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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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8)

3.1 火灾种类 (38)

3.2 危险等级 (39)

4 灭火器的选择 (43)

4.1一般规定 (43)

4.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5)

5灭火器的设置 (48)

5.1一般规定 (48)

5.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3)

6灭火器的配置 (56)

6.1一般规定 (56)

6.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57)

7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59)

7.1一般规定 (59)

7.2计算单元 (60)

7.3配置设计计算 (61)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

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

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

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

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

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

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

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

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要着手审核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情况,把好这重要的第一关。

这样做,可避免在建筑灭火器配置的事务上前后脱节,互相推诿,杜绝以往个别单位一直拖延到建筑物竣工后,或开业前,才考虑灭火器的配置事务的情况发生,否则就会完全失去制订本规范的根本意义。

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对建筑物进行防火检查时需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检查灭火器的实际配置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是否与消防建审时审定的设计图、计算书相吻合,特别要注意有个别单位为应付竣工验收或防火检查,临时购买或挪借几具灭火器凑数,更要防止甚至有个别单位在需配灭火器的建筑场所根本就不配置任何灭火器的异常情况发生。

1.0.4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故在为各类建筑物配置设计灭火器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且不能与之相抵触,以保证国家各相关规范、标准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2术语与符号

2.1术语

本节内容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编写的。

主要拟定原则是:

所列术语是本规范专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在具体定义中,根据有关规定,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突出特性,尽量做到定义准确、简明易懂。

本规范现列入4条术语。

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是指存在可燃物(广义的可燃物范畴,见1.0.2的条文说明),并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

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是建筑物内的一个房间,诸如:

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油漆间、配电室、厨房、餐厅、客房、歌舞厅、更衣室、厂房、库房、观众厅、舞台以及计算机房和网吧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也可以是构筑物所占用的一个区域,如可燃物堆场或油罐区等。

2.1.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可分为两大类,即:

或指建筑物中的一个独立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一个特殊的房间,例如,某一办公楼层中的电子计算机房,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楼层中的多功能厅,可称之为独立计算单元;或指若干个相邻的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组合部分,例如,办公楼层中除电子计算机房外的所有的办公室房间,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楼层中除多功能厅外的所有的客房房间,可称之为组合计算单元。

2.1.3 独立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系指由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距灭火器设置点最远的地点)的直线行走距离,可忽略该计算单元(即一个房间,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桌椅/冰箱等小型家具/家电的影响;组合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在有隔墙阻挡的情况下,可按从灭火器设置点出发,通过房门中点,到达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路线的各段折线长度之和计算。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仅受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灭火器型式的制约,而与设置点配置灭火器的规格、数量无关。

2.1.4 灭火级别的举例说明:

8kg的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为4A、144B;其中A表示该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效能的基本单位,4A组合表示该灭火器能扑灭4A等级(定量)的A类火试模型火(定性);B表示该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效能的基本单位,144B组合表示该灭火器能扑灭144B等级(定量)的B类火试模型火(定性)。

附录A中的各类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系为方便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和等效替代的计算而给出的,是已批准、发布的灭火器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或已通过国家消防装备检测中心定型检验的数据。

鉴于我国的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GB4351(手提式灭火器)和GB8109(推车式灭火器)现已全面修订,分别与国际标准ISO7165(手提式灭火器)和ISO11601(推车式灭火器)接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因此,关于各种类型、规格灭火器的型号代码、灭火剂充装量和灭火级别值当以国家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GB4351和GB8109的2005年版中关于各种类型、规格灭火器的型号代码举例说明:

MPZ/AR6——6L手提贮压式抗溶性泡沫灭火器

MF/ABC5——5kg手提储气瓶式通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MPTZ/AR45——45L推车贮压式抗溶性泡沫灭火器

MFT/ABC20——20kg推车储气瓶式通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2.2符号

2.2.1 本条系根据本规范第6、7章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与计算的需求,本着简化和必要的原则,列出了6个有关的工程设计参数的符号、名称及量纲,其内含可见本条和相关章节条文的定义和说明。

