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非股权优势分析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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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非股权优势分析毕业论文

目录(宋体四号加粗居中断前段后0.5行)

摘要I

AbstractII

一、引言1

二、国内外学者的理论回顾1

三、在控制权不完整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3

(一)中外合资企业母国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3

(二)对技术、晶牌等关键资源的完全控制5

(三)成立多个合资企业并划分销售区域6

四、结论及其政策建议7

(一)政策调整:

从超国民待遇回到国民待遇7

(二)保持国内市场的竞争性,防止外资垄断7

(三)加强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外部治理,保护国内技资者利益8

(四)重视无形资产作用,加快技术创新8

(五)中方投资者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8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注:

目录由word文档自动生成,按二级标题编写,如上所示;段落设为宋体五号行距1.5倍、段前段后0行]

 

一、引言(宋体四号加粗居中段前段后0.5行,下同)

近年来,中外合资企业的数量扩张有逐步放缓的趋势:

2000年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已樊升至54.3%,而中外合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却首次出现负增长;2001年新批的外商独资历项目已比合资项目多出70%,投资额是合资企业的2倍;外商独资企业正成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流方式。

不少外商在合资期限到期之际或通过增资扩股、收购等手段控股合资企业,或终止合资企业,自起炉灶。

另一方面,不少外商在微观层次的具体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比较典型的如:

阿尔卡将其在上海贝尔的股份由31.65%增加到51%;三星集团将其在三星电子的股份由50%增加到91.5%;宝洁公司将其在北京熊猫的股份由50%增加到99%;杜邦公司将其在华独资企业增至6家。

越业越多的迹象表明,在华经营多年的跨国公司开始走向一条由合资到外资控股进而到外商独资的轨道。

影响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模式及其变化趋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从宏观方面业看,在市场环境方面,中国市场稳定快速地扩大并蕴含巨大的增长潜力,使得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上追求高度控制的独自企业形态;另一方面,2000年到2001年,中国政府行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一方面规范了外商投资者的行为,使它们的全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也放宽了外商投资股权的某些规定。

从微观方面分析,缺乏对特定国家环境的了解和经营经验是制约了跨国公司进入该国市场及进入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经济转型国家,对于初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业说,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时首先考虑的就是合资企业——这种资源投入少、风险低的时入方式,以减少出资额,降低风险,并利用中方合资者在东道国的销售网络、人事关系等资源优势,取对方之长补自己之短,大大降低其自身的“学习成本”。

但是,这些投资者一旦积累了在中国市场上的投资经营的经验与知识,就能更准确地估价经营风险与收益,从而运用在合资企业中的控制权优势,一步步地实行合资企业的独资化,采取资源投入量大、控制程度高的进入方式。

本文通过分析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合资企业内部的管理优势和垄断优势,以此来剖析外国投资者如何运用其在合资企业中非股权优势来实现其对整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从而揭示出外国投资者逐步实现合资企业的产权变致力的微观基本。

二、国内外学者的理论回顾

关于国际直接投资(FDI)的本质,有的学者强调“经营资源”,尤其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例如,日本学者原正行认为,FDI是企业经营资源在企业内部的国际转移;①另一位日本学者小岛清认为,FDI是以经营管理上的技术性专门知识为核心。

②有的学者则强调“控制权”,例如A.G.肯伍德和A.L.洛赫德认为,FDI是指一国的某公司在另一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获得该国某企业的控制权。

相关国际机构、政府部门与理论界,例如联合国跨国公司与投资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TO、美国商务部等,认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为FDI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处于核心地位,而货币资本则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只能进行间接技资,所以FDI不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且其直接目标就是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

①基于此,有学者认为:

“FDI是指一国或地区企业通过垄断优势(主要表现为无形资产)的国际转移,获得部分或全部外国企业控制权,以实现最终目标和直接目标高度统一的长期投资行为。

”②

处于控制权地位的经营资源一般都是垄断资源,因此跨国公司要有一定的垄断优势,体现这一思想的垄断优势理论是FDI理论的基石。

S.H.海默认为,跨国公司从事FDI的根本动因在于:

一是排除竞争;二是利用垄断优势。

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包括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雄厚的资金实力、信息、声誉、销售渠道、规模经济等。

