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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姓名:

XXX

部门:

XXX

日期:

XXX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总 则一、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今后对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考评,均以此《标准》为依据。

二、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

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

本标准解释权归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三无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1.1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

1.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1.1.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1.1.3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

要求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密封良好。

1.1.4铠装电缆芯线间的连接要采用压接,接头紧固,不得过热。

1.1.5塑料电缆的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1.2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羊尾巴”:

1.2.1电缆的末端必须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

1.2.2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各种防爆型和矿用一般型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装置。

1.2.3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电器)引出入之电缆2米以内不得有不合格接头。

1.2.4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必须有防松或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电缆不得拉脱;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的护套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

1.3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明接头或破口:

1.3.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无轨胶轮车除外)与电缆不得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线操作,否则为明接头。

1.3.2电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破口:

1.3.2.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

1.3.2.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毫米以上,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1.3.2.3铠装电缆铅包损坏者。

第二章 四有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2.1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

2.1.1熔断器、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

2.1.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合格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2.1.3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继电器或甩掉不用。

2.1.4运行中的过电流继电器应六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校对,并根据被保护系统和负荷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1.5熔断器必须齐全完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焦、鼓肚和裂纹。

2.1.6下列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合格的检漏保护装置:

2.1.6.1矿井变电所(含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1.6.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1.6.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1.7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合适。

2.1.8煤电钻、127V信号照明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

2.1.9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127V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专人管理。

2.1.10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使用不断电试验装置和漏电脱扣机构的后备保护装置。

2.1.11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2.2有合格的防爆性能(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

2.2.1隔爆外壳的紧固应符合:

2.2.1.1紧固用螺栓、螺母和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不得有严重锈蚀;紧固用螺栓、螺母须有防松措施。

螺栓、螺母、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

螺栓、螺母不允许用轻合金材料制造。

2.2.1.2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

弹簧垫圈的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

螺栓紧固后,应伸出螺母1~3个螺距。

不得用平垫代替弹簧垫圈。

2.2.1.3螺栓和不透螺孔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余量。

2.2.1.4外壳的不透螺孔,其周围及底部的厚度须不小于螺栓直径的三分之一,但至少为3毫米。

2.2.1.5结构上采用护圈式(沉式孔)特殊紧固件的紧固,护圈内的螺栓头,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并须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护圈开口的圆心角须不大于120°。

2.2.2不得使用无“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的“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须在铭牌上标明。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2.2.3经修理的平面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厚度的15%。

2.2.4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钢铁制做的隔爆结合面应薄薄地涂一层防锈脂(204-1型)或磷化处理。

不得涂对传爆性能有影响的油脂。

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为合格。

2.2.5隔爆外壳无裂纹、无开焊、无严重变形。

2.2.6隔爆外壳内外不得有严重锈蚀。

2.2.7观察窗孔透明件的密封和密封件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不松动。

修理更换透明件、密封垫(密封胶)的材质、规格及装配的最短胶封长度、密封垫的嵌入部分宽度均应符合原设计出厂要求。

2.2.8隔爆设备的外壳空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不得拆掉接线盒内的绝缘套管和防爆电动机接线盒内的隔爆绝缘座。

2.2.9不得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结构形状和尺寸,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必须符合标准。

2.2.10隔爆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0.1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不得缺电气连锁装置(保证断电后,插杆才能拔插)。

插销须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自行松脱。

2.2.10.2插销的专用接地插杆和插孔不得损坏,必须保证接地插杆比主插杆先接触。

插杆与插孔必须可靠接触。

2.2.11防爆型和增安型灯具不得改变原结构。

应有断开电源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连锁装置,并动作可靠;或有“断电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

灯具的进线腔与光源之间,须有反光罩或隔热设施隔开。

灯具的金属保护网与外壳须可靠固定。

2.2.12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2.13防爆开关或电磁起动器的闭锁装置,必须完整良好,不得失效;必须保证与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

使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其标有“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不得缺少。