2.2.2 附录B中的14个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图例均节选自GB/T4327《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修改采用了国际标准ISO6790的规定。

具体设计时,应当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与本章条文相关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为了便于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均系根据建设部和公安部的规范主管部门和各地设计院的要求而编制的。

 

3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1火灾种类

3.1.1 为了便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人员能正确判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合理选择与配置灭火器,根据现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火灾分类》,结合灭火器灭火的特点和灭火器配置设计工作的需求,本条对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有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的分类作了原则规定。

3.1.2 本条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类,并作了列举,以方便有关人员的正确理解及合理应用。

对于未列举到的场所,可比对本条各款的定义和举例,然后予以确定。

1. A类火灾:

指固体物质火灾。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 B类火灾:

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 C类火灾:

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 D类火灾:

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 E类(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体的火灾。

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

E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专用概念,主要是指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器仪表和电子计算机等在燃烧时仍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

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普通照明灯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可不按E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3.2危险等级

3.2.1 英国(BS5306)、美国(NFPA10)和澳大利亚(AS2444)等国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技术法规和国际标准(ISO11602)都将建筑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

而且上述各国规范、标准划分危险等级的原则是基本相同的,均以建筑物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并且以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起火后的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它与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并无直接关系,这是因为扑救建筑物中的大型建筑构件所发生的火灾,并非是仅能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所能承担的任务。

本条将工业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露天、半露天堆场,划分其危险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工业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因素。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场所的危险等级。

原则上将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储存场所列入严重危险级;将丙类生产场所和丙类储存场所列入中危险级;将丁、戊类生产场所和丁、戊类储存场所列入轻危险级。

其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表1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危险等级

配置场所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厂房

甲、乙类物品生产场所

丙类物品生产场所

丁、戊类物品生产场所

库房

甲、乙类物品储存场所

丙类物品储存场所

丁、戊类物品储存场所

2. 工业建筑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越多,火灾荷载增大,使起火后的火灾强度与火灾破坏程度提高,因此应将可燃物数量多的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可燃物数量少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而居于两者之间的可燃物数量较多的场所则可定为中危险级。

3. 对于蔓延迅速的火灾,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殃成大火,使灭火器失去作用,出现灭火器灭不了火的情况。

因此,在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火灾蔓延速度越迅速,相应的危险等级就高。

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烧特性有关之外,还与场所内的环境条件等情况有关。

例如,若采取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产工艺密闭操作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限在一定的部位内,减缓火灾蔓延速度;又如将可燃物堆积储存得较高,或松散包装,敞开贮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延速度。

因此,可将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起火后火灾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起火后火灾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4. 一般来说,扑救火灾困难的场所,发生特大火灾或重大火灾的可能性就越大,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其危险等级就应提高。

因此,可将扑救困难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扑救较难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扑救较易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5.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容易引起重大损失的某些场所,为了确保在这些场所中有足够的灭火力量,以避免因扑灭不了初起火灾而产生重大损失,应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

在本规范的附录C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工业建筑三个危险等级的相应场所。

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3.2.2 民用建筑大体上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在划分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复杂,但主要应依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从使用性质来看:

凡使用性质重要,设备与物资贵重的场所,一旦失火社会影响重大,损失严重者系消防重点保护对象,应列入严重危险级;根据2001年11月发布的第61号公安部令第13条及其条文说明,本规范附录D将公安部61号令中界定标准清晰的若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纳入严重危险级。

从人员密集程度来看:

凡人群密集、来往客流众多,且人群有可能聚集、停留一段较长时间的建筑场所,诸如大型商场、超市、网吧、寺庙大殿,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其危险性很大,则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可燃物数量和用火用电多少来看:

凡可燃物数量多、可燃装修多、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等火险隐患大的场所也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火灾蔓延速度来看:

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民用建筑场所,一方面容易引起大火;另一方面,由于火灾蔓延迅速,也会加剧现场人员的恐慌,影响逃生和救援,将会增加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扑救难度来看:

建筑结构和功能复杂的场所,其竖向管井多、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也多,起火后扑救难度大;有大量的有毒烟气产生的场所或人群密集的场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场所起火时,由于火场混乱,外援困难,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火灾的难度;因此应将上述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

同理,按照上述各因素的表现程度的依次降低,可分别定为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场所。

上述因素与危险等级的具体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

表2危险因素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危险因素

危险等级

使用

性质

人员密集程度

用电用火设备

可燃物

数量

火灾蔓延

速度

扑救

难度

严重危险级

重要

密集

迅速

中危险级

较重要

较密集

较多

较多

较迅速

较大

轻危险级

一般

不密集

较少

较少

较缓慢

较小

在本规范附录D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民用建筑三个危险等级的若干场所。

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4 灭火器的选择

4.1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设计单位和使用部门能按照下述六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1.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判断出应选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

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有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会发生爆炸伤人事故。

目前各地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A类火灾场所配置不能扑灭A类火的B、C干粉(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另外,对碱金属(如钾、钠)火灾,不能用水型灭火器去灭火。

其原因之一是由于水与碱金属作用后,会生成大量的氢气,氢气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容易形成爆炸性的气体混合物,从而有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等因素,可确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配置基准,这是着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和计算的首要步骤。

3.从附录A中可以看出:

虽然有几种类型的灭火器均适用于扑灭同一种类的火灾,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灭火有效程度(包括灭火能力即灭火级别的大小,以及扑灭同一灭火级别火试模型的灭火剂用量的多少,和灭火速度的快慢等)方面尚有明显的差异。

例如,对于同一等级为55B的标准油盘火灾,需用7kg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才能灭火,而且速度较慢;而改用4kg的干粉灭火器,不但也能成功灭火,而且其灭火时间较短,灭火速度也快得多。

以上举例充分说明适用于扑救同一种类火灾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在灭火剂用量和灭火速度上有较大的差异,即其灭火有效程度有较大差异。

因此,在选择灭火器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例如,在专用的电子计算机房内,要考虑被保护的对象是电子计算机等精密仪表设备,若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肯定能灭火,但其灭火后所残留的粉末状覆盖物对电子元器件则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和粉尘污染,而且也难以清洁。

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也有类同的污损作用。

而选用气体灭火器去灭火,则灭火后不仅没有任何残迹,而且对贵重、精密设备也没有污损、腐蚀作用。

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

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则会有爆炸伤人的危险。

本款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6.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要为某建筑场所配置适用的灭火器,也应对该场所中人员的体能(包括年龄、性别、体质和身手敏捷程度等)进行分析,然后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

通常,在办公室、会议室、卧室、客房,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教室、活动室等民用建筑场所内,中、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用较广;而在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场所的大殿内,则可考虑选用大、中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

在上述民用建筑场所内,推荐选配手提式灭火器是为了便于使用和维护,布局美观,而且,这些场所本身及其走道的面积均较小,通常并没有设置推车式灭火器的合适部位。

而在多数工业建筑场所和古建筑的大殿内,都有较大的空间和适当的部位来设置推车式灭火器。

当然,有条件时亦可在同一场所内同时选配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另外,在体质强壮的青年男工人较多的炼钢车间中适当配置大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而在体质较弱的女护士较多的医院病房、女教师较多的小学校、幼儿园内,选择配置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也是对本款规定的一种考虑。

4.1.2 本条之所以推荐在同一场所选配类型相同和操作方法也相同的灭火器,一是为培训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方便;二是在灭火实战中灭火人员可方便地用同一种方法连续使用多具灭火器灭火;三是便于灭火器的维修和保养。

当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内存在不同种类的火灾时,通常应选择配置可扑灭A、B、C、E多类火灾的磷酸铵盐干粉(俗称ABC干粉)灭火器等通用型灭火器。