海默的结论是,跨国公司对与东道国创办合资企业并元兴趣,而是乐于创办独资企业,以保持其垄断优势。

③H.G.约翰逊发展了海默的理论,认识到专利、专有技术、管理与组织技能等无形资产或知识资产是从事FDI的关键,垄断优势主要来源于跨国公司对知识资产的控制。

大型跨国公司向东道国所转移的要素主要是上述垄断优势,货币资本的转移量较少,也是其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

内部化理论则从另外的角度解释了FDI以技术和知识产品为主的原因以及影响其内部化进程的因素,认为合资企业只是不稳定的短期契约,在发挥企业所有权优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方面的作用远不如独资公司,跨国公司一旦获取了组织内部市场的能力,建立独资子公司就成为它们随后的必然选择。

毕密斯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由于发展中国家经营环境复杂,跨国公司支配合资企业的控制权越大,绩效往往越不理想,因此当地合伙人应当分享跨国合资企业的决策权,即企业决策由合资双方共同作出。

在合资初期,即使经营绩效不佳,跨国公司也不会谋求对合资企业进行完全控制,但却会抓住总经理的职位紧紧不放。

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对合资企业内部的控制权问题进行了研究。

李维安博士对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股权安排及其动态变化、董事会及其权力配置、管理层控制、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他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的几个特征是:

(1)控股和独资化倾向;

(2)技术等关键资源的非股权控制;(3)多个母公司控制;(4)外方直接任命总经理、进行财务监控和直接任命关键部门的经理,由中方控制的董事会是“橡皮图章”;(5)分权的决策机制。

根据比较优势,中方控制人事、国内营销等部门,外方控制技术、国外营销等部门。

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可以粗线条地归纳为四点:

第一,与国际间接投资相比,FDI的根本特征在于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第二,跨国公司对FDI企业的控制权来源于其垄断优势;第三,为保护垄断优势并获得最大利润,跨国公司通常倾向于建立独资企业;第四,在一定条件下,外方同意组建合资企业,但会谋求企业的控制权。

上述理论成果,为本文进一步探讨合资企业独资化进程中,外国投资者如何运用其在企业内部的垄断优势一步步地实现合资企业的产权变动,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在控制权不完整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

在合资企业成立初期,中外双方对股权要求的偏好存在着差异。

中方的目标在于获得管理经验、技术、国际营销渠道以及利润等,强调掌握企业最终决策权,而且,国家法规也明确要求,合资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而跨国公司由于自身的优势、劣势以及以前的经验教训等,往往表现得很“大度”,甘居小股东地位。

因为这是市场开发阶段,是产品导入期,无利可图,加之市场需求前景不甚明朗,投入费用也比较高昂,在股权安排上采取“舍本而逐末”的战略态势,进可以扩大股份,接收已开拓的“疆地”,退可以锁定自己的成本,将投资损失降至最低幅度,是一种左右逢源的投资战略选择;但控制权关乎未来实施进退战略的成败,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万万不能放弃的。

为了谋取实际控制权,跨国公司精心构筑了股权和非股权、合约和非合约等种种制度安排,力争在所有关键环节上消除“中外合资企业结构的脆弱性和双方母公司潜在竞争的可能性所引致的、存在于合资企业运营全过程的各种风险”①。

在合资企业的这种权力安排模式中,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是,跨国公司或小股东为什么能够拥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实际控制权来源于协议或合约安排,合约安排来源于合作双方的谈判力,那么,双方的谈判力各源自于何处?

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看,外方的谈判力主要来自于两方面:

一是管理技能优势;二是垄断优势,也可以说是技术资源优势,这是我们下面所要探讨的问题。

中方的谈判力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物质资本的投入获得的大股东地位,但这种物资资本与当时中国更为稀缺的以人力资本为特征的管理技能和关键技术相比,几乎没有什么优势可言;二是先天具有的国内市场优势等,但这种优势在下文将要讨论的外方“增加合资企业数量并划分销售区域”等制度安排的冲击下也几乎荡然无存。

(一)中外合资企业母国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宋体五号加粗,下同)

合资企业是国际上公认的最难管理的企业形式。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根。

本特征,是各方股东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权。

中外合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虽然具有法律独立性,但它本身是否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而存在,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公司法律特征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是一个法人实体,而这一点又与中外合资企业对母公司,特别是国外母公司的从属程度发生了冲突。

从法律角度上讲,应该是投资者被授权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抉择,而在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股东往往是中外几家公司,最终的投资者并不直接插手合资企业的组成。

