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八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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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八Word格式.docx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评估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5.办理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

  

(1)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1.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内部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而非代理)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异议权

  (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报告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绝对不得,没有例外)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与本企业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四)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没有法定要求的情况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平均)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二)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①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一)退伙的原因

 

(二)退伙的生效

  1.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1)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退伙的效果

  1.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要取得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①合法继承人愿意;

  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

法定/约定、积极/消极。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除财产份额被依法继承外,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单选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3年、2008年)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债务是甲、乙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造成的,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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