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考试知识点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行政执法考试知识点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考试知识点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执法考试知识点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7/d4180276-3904-45fe-9636-65beeab024d8/d4180276-3904-45fe-9636-65beeab024d81.gif)
1、制裁
(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
2、补偿
(1)民事补偿
(2)行政补偿(3)司法补偿
3、强制
八、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九、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职权法定原则
4、行政合理原则5、行政公开原则6、行政诚信原则
7、信赖保护原则8、权利救济原则十、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全责统一
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三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十二、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十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的程序
1、调研起草2、征求意见3、组织论证4、合法性审查
5、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公布7、备案
十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原则
1、有件必备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2、有备必审原则3、有错必纠原则
十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由制定机关负责十六、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
1、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3、个人隐私
十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主动公开的方式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刊物、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十八、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范围为: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十九、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
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十、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91分以上为优秀,76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十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二十二、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成要件(一般要件):
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4程序合法二十三、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二十四、行政委托的规则P147
1、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2、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4、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5、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二十五、行政执法依据种类
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行政规章性文件
二十六、(怎样理解?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P152
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行为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二十七、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2、无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二十八、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面2、客观3、公正4、及时二十九、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P160三十、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
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
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三十一、行政处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
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6、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三十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3、能力罚(又称行为罚,如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4、人身罚(又称自由罚,如行政拘留)三十三、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3、不予行政处罚规则4、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规则
5、追诉时效规则三十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十四、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P229
1、一事不再罚规则2、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则
5、追诉时效规则
三十五、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P231
1、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十六、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响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三十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一)设定主体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许可。
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二)设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设定权限
1、凡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4、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飞,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三十八、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二)依法收取及收费纪律一是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是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实施还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三十九、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四十、行政征收的法律特征
1、处分性2、强制性3、无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四十一、行政征用的法律特征
1、处分性和限制性2、强制性3、有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四十二、行政给付的形式
1、就业和安置2、最低生活保障3、抚恤和优待
4、救灾扶贫5、紧急救助6、收留
四十三、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十四、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1、确认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四十五、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P269
四十六、行政检查的概念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十七、行政检查的权限第一,进入现场权。
第二,询问权。
第三,索取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
第四,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十八、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1、权力机构的监督2、司法监督3、政府法制监督
4、专门监督5、社会监督6、执政党的监督
四十九、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五十、复议申请的期限和形式期限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一般期限,为60日;
二是特殊期限,仅指法律规定超过60日申请的期限;
三是限期的延长,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
计算”。
形式:
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五十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履行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五十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
7、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8、行政指导行为
9、行政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五十三、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十四、怎样认定赔偿义务机关P340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法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是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方生,最大限度的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三)记大过
(四)降职(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职、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
(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
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行政执法证件制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