这些因素导致了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差异。

也正是这种差异,使得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对企业控制权不完整的条件下,实现对合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

这种差异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董事会的构成由母公司所主导,董事会的职能残缺不全。

根据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公司治理研究课题组对天津开发区200家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的调查,合资企业通常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一般只有中外两家技资公司,因而在治理结构上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法通过股东大会产生。

合资企业董事会人员由中外双方协商产生,其比例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

双方协商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长在中外双方合资洽谈时就已拟定,但要通过董事会认可。

在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只有10%的企业聘请了外部董事,90%的企业没有聘任。

从董事会的规模来看,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的规模较小,以中日合资企业为例,天津中日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平均人数为6.3人,而日本母公司董事会人数多在18-20人之间。

董事会的权力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确保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

董事会的功能一是监督,包括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两个方面;因而合资企业的战略制定和实施需要得到母公司的同意方能进行,其职责实际上是负责落实母公司下达的经营战略意图,一些重要的决策,如增资、撤资、高级主管的任免以及产品销售市场的选择等基本上由母公司决定。

董事会要对母公司负责,并接受母公司监督,母公司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董事。

由此可见,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母公司行政指派的产物,董事会的一些重要职能都由母公司代为行使,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非独立性表现得非常明显。

2.高级经理人员由母公司指派,委托代理关系模糊不清。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委托代理关系来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是一级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对经理层是另一级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两级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十分清晰,责任也非常明确,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③但大多数中外合资企业的情况并非如此。

在合资企业中,母公司不仅直接任命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而且还直接任命关键部门的经理。

虽然这些任命要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但这往往是一种形式。

这种状况导致了合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扭曲,一方面,合资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因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母公司掌握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任免权,因而,他们又必须服从母公司的指令,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合资企业的利益。

这使得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难以真正履行受托人责任,并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监督。

在中外合资企业,常见的情形是外方人员出任总经理、中方人员出任董事长。

合资企业董事长的权力既比不上外资企业的董事长,也比不上我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他无法改变董事会的决定,在外方董事占大多数或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董事长形同虚设。

而总经理则享有实际的权力,并能说服外方董事与之共谋,使董事会执行自己的意图。

所以,合资企业外方母公司通常强调拥有总经理的任命权,有时甚至将此作为合资的先决条件之一,而对董事长一职则不那么重视。

由此可见,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是一种母国主导型的治理模式。

外国投资者在缺乏股权优势或股权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通过对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设计,牢牢掌握对企业的管理控制权,使得中方控制某些治理职能,但通常仅具有名义上的而非实质性的最终决策权。

在这样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下,外国投资者就实现了对合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对技术、晶牌等关键资源的完全控制

跨国公司占有世界研发投入(R&D)的75%-80%,控制着世界先进技术的发展方向,既是技术研发的投资主体,也是技术成果的拥有者,先进技术的国际转移和扩散都与跨国公司密不可分。

由此可见,技术资源作为外国投资者所掌握的垄断优势,对合资企业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跨国公司控制关键技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中外合资企业只能向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在华的独资子公司购买关键技术或核心零部件,例如百事可乐公司在华的14个中外合资企业必须向百事(中国)公司购买碳酸饮料的浓缩液,而且不允许利用该浓缩液开发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国产饮料品牌;

(2)合资企业的技术部门由跨国公司控制,对中方实施严格的技术封锁政策;(3)国产化零部件的采用与推行须征得外方的首肯。

控制关键技术具有一箭双雕的功效:

首先,能够间接地独占完整的收益权。

由于核心技术产品往往是独一无二的,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跨国公司通常可以以一种较高的价格将核心技术产品或技术使用权卖给一个“价格接受者”,阻止东道国投资者分享由这些技术所带来的垄断利润或租金。

因而,控制了核心技术就像控制了水渠的闸门一样,可以任意控制水渠流量的大小,换言之,企业收益的高低与有元,就完全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中。

跨国公司就是这样凭借着对技术资源的完全控制,在控制权不完整的条件下间接地攫取了股东收益权。

其次,可以扼住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命脉并排除潜在的竞争对手。

由于必须得到跨国公司关键技术的供应,合资企业的前端命脉一一供应能力一一就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这能有效地防止关键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迅速扩散,避免东道国的企业通过“干中学”成为跨国公司的竞争对手。