4.1.3 本条是为防止在同一场所内选配的各类灭火器的灭火剂之间发生不利于灭火的相互反应而制订的。

选择灭火器时应保证不同类型灭火器内充装的灭火剂,如干粉和泡沫,干粉和干粉,泡沫和泡沫之间能够联用,不论是同时使用还是依次(先后)使用,都应防止因灭火剂选择不当而引起干粉与泡沫、干粉与干粉、泡沫与泡沫之间的不利于灭火的相互作用,以避免因发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而导致灭火效力明显降低。

4.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4.2.5 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关键之一。

本节的前5条规定主要是依据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内几十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

根据各种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的灭火机理,决定不同类型灭火器可灭A、B、C、D或/和E类火灾。

从表3“灭火器的适用性”中可以看出: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B、C和E多类火灾。

表3灭火器的适用性

灭火器

类型

火灾

场所

水型

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

卤代烷

1211灭火器

二氧化碳

灭火器

磷酸铵盐

干粉灭火器

碳酸氢钠

干粉灭火器

机械泡沫灭火器②

抗溶泡沫灭火器③

A类场所

适用。

水能冷却并穿透固体燃烧物质而灭火,并可有效防止复燃

适用。

粉剂能附着在燃烧物的表面层,起到窒息火焰作用

不适用。

碳酸氢钠对固体可燃物无粘附作用,只能控火,不能灭火

适用。

具有冷却和覆盖燃烧物表面及与空气隔绝的作用

适用。

具有扑灭A类火灾的效能

不适用。

灭火器喷出的二氧化碳无液滴,全是气体,对A类火基本无效

B类场所

不适用。

水射流冲击油面,会激溅油火,致使火势蔓延,灭火困难

适用。

干粉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学活性

适用于扑救非极性溶剂和油品火灾,覆盖燃烧物表面,使其与空气隔绝

适用于扑救极性溶剂火灾

适用。

洁净气体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抑制燃烧链锁反应,而中止燃烧过程

适用。

二氧化碳靠气体堆积在燃烧物表面,稀释并隔绝空气

C类场所

不适用

灭火器喷出的细小水流对气体火灾作用很小,基本无效

适用。

喷射干粉灭火剂能快速扑灭气体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学活性

不适用。

泡沫对可燃液体火灭火有效,但扑救可燃气体火基本无效

适用。

洁净气体灭火剂能抑制燃烧链锁反应,而中止燃烧

适用。

二氧化碳窒息灭火,不留残迹,不污损设备

E类场所

不适用

适用

适用于带电的B类火

不适用

适用

适用于带电的B类火

注:

①新型的添加了能灭B类火的添加剂的水型灭火器具有B类灭火级别,可灭B类火。

②化学泡沫灭火器已淘汰。

③目前,抗溶泡沫灭火器常用机械泡沫类型灭火器。

此外,对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

目前国外灭D类火灾的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器。

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采用干砂或铸铁屑末来替代。

本规范之所以提出并强调在存在带电物质燃烧的E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的要求,是为了防止因选配灭火器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电击伤人或设备事故。

这一规定同国际标准和英、美等国家规范的要求基本吻合。

4.2.6 为了保护大气臭氧层和人类生态环境,在非必要场所应当停止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本规范附录F中的非必要场所是根据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而例举的。

今后,更多的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需经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在撤换了卤代烷灭火器的原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上,重新配置的适用灭火器(可选配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的灭火级别不得低于原配卤代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新配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和计算。

本条规定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主要是针对当前国内现状而提出来的,有个别地区和单位,片面地理解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的概念,超前地执行了‘彻底’淘汰卤代烷灭火器的‘文件精神’,致使在某些必要场所本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却没有配置,从而削弱了消防灭火力量。

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的概念与范畴,详见联合国环境署(UNEP)、国家环保总局(CEPA)以及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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