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区农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2    农民新村、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巴渝新居建设补助    在退出土地之前继续享受。

    区城乡建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3    农村沼气国债项目    在退出土地之前继续保留。

    区农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4    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区地税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5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已进入企业工作的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自转户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区水务局、区移民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各镇(街道)、村(社)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宅基地退出补偿

    26    退出宅基地补偿参保政策    放宽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办理条件,对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整户退出宅基地的转户居民,在签订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即可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7    退出夹心房、连体房补偿政策    将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夹心房、连体房纳入全市周转金补偿范围,对暂时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先按地票价款进行托底补偿,并对不能复垦的宅基地和农房进行优化配置。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8    将转户居民全面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按先转户、先申请、先登记的原则,将转户居民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居)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9    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教育待遇    转户居民子女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政策。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30    享受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农民工转户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为转户农民工办理、完善相应的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居)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31    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将转户人员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积极促进转户居民以创业带动就业。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32    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转户后,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转城困难居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三、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一、在江津主城区的转户条件(包括几江、德感、双福)。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  其他镇(街)的转户条件。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农民工及其新生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2010年8月1日以后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

(七)自愿退出宅基地整户需办理参加征占地养老保险人员转为城镇居民。

三、转户居民一次性穿上了城镇就业、社保、教育、医疗、住房等五件衣服。

(一)转户后可保留的权益:

    1. 转户后可以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并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包括人员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等)。

   2. 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的,核发《农村经营权户籍证》,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包括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家电下乡和汽摩下乡补贴等政策;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

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转户居民自转户之日起可办理(凡属历年征(占)用地、宅基地置换人员农转非人员不再核发)《农村经营权户籍证》。

所需的申报资料:

(1)《转户居民保留农村经营权户籍审批表》;

(2)转户居民的户口薄或户口证明和转户确认书复印件;(3)由各镇街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的转户居民家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登记证》复印件。

3.农村的林地使用权予以长期保留。

4.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指城镇低保、征占地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

村级干部离任生活补助继续保留。

5.农村少数民族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的录取照顾政策;三峡库区搬迁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的录取照顾政策;农村独生女转户后,5年内仍为独生女的,可享受高考当年的录取照顾政策;符合规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当年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二、)转户后可获得的好处:

1.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可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2.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可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农房的补偿。

3.住房保障:

将自愿转户的居民和农民工按规定全面纳入公租房申请范围。

同时,还可按政策申请购买公租房。

允许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在巴渝新居聚居点购买巴渝新居房屋,并享受农村居民宅基地复垦置换购巴渝新居相应优惠政策待遇

4.社会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总称):

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整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的,可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老年人每月可领取至少500元养老金。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各用工单位凡使用农民工的,在农民工自愿转户后,都要及时主动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平等就业权。

对因转户而辞退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5.医疗保险:

转户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其他人员参保的需扣费成功的13个月才能享受待遇)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6.教育保障:

转户居民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镇义务教育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待遇,免收择校费。

7.就业:

劳动年龄段登记失业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促进就业帮扶(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政策。

8.社会援助: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转户居民权益保障。

对生活困难转户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转户后3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前继续保留原农村低保待遇。

9.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转户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 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规范的转户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是指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颁发的登记簿,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身份证。

(二)、  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其他用工证明);

2.经商证明(指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协会提供的证明);

3.房产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遗失的凭房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4.住房证明(居住公租房、廉租房,由房管部门出具租住证明;居住单位宿舍,由用工单位提供居住证明;在亲属处居住,由亲属提供房产证明;租赁私房,凭租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房主允许迁入该地址的同意书);

5.结婚证明(是指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遗失后到原办理部门补办);

6.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可由公安派出所、村社或由单位出具);

7.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8.纳税额度证明(是指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9.就学证明(指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或招生录取通知书);

10.农村五保对象证明(是指区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证或证明材料);

11.农村退役士兵(官)证明(是指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转户办理程序

申请。

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本市籍农村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购买商品房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房产证明;

(4)有随迁人员的,需要提供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购房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二)务工经商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本市籍农村居民务工经商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自愿转为城镇居民。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务工经商证明;

(4)住房证明;

(5)有随迁人员的,需要提供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务工经商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三)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 “三投靠”人员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本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投靠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五)成年子女投靠年老父母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本市籍农村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证明;

(4)有随迁人员的,需要提供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六)在校大中专农村籍学生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本市籍农村在校大中专学生、接到大中专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2.申请手续

(1)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就学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七)农民工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自愿转户的,可转城镇居民。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有随迁人员的,需要提供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务工经商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八)农村五保对象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和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散居五保对象,可转城镇居民。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五保对象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九)新增退役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城镇居民

1.申请条件

农村籍2010年8月1日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城镇居民。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的身份证;

(3)退役士兵(官)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六、  受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办理窗口民警受理。

七、  告知。

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八、 时限。

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问:

在增减挂钩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分配回购上有什么政策?

  答: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占补平衡指标)全部归乡镇所有,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乡镇建立账册。

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优先满足本乡镇农村建设用地需要,有节余的可申请县回购,回购价格由县政府统一制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县有关部门在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回购协议的基础上,预先支付部分回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回购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问:

中心镇在土地出让金返还上有什么政策?

  答:

各中心镇范围内获取的土地出让收益,除国家和省留成部分外全额返还。

其他乡镇范围内获取的土地出让收益原则上除规费外全额返还,出让金额特别巨大的,由县政府视情按一定比例返还。

土地出让收益重点用于农民身份转换的社会保障支出、农民生活补贴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问:

中心村培育建设的主要扶持政策有哪些?

  答: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8000万元左右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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