只有当产品的竞争力严重落后并威胁合资企业的生存时,技术封锁政策才有所松动,新的技术才会被应用到合资企业的产品中。

例如,1996年占据了越野车市场60%份额的北京吉普汽车公司只是在1998年以后企业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外方戴姆勒一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才于2002年考虑产品质量的提升和产品更新换代问题。

又如,中日合资天津富士通天电子有限公司是由日本富士通天株式会社持股60%、天津真美电声器材公司持股35%、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持股5%组成的合资企业。

日本富士通天株式会社不仅承担了合资企业绝大部分资金需求,而且为合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结果,合资企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严重依赖日方母公司,自己不设立研发部门,因而在运营上不得不接受日方的控制。

由于关键技术资源更为稀缺且便于垄断,因而,在谋求对合资企业实质性控制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另一垄断优势即是对合资企业的品牌控制。

外国投资者选择合资对象,往往首选各方面基础较好的国内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有实力、有品牌、有市场,在合资谈判中外国投资者一般都要求那些在国内享有盛誉的品牌进入合资企业或作价卖给合资企业,或由合资企业独占性使用(合资企业付给中方商标使用费)。

应该说,名牌产品进合资对合资企业早期运作十分有利,不少合资企业就依靠这些名牌产品迅速进人国际、国内市场,从而保证了企业正常有序的运作。

①然而,发扬光大这些中国名牌产品并不是外国投资者的最终目的,而是利用其拥有著名的品牌和商标的优势以及国际经营经验的优势,实际上对合资企业的品牌和商标的创建、使用进行控制,从而达到控制合资企业的产品生产与销售的目的。

具体做法有:

一是利用东道国合资者对商标和品牌作用认识的不足和经验的缺乏,在合资企业的章程上,即明确规定合资企业所使用的商标和品牌由跨国公司提供,跨国公司甚至要求合资企业支付商标和品牌使用费。

事实上,有的跨国公司提供的品牌的知名度还不如东道国合资者的品牌的知名度。

二是对合资方的商标和品牌进行封杀。

主要表现为,将合资方的商标和品牌收购后束之高阁,弃之不用,一段时间后自然从市场上消失。

三是利用合资企业的广告和促销费用来宣传跨国公司的品牌,扩大跨国公司品牌和商标的知名度,进而对合资企业产品的营销渠道构成控制。

尤其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普遍缺乏品牌运营和管理的经验。

跨国公司便利用合资的契机,不但利用了中方已有的品牌资源和营销渠道来推广自身的产品,还凭借自身的著名商标和成熟的品牌管理理念,牢牢地控制住了合资企业营销过程中的控制权,使合资对方在品牌和营销渠道上产生严重的依赖性。

联合利华利用合资为“陷阱”,成功清洗掉上海牙膏厂的“美加净”、“中华”两大品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联合利华通过“降低价格”、“改变自身原有品牌定位气”、“三年内不为美加净、中华两品牌牙膏作广告”等一系列措施,使得美加净牙膏的销售量从1994年的6000万支骤减为2000年的2000万支,中华牙膏的销售量也是大不如前,而自身的“洁诺”等品牌则迅速上位,市场份额迅速攀升。

(三)成立多个合资企业并划分销售区域

在市场开拓过程中,为了打破和防止中方合资者对国内市场的垄断,加速市场扩张进程,跨国公司还会根据市场扩张战略的需要在全国成立多个合资企业。

企业数量的增加意味着每一个合资企业的市场范围缩小了,削弱了单个企业的谈判能力,既能防止中方对国内市场的潜在垄断,有效地抑制某些合资企业中方所拥有的管理和决策优势,也能避免中方可能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有利于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市场资源的控制。

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合资企业相互蚕食市场或竞相实施粗放式的市场开发战略,跨国公司还规定了每个合资企业的销售区域、市场技人费用以及产品价格。

例如,百事可乐公司在中国有14个灌装厂,每个灌装厂所在的城市或省份,就是它的市场“势力范围”,其他灌装厂不得跨区销售。

另外,划分销售区域也是排挤或打压拥有较大控制权或“不听话”企业的一个有力手段,这些企业的市场活动空间将被限定在那些无利可图的区域。

例如,由中方控股和掌管控制权(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中方出任)的四川百事公司就只分得了成都以西人烟稀少的阿坝、凉山等地区,而云南省和成都以东富庶的平原地区则被划归到由百事(中国)公司控制的重庆百事的名下。

