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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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管理细则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破环校纪、校规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与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不能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与下列处分:
(一)被依法判处徒刑、管制、拘役、劳动教养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
给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者(经审查无不法行为者除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留校查勘、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部门未予以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各项管理工作秩序者;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他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参加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如数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作案数值较大或作案三次以上,情节恶劣,并造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作案数值较小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对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四)对参与偷窃,或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举,帮作案人掩盖事实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他人重要电子数据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参加赌博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于阻挠、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律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等他人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以匿名信、大小字报等形式有意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酗酒闹事,影响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者,除罚款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及宿舍家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其他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失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与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制造、传播电脑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故意删除、改写、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虽非故意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他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刀、械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串通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当事人犯以上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处理打架过程中,以金钱或其他形式私下“了结”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留宿万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等设备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或因吸烟等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废弃物等,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或宿舍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制造噪音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者,除按规定赔偿并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挑细、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者;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一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绘制、拍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包括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用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一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研究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卷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侍候过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出国、求职、升学、获奖等目的,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上课,或未按时注册者,累计达到一定天数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4—7天(或旷课20节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8—10天(或旷课30节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11—14天(或旷课40节课)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15天(或旷课50节课)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按规定所缴纳的培养费(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考试、考查违纪者,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查违纪者,视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找人待考、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抄袭他人著作、文章及其他学术、科研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破坏环境卫生或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折损花木、胡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室周围喧哗打闹,不听劝阻,影响教学和自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教室举行舞会或进行其他有碍学习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对屡教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一)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均无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比资格。
当年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的,可以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有突出贡献者;
(3)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处分者。
(二)应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恐吓者;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强制其离校。
第二十六条处分的权限与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经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查、分管校长批准并公布。
(二)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讨论通过,报分管校长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天津市教委审批),并报天津市教委、教育部备案。
(三)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校医院、图书馆、食堂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研究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有关调查材料一并转送研究生所在的学院,有关学院在收到材料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处。
(四)学院处理研究生违纪事件,应严格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出分等级。
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研究生处有权要求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由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并须有研究生本人一式三份的签字(拒不签字者,同样有效)。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视情况以书面或文字形式在全国或学院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家长或学生所在单位。
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由研究生处决定。
第二十九条处分学生要严肃、慎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
处理结论或处分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保留不同意见。
本人的申述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
对本人的申述,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
经复查发现处分有误或不当,应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重新处理。
本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详尽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给予本校研究生任何纪律处分,均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部
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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