控制器手柄如为可拆卸式,必须保证在停止位置方可卸下。

2.2.14防爆电动机的风扇、风扇罩、隔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要可靠固定。

静止与活动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正常工作状态,风扇距风扇罩、隔板及其紧固件的间距须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但最小为1mm。

2.2.15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须符合GB3836.4—83标准。

2.2.1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经指定的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3有合格的接线装置(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

2.3.1防爆设备的引入装置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隔爆性能合格。

2.3.2密封圈引入装置须具有合格的防松与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

引入橡套电缆时,电缆入口处须制成喇叭口状,其内缘应平滑。

2.3.3密封圈材质须是邵尔氏硬度为45-55的橡胶制品,并应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允许在密封圈上切割同心槽。

接线安装时同心槽应朝向外侧。

2.3.4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

进线嘴上的压线板须压紧电缆,电缆的压扁量不能超过电缆直径的10%。

2.3.5压盘式引入装置与设备接线盒连接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连接紧固,螺旋线嘴与密封圈之间须加金属垫圈。

2.3.6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3-1规定。

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2的橡套电缆例外)。

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

表2-3-1

密封圈外径D(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mm)D≤20≤1.020<D≤60≤1.5D>60≤2.02.3.7密封圈的单孔内不许穿进多根电缆。

2.3.8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包上。

2.3.9电缆护套(铅包)穿入接线盒壁内侧长度为5—15mm(小于5mm者为失爆),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

2.3.10电气设备空闲的引入装置须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mm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其紧固程度:

螺旋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沿拧紧方向);压盘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

钢垫板应置于密封圈外侧,其直径与进线引入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3-1规定。

高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2.3.11引入装置压紧后,要有余量。

压盘或压紧螺母应压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要与接线盒器壁接触严密,不得活动。

2.3.12高压隔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后,应用绝缘至电缆头三叉以上,不露芯线。

2.3.13低压开关接线腔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

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口不得引入(出)动力电缆。

2.3.14煤电钻插销的插座应接在电源侧,插头接在负荷侧,不得接反。

2.3.1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加金属垫圈:

2.3.15.1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须在密封圈两侧加金属垫圈。

应避免密封圈、金属垫圈外圆与螺旋线嘴的孔配合。

应将密封圈与金属垫圈置入光滑的圆柱孔内。

2.3.15.2压盘式引入装置采用有同心槽的密封圈时,对于使用小直径电缆(截面35mm2及以下电缆)须在两侧加设金属垫圈,以增大接触面积;当使用大直径电缆(截面35mm2以上)时,可不加金属垫圈。

2.3.15.3金属垫圈厚度必须不小于2mm;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均应符合表2-3-1要求。

2.3.16防爆设备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6.1连接件应齐全、完整、紧固、牢靠,导电性能要良好,无放电痕迹,不过热。

绝缘座和绝缘套管完整无裂纹,接线柱不松动,接线整齐、无毛刺。

2.3.16.2压紧多股线应采用弓形或碗形垫圈,或用专用的接线头(线鼻子)。

不得只用压紧螺母或螺栓头直接压在导线上,严禁直接绑在接线柱上。

2.3.16.3连接件不得压导线的绝缘皮,绝缘层端部要切割整齐,芯线裸露长度距连接件边缘不大于10mm。

连接件不得接触屏蔽层,矿用屏蔽电缆同电气设备连接时,对UPQ、UCPQ型电缆,其屏蔽层剥离长度不得小于100mm;对UQSP型电缆,其屏蔽层剥离长度不得小于200mm;须将粘在绝缘层表面的导电胶或石墨粉处理干净。

2.3.16.4如采用铝芯电缆,必须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2.3.16.5在电气设备的接线装置内,电缆芯线长度要适宜,并同接线柱的位置相适应,即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护套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三相动力芯线被拉紧时,接地芯线不得被拉紧。

2.4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2.4.1电压在36V及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2.4.2接地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及《矿井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规定。

2.4.3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2.4.4接地螺栓应符合下列标准:

2.4.4.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并标志接地符号(移动式电气设备除外,但必须采用有接地芯线的电缆)。

2.4.4.2电气设备接线盒应设有专用的内接地螺栓,并标志接地符号(电压在36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除外)。

2.4.4.3外接地螺栓的规格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2-4-1

电气设备功率N(kW)外接地螺栓(mm)N≤55<N≤10N>10信号、按钮、照明灯、通讯不小于M8不小于M10不小于M12不小于M62.4.4.4内接地螺栓的直径须符合以下规定:

2.4.4.4.1当导电芯线截面不大于35mm2时,应与接地螺栓直径相同。

2.4.4.4.2当导电芯线截面大于35mm2时,应不小于连接导电芯线截面之半的螺栓直径,但至少等于连接35mm2芯线的螺栓直径。

2.4.4.5接地螺栓应进行电镀防锈处理。

2.4.5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2.4.5.1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其截面应不小于:

铜线50mm2,扁铁100mm2(厚度不小于4mm),镀锌铁100mm2。

2.4.5.2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线和电缆接线盒两端的铠装电缆铅皮的连接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

铜线25mm2,扁铁50mm2,镀锌铁50mm2。

2.4.6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2.4.6.1 100kVA以上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

10Ω。

2.4.6.2 100kVA以下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

30Ω。

2.4.6.3 100kVA以下变压器:

10Ω。

2.4.6.4 高、低压电气设备联合接地:

4Ω。

2.4.6.5 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线圈:

10Ω。

2.4.6.6 高压线路的保护网或保护线:

10Ω。

2.4.6.7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

≤2Ω。

2.4.6.8井下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

≤1Ω。

2.4.7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

2.4.8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m2,厚度不得小于5mm。

2.4.9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2.4.9.1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2.4.9.2每个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含移动变电站、移动变压器)。

2.4.9.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2.4.9.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2.4.9.5每个连接高压动力电缆接线装置。

2.4.10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水沟内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地下;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两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地下,直埋深度不得小于0.75m。

严禁将局部接地极打入水泥地面中。

2.4.11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和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2.4.12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采用屏蔽橡套电缆,用于本质安全回路的,不在此限。

2.4.13接地线必须接在专用接地螺栓上,螺帽、弹簧垫圈、卡爪齐全紧固。

接地连接导线间的连接,可采用搭接,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并用扎线扎紧,保证接触良好。

第三章 两齐3.1电缆敷设合理、悬挂整齐。

3.1.1下列地点不应敷设电缆:

3.1.1.1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

3.1.1.2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

3.1.2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

3.1.3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下垂一般为30~50mm,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在矿车、无轨胶轮车、装载机、装岩机等掉道时不致受挤压,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通道上。

3.1.4电缆悬挂点的间距: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3.1.5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3.1.6综采工作面的动力电缆应敷设在刮板运输机挡煤板的电缆槽内,综采工作面采煤机的移动段电缆,必须放入电缆槽由拖拽链牵引伸缩。

采煤机的固定段电缆和刮板运输机电缆必须设在刮板运输机挡煤板的下层电缆槽内;照明、通讯、控制电缆应在支架的掩护梁下方,可同主供液胶管并行整齐敷设,但应敷设在其上方;在工作面端头支护段,吊挂的电缆应用胶皮包扎防护,可将各种电缆集中包扎,但此段电缆不得有连接头,不得将电缆同胶管混吊。

3.1.7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1.8井筒和巷道内电话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

否则,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300m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

巷道内同一侧的电力电缆,高压应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的间距应大于100mm。

同电压等级电缆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

3.1.9带电的电缆不得盘成圈或“∞”字形(屏蔽电缆、采煤机、综掘机电缆车上的电缆除外)。

3.1.10电缆及其接线盒、终端盒在敷设和运行中,不应受到拉力。

电缆中间接线盒的固定点应较两侧电缆悬挂点高出100mm。

3.1.11铠装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橡套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钢带、钢丝外铠装电缆每1~2年要在铠装层上涂刷一层防锈油漆。