“像销售区域、市场投入费用甚至价格一且由百事(中国)确定,则各灌装厂(即合资企业)实际上就变成了百事可乐在中国的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

”①

通过增加合资企业数量和划分销售区域等控制手段,跨国公司既增加了合资企业的竞争压力,又保持了竞争秩序;既缩小了每一个合资企业地理意义上的市场范围,又迫使其扩大经济意义上的市场空间,最终有效地实现跨国公司的市场开拓战略。

在合作过程中,跨国公司通过上述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技术控制、合资企业数量控制以及销售区域控制等手段的共同使用,基本上能够实现在控制权不完整条件下对合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

当然,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企业,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手段的搭配组合也会发生相应变化。

比如在饮料行业,百事可乐同时使用了四种手段来谋求对合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并且对每种手段都非常重视;而在汽车行业,受单厂投资额大、规模经济要求较高等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大多采用技术和经理权控制等手段,很少诉诸合资企业的数量和销售区域划分等方式。

不过,这些搭配组合的变化并不会影响跨国公司谋求实际控制合资企业的目的和效果。

跨国公司在与国内投资者的合作初期所显示出来的这种非股权优势,必将成为合资企业发生产权变动的微观基础,从而为其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直接投资的下一步战略目标一一建立独资企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结论及其政策建议

在合资企业中控股与否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控制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因为控制权决定了企业利润规模的大小与分配。

在传统的企业理论看来,资本产权与管理技能优势是控制权的主要来源,但合资企业的运营实践表明,技术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也是控制权的重要来源,而且技术资源优势更是一种可以将资本、管理和市场等资源权力架空的权力来源。

中外合资企业的国外母公司对合资企业控制权的重视,反映了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长远战略目标,也反映了中外双方母公司在资源和竞争能力上的差异。

随着跨国公司国际一体化生产体系的不断深化,中外合资企业也在跨国公司整体价值增值活动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

不管中方愿意不愿意,中外合资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融入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体系,合资企业的外方母公司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合资企业的主宰。

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非股权优势地位,也将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下一步战略目标实施的坚实基础。

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股权争夺战中,无疑将会轻松胜出。

中外合资企业的独资化倾向将会愈演愈烈,成为我国引进FDI过程中不可抵挡的新趋势。

这一发展趋势无疑将对我国现行的政策体系构成严峻的挑战,也使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不得不考虑在这样的环境中自身的定位和出路。

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应在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层次同时进行。

对于政府来说,在对合资企业的管理中,首先应确立的原则是:

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用行政手段直接对企业实行管理或干预。

市场经济时代的政府必须也只能站在宏观调控的高度,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来对中外合资企业实行管理。

(一)政策调整:

从超国民待遇回到国民待遇(宋体五号加粗)

从超国民待遇回到国民待遇,既是WTO规则和国内经济承受能力双重因素使然,也是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控制性地位所决定的。

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而对“三资”企业实施的超国民待遇使我国引进FDI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也使国内企业在税收、经营领域等方面受到内歧视待遇,使国内企业犹如缚着双手与外资企业竞争,表面上看是为了增加和扩大外商对中国投资,实际却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正、公平竞争原则。

尤其是在现阶段,在外国投资者牢牢掌握中外合资企业的控制权的形势下,必须回复对外资经济的国民待遇,否则合资企业将会进一步倚仗自身在政策上的先天优势,站在比国内企业更高的起点,谋取对整个行业,甚至是整个经济的控制权。

到那时,引进FDI过程中的“拉美化”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

(二)保持国内市场的竞争性,防止外资垄断(宋体五号加粗)

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外国投资者利用自身在合资企业内部的控制性地位,在使合资企业产权逐渐变动的过程中,极容易产生合资企业利用其强大的实力完全垄断所在市场,使得其他现有企业难以抗衡或其他企业很难进入(由于规模、价格、资金等原因),或必须以合资的形式进入。

这种反竞争影响被称为对市场的“窒息效果”。

①同国内有与之相竞争的企业相比,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及产品的国内价格,都比较符合东道国的利益。

因此,要防止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分割性垄断,应在一个行业实施多国多项引进策略,使跨国公司相互跟进,引进国际竞争机制。

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在国内形成一批可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

还可通过降低同类产品的进口关税,使跨国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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