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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融资租赁合同

(直租-工程机械、制造)

编号:

甲方(出租方):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向甲方申请承租、甲方同意出租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述租赁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定义的除外:

1.1相关法律:

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

1.2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与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正常营业日。

1.3本合同:

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与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

1.4租赁物:

指本合同所附《租赁物清单》(附件二)中列示的设备与软件,以及相关附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

1.5《买卖合同》:

是指甲乙双方与供应商签署的有关租赁物买卖的合同,详见附件三《买卖合同》。

1.6起租日:

指对租赁本金开始计算利息的起始日,具体日期根据本合同3.2条的约定确定。

1.7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8双方:

指甲方与乙方。

1.9供应商:

指租赁物的厂商、制造商、销售商等,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2.租赁物

2.1租赁物是由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向乙方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物件(详见附件二)。

2.2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乙方占有与使用。

3.期限

3.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留购价款(或有)与其他应付款项之日止。

3.2租赁期限由《特殊约定》(附件一)确定。

3.3本合同起租日是指甲方按照《买卖合同》支付首期货款之日。

4.租金

4.1租赁本金是指甲乙双方计算租赁利息的基数,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4.2本合同项下的每期租金均包含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

租金的期数、每期金额、支付时间与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4.3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日为租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遇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银行工作日。

4.4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采取浮动利率,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甲方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之次日,对租赁利率中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无需再次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将调整结果以《租金变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所调整的租金额支付剩余租金。

本合同签订后起租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起租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租金。

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指导利率的,则参考中国交通银行总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4.5乙方在起租日起12个月内(含)不得提前还款。

4.6乙方在起租日起12个月以后(不含)申请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17.5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

4.7乙方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之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乙方,本合同终止。

4.8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的,乙方不得以经营不善等乙方原因、与供应商纠纷等第三人原因、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灭失/毁损等租赁物原因、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要求迟延支付或者进行减免。

4.9供应商直接向甲方开具租赁物(设备)的增值税发票的,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额度的租金发票;其余情况下,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租赁利息部分的发票与租赁本金部分的收据。

5.首付款、保证金与租赁手续费

5.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下列全部款项:

(a)首付款:

乙方应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金额、币种与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b)保证金:

乙方应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金额、币种与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不计利息。

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或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保证金冲抵后,乙方应及时补足。

在甲方确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冲抵乙方最后几期租金。

(c)租赁手续费:

指甲方向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乙方应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金额、币种与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

本合同签署后,无论何种情形,甲方已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

5.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照如下顺序划扣:

(1)逾期利息

(2)违约金(3)其他费用(4)保证金(如需补足)(5)逾期租金(先抵扣租赁利息后抵扣租赁本金)(6)当期租金(先抵扣租赁利息后抵扣租赁本金)(7)提前还款(8)留购价款(9)其他需抵扣的项目。

6.租赁物的购买

6.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

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价格、交货、安装、验收、质保维修等事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乙方对前述选择及其决定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根据前述决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

6.2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甲方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与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义务外,《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其它的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6.3乙方应负责办理并向甲方提供与租赁物购买与使用相关的批准文件及甲方认为必要其他许可文件。

6.4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

7.租赁物的交付

7.1甲乙双方同意由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地点与时间向乙方直接交付租赁物。

乙方应在指定交付地点接货。

在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视为乙方已接收租赁物,并应立即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接收证明》。

7.2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验收;若《买卖合同》中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的,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应将《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提交甲方备案。

7.3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延迟交货或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办理索赔事宜。

8.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8.1甲方对租赁物不作任何陈述与保证。

并且,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

因供应商延迟交付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买卖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的瑕疵为由主张免除或迟延支付租金。

8.2租赁物未能交付、延迟交付、交付不符合约定与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索赔费用与索赔后果由乙方承担与享有。

乙方若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协助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协助事项与响应时间等要素),甲方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必要协助。

8.3乙方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者的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租赁物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4发生本条8.1-8.3所约定的事项,若已起租的,乙方不能拒收租赁物,亦不得以前述情况为由迟延支付租金或要求减免租金。

9.租赁物的权属

9.1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以明示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维护租赁物标识的清晰与完整。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安装GPS并通过GPS系统监控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甲方有权在相关机构办理租赁物的登记事宜,乙方应予以协助。

9.2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转让、转租、分租、抵押、质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的行为,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作为诉讼担保或抵偿债务,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

9.3租赁期限内,乙方享有占有与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9.4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的财产范围。

9.5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等提示合理使用与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即时书面通知甲方、供应商或其指定的维修服务商;乙方保证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仅允许该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乙方应为该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与维护。

根据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可由乙方与供应商指定的维修服务商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该等维修服务商签订。

9.6乙方应保持对租赁物的占有与控制,并就一切有损甲方所有权与其它权益的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与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

9.7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租赁物的损毁程度,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或更换租赁物中的设备及零部件,所有更换、升级、更新后的设备、零部件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免费归属于甲方所有。

9.8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发票的处理按照附件一约定执行。

9.9乙方有权委托供应商指定的维修服务商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乙方不得因维修保养纠纷影响其向甲方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

9.10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转租等原因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0.1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正常损耗的除外)。

10.2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a)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b)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10.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致使无法修复的,按照本合同17.5款进行处理。

