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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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四)夫妻双方填写的《<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登记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三、办理的程序

按照夫妻其中一方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的程序提交上述资料,即时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区县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附件

《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登记表(样式)

夫妻近期1寸免冠照片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

女方

 

 

 

 

 

 

男方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婚育情况及申领理由: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按指印):

男方(签名按指印):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单位或

村(社区)委会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注:

单位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无单位人员由村(社区)委会签署意见(须简明扼要地清楚反映申报者的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

《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九)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十)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四)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须复印在一张)1张;如无《居民户口簿》的,需提供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夫妻双方填写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六)男方与女方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含县、区以外)的,由男方、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分别在《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填写男方、女方的婚育情况;若其婚育情况复杂的,应另附其婚育情况证明。

(七)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死亡证明等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办理的程序

(一)夫妻双方向其中一方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口头申请,填写《申请再生育审批表》,经其单位、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报送其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

(二)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区)卫生计生局。

其中,女方单位或户籍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公示。

(三)县(区)卫生计生局政策法规科(股)对报送材料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县(区)卫生计生局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生育证》。

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照片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女方

 

 

 

 

 

 

男方

 

 

 

 

 

 

联系电话

 

住所

 

子女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生父姓名

生母姓名

 

 

 

 

 

 

 

 

 

 

婚育情况及申请理由: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2014年月日

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乡镇收齐资料时间:

2014年月日县接收资料时间:

2014年月日

“单独两孩”《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者应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另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二、申请办理规定、程序

(一)申请办理《生育证》地点的规定

1.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或女方是我省户籍地的,在我省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生育证》;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夫妇的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的,经女方户籍地的县级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男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生育证》。

(二)申请程序:

在户籍地居住夫妇可通过网络预约申请办证,随时查询办证进度,流动人口夫妇也可通过网络异地向女方户籍地申请,委托他人到女方户籍地办理。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输入“xx”,即进入“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的页面。

根据提示完成四个步骤,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可进入“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见附件1)。

2.现场申请:

未在网上预约申请,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现场申请办理的居民,由计生办提供“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三)现场审核受理

申请人在“申请再生育审批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字盖章,然后携带上述相应资料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确认后提交相关资料。

三、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资料

现场确认时请同时携带相关资料原件经查看、扫描后退还。

(一)申请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者均需提供: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第一个孩子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5.夫妻双人两寸合影照片2张。

6.夫妻一方父母婚姻变动的,还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

《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7.曾经非婚生育的,还需提供已经处理的证明材料等。

(二)符合上述三种条件中第一种条件的,自愿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复印件1份。

(三)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第三种条件的,还需提供:

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手续(《收养证》)复印件1份或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1份。

四、审查审批程序

(一)公示上报:

乡镇(街道)计生办收齐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其中,单独一方父母如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其独生子女的界定由受理申请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将我市统一规范的《“单独两孩”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表》(见附件2)传给单独一方父母的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由后者在3个工作日(不得延误)内查证核实后反馈给前者,并上报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二)审批发证:

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结论。

对批准再生育的,直接打印《生育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统一领取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个别特殊情况可通过邮寄、直接发放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对不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小孩后该证自动失效。

特别说明:

1.省卫生计生委规定:

对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严禁随意增加审批程序和申请人提供资料等前置条件。

2.办理时限以申请人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现场提交相应资料并审核确认完毕、正式受理申请起开始计算时间。

3.需要咨询政策口径和办理程序或对申请办理工作有意见的,均可拨打电话:

(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附件1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照片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女方

 

 

 

 

 

 

男方

 

 

 

 

 

 

联系电话

 

住所

 

子女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生父姓名

生母姓名

 

 

 

 

 

 

 

 

 

 

婚育情况及申请理由: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2014年月日

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乡镇收齐资料时间:

2014年月日县接收资料时间:

2014年月日

附件2

“单独两孩”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表

单独一方情况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单独一方父母婚姻情况

项目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婚姻

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变动前后配偶婚姻情况

父亲信息

母亲信息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单独一方父母生育情况

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个数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含收养)

男孩:

女孩: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婚否

现存

子女否

死亡时间

亲生或收养

村(居)意

负责人:

(盖公章)201年月日

单位或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

(盖公章)201年月日

注:

本表由受理申请方乡镇(街道)计生办用高拍仪、QQ等方式传给单独一方父母的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与其一道核实证明单独一方是否界定为独生子女(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查证核实后反馈给前者)。

宜宾市“单独两孩”《生育证》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病残儿的父母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病残儿母子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

(四)病残儿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五)夫妻双方填写的《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

三、鉴定的程序

(一)病残儿的父母将上述资料报夫妻其中一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签注意见,并按照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程序逐级审核上报。

(二)市卫生计生委于每年9月组织一次鉴定,具体鉴定时间、地点于鉴定前一周通知病残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经鉴定符合病残儿童标准的,由县(区)卫生计生局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导对象按照再生育申报程序申请生育笫二个子女。

(三)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四)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一年组织两次。

第一次为6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5月30日前;第二次为12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11月30日前。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市级鉴定每例150元、省级鉴定每例800元标准执行。

 

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四)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四)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五)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六)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七)夫妻一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三、办理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办证后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证明材料。

收到补办申请的计生办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及时补办。

(一)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二)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流动人口办理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一、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一)办理的条件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夫妻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的程序

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即时免费领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无婚育情况证明的,经乡镇(街道)计生办向其户籍地发核查函了解情况,复函符合的,给予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复函不符合的,发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不予办理通知书》。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办理的条件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离开户籍地县(区)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2.申请人的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3.已婚的,应出示《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已生育的,应出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情况证明。

5.农村人口中已生育、未绝育的,应出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计划生育服务协议》。

(三)办理的程序

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申请表》,经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免费办理。

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扶”)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已婚农民,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并且没有违反各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基本条件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为“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达到规定年龄的上一年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自愿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或计生办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申报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四、应提交的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各1张。

(二)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

(五)有婚姻变动情况的需提供: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

(六)本人系独生子女父母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无证,还需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未违法生育子女的相关证明。

(七)“特扶”申报对象需提供:

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三级以上(含三级)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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