3.1.12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套管保护,并按规定严密封堵管孔。

3.1.13硐室内的电缆应悬挂在电缆沟中或墙壁上,不得随便置于地上或凌乱悬挂。

3.2设备和硐室清洁整齐:

3.2.1设备清洁整齐:

3.2.1.1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滴水、无油泥、无积尘、无杂物,并不被煤矸埋压。

设备内部洁净。

3.2.1.2设备表面应涂防锈漆,颜色应同出厂颜色一致,油漆脱落部位应及时补漆;设备的防护栏、油标、注油孔及油塞等外表应红色油漆。

3.2.1.3设备要摆放整齐。

电气设备要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小型电器要上板(根据小型电器多少规范制作),不能凌乱置于地上或其它设备上。

设备应摆放成行。

3.2.1.4安装在巷道内的移动变电站、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上的机电设备等最突出部分,同巷道支护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m;同运输机的距离,不得小于700mm。

3.2.2机电硐室清洁整齐:

3.2.2.1机电硐室内禁存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荆芭、木板等易燃物品。

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

用过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不准乱扔乱放。

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硐室内。

带油的电气设备,如果有溢油或漏油,必须立即处理。

严禁设集油坑。

3.2.2.2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的配电点的结构、支护、防火门、通风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2.2.3机电硐室内各种设备如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时,设备同墙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设备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3.2.2.4机电硐室过道内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并保持畅通。

3.2.2.5机电硐室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滴水、无油垢、无淤泥。

工具、备件、材料等存放在固定地点,放置整齐。

主要机电硐室的墙壁要刷白。

3.2.2.6机电硐室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灯具要安装成线。

3.2.2.7无人值班的机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3.2.2.8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供电。

第四章三全4.1防护和防火装置全。

4.1.1机电硐室和机电设备,一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分及转动部位,均须设防护罩、防护栏,并悬挂危险警告标志。

4.1.2在机电硐室的出入口处,应分别配备2~4个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以及干燥的不少于0.2m3的灭火沙和撒沙工具(或配置同体积的沙袋,但单个沙袋重量不得超过5Kg)。

4.2绝缘用具全。

4.2.1变电所和有高压电气设备的硐室(含移动变电站)内,要有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台,无人值班的变电所要设有瓷瓶支持的合格的绝缘台。

4.2.2井下工作的电气人员应携带同工作设备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

井下所有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合格操作证上岗。

4.3图纸资料和标志牌全。

4.3.1矿井应有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各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通讯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4.3.2固定电气设备场所和变电硐室应有下列资料和记录:

4.3.2.1同实际相符的供配电系统图。

图上标明过电流继电器整定值、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并用图板挂在墙上(含配电点)。

4.3.2.2检查、修理记录、试验整定记录、检漏继电器运行试验记录、运转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干部上岗记录、参观记录及事故记录。

4.3.2.3停送电作业牌和电气作业工作票。

4.3.3移动电气设备应有检查、修理记录、试验整定记录和事故记录。

4.3.4各种记录应认真填写,至少保存一年。

4.3.5变电硐室应有: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干部上岗查岗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包机制度等。

要有设备维护和包机负责人图表或挂牌。

4.3.6电缆标志牌齐全。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200m、拐弯处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均悬挂标志牌。

标志牌应能指明电缆供电方向(箭头),并注明电缆编号、型号、电压等级、截面积、长度、用途、起止地点、使用单位、维护人等项目。

4.3.7橡套动力电缆单根长度超过10m时,两端要贴层打号,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

4.3.8设备要编号,有标志牌。

标志牌应标明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过电流继电器或熔断器保护整定值、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包机维护人等。

4.3.9小型电器要有编号。

4.3.10硐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告牌和硐室名称牌。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都必须在明显处悬挂“高压危险”牌。

第五章三坚持5.1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

5.1.1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继电器必须符合《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5.1.2高、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严禁将跳闸线圈拆除或短接。

5.1.3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高、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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