10.4乙方按照本合同10.3款进行处理后,乙方以租赁物的现状自动获得其所有权。

11.保险

11.1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要求为租赁物办理财产险。

保险单须经甲方认可,且保险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

投保后或保单变更后,乙方应立即将保单副本提交甲方。

乙方应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

甲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投保人变更保单时,须同时经第一受益人同意。

如租赁物已保险但未批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须增加批注或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

11.2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与一切必要相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因乙方原因贻误定损检验与理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致使无法修理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a)甲方领取的保险金与租赁保证金合并直接依次冲抵未到期租金、到期未付租金等应付款项,本合同自动终止。

保险金与租赁保证金不足冲抵的本合同17.5款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冲抵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b)甲方用保险金重置租赁物。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租赁物重置价款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本合同双方继续履行。

11.4租赁物发生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与非保险事故),给乙方及他人造成人身、财产与声誉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甲方权利的转让与抵押

本合同有效期间,不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以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甲方将前述事项通知乙方即可。

13.期末租赁物的处理

13.1租赁期满,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租赁物按照附件一的约定处理。

13.2租赁期满,甲、乙双方就租赁物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另行签署相关文件,则租赁物的处置不受本合同13.1款的限制。

1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乙方的权利:

(a)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租赁物;

(b)若附件一中约定乙方有权留购租赁物的,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甲方提出留购。

14.2乙方的义务:

(a)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

乙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b)按本合同第9条等约定正确、合理、适当地使用租赁物;

(c)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租赁物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d)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首付款、保证金、保险费与手续费等各项应付款项;

(e)乙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甲方的债务;

(f)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g)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可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的,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或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同等价值的其他担保;

(h)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i)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可能影响甲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j)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k)乙方如为集团客户,向甲方及时报告乙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与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5.1甲方的权利:

(a)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b)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乙方应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相应款项;

(c)租赁期限内,有权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征信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乙方应提供配合;

(d)对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款项以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15.2甲方的义务:

(a)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b)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与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违约责任

16.1乙方出现如下情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采取本合同17.1款约定的措施:

(a)乙方违反本合同14.2款(b)、(e)、(f)、(g)(i)、(j)项的约定;

(b)乙方累计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总额达到三个月租金的;

(c)经营与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d)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甲方义务的履行;

(e)乙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甲方债务实现的,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明;

(f)乙方严重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约定的;

(g)乙方违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或融资合同约定,致使甲方认为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h)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6.2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乙方违约:

(a)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与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b)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c)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d)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16.3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乙方违约:

(a)抵押人未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b)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c)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d)抵押人经甲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e)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f)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

(g)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16.4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乙方违约:

(a)出质人未按甲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b)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c)出质人经甲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d)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可能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e)质物是应收账款的,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进行质押登记的;

(f)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

(g)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16.5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乙方违约。

16.6乙方违反本合同14.2款(a)、(c)、(h)、(k)项的约定,视为乙方违约。

16.7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

17.救济措施

17.1除本条另有约定外,出现本合同16.1-16.5款的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a)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逾期利息”与赔偿金(按17.5第c项计算)。

(b)要求乙方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c)收回与处置租赁物。

当甲方处置租赁物时,乙方应无条件缴付相关税费,自负费用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完好状态下)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取回租赁物的费用。

甲方处置租赁物的,甲方有权自主决定租赁物的处置价格,若租赁物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17.5款约定的款项及18条约定的费用总与时,低于部分乙方应负责继续偿付;若租赁物处置价款高于本合同17.5款约定的款项及18条约定的费用总与时,高于部分作为乙方额外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d)要求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e)行使担保权利。

(f)解除本合同。

17.2除本条另有约定外,出现本合同16.6款的违约事件,经甲方或其代理人书面催告后,乙方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该项义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17.1款约定的权利。

17.3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首付款、保证金、保险费与手续费等各项应付款项的,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乙方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

17.4出现本合同16.7款的违约事件,甲方有权代为购买保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7.5乙方按本合同4.6款的约定提前还款或者发生本合同10.3款等约定事项时,乙方应支付如下款项:

(a)未清偿到期租金与租赁物的剩余本金;

(b)已产生但未清偿的逾期利息;

(c)提前还款手续费。

该手续费的计算方式为:

剩余租期小于12个月(含)按1期租金数额收取,剩余租期大于12个月,按2期租金数额收取。

(d)若附件一中约定乙方有权留购租赁物的,乙方支付留购价款;若附件一中约定期末租赁物归甲方所有或余值分成的,乙方支付的价款见附件一。

17.6因乙方或乙方的相关方迟延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与租赁手续费等应付款项,导致租赁物迟延交付或不能交付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8.费用的承担及公证

18.1本合同项下与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若有)由乙方承担。

18.2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8.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追诉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8.4因租赁物购买及其保管、使用、设置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依法应缴纳税款除外)由乙方承担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支付。

租赁物的运费按照《买卖合同》进行承担,《买卖合同》未有约定的由乙方负担。

甲方对前述费用、税款的支付或缴纳不承担任何责任。

18.5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18.1-18.3款所述费用,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本合同项下租金与其他各类款项的支付。

19.权利的保留

1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与排除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与其它合同对乙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与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19.2发生影响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险、修复以及毁损等任何情形,乙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与其他应付款项。

20.不可抗力

20.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20.2因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可以申请中止履行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

20.3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补齐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应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1.保密

在本合同生效后至租赁期满两年内,双方应当对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已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法律法规与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2.通知

22.1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均需按本合同首页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发送对方。

发送方式包括当面提交、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递信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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