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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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委发〔2016〕29号)、《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市政府规定支持县级市的专项,延伸至县级市,下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持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支持现有产业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和淘汰落后产能。

第四条专项资金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对原有的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节能、去产能等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后形成。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规范奖励。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宏观管理,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审核,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管理,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支出活动;

(五)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申报,以及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

(四)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管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审核和动态监控;

(五)负责编制、公布申报指南,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

(六)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七)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八)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区经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监督管理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拨付、结算资金;

(三)配合区经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区经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负责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和市经信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三)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管;

(二)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配合财政、经信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结算、决算等工作;

(四)配合经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并对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效果负责;

(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是指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企业必须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

(三)申报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传统支柱产业,扶持自主品牌培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节能循环绿色发展;支持“智慧苏州”建设,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奖励完成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各市(区)政府;奖励建设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各市(区)政府。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制造强市专项、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和去产能专项等3个主要使用方向。

(一)制造强市专项

1.自主品牌制造服务化转型示范项目

支持拥有本地注册商标的制造业企业从主要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支持企业发展品牌经济。

2.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企业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

(1)重点推进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相关项目;

(2)奖励和扶持省、市两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等信用建设相关项目;

(3)鼓励和扶持信用信息应用和推广类优秀项目;

(4)支持开展信用建设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5)支持广泛开展各类面向社会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

4.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1)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服务的综合服务、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服务;

(3)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4)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深入实施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推动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5.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示范项目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已具备产业化条件,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持续改进体系。

6.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含医疗器械)、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领域中市场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创新驱动优、对当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转型升级支撑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7.技术改造提升投资项目

以运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等改造提升现有产业为主要内容,以创新成果转化、工艺装备改造、品种质量提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支持企业进行智能车间改造和建设。

8.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对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给予扶持。

(1)培育发展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对优秀工业设计企业、优秀工业设计产品(方案)、优秀工业设计师,以及推动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第三方单位给予奖励或补贴;

(2)着力推进现代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苏州智慧物流体系,创新物流服务新业态,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对智慧物流示范企业(项目),以及推动智慧物流建设的第三方单位给予奖励或补贴;

(3)推动我市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单位的创新能力提升,做大做强;

(4)支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5)支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的大赛、论坛、交流等活动。

9.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

(1)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展各类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加大软件产品研发,提升软件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及开展联合创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建设等;

(2)支持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3)支持优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的课题研究和专题活动等。

10.集成电路和物联网项目

(1)支持用于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应用推广、测试验证等集成电路和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并对开展流片及测试验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补贴;

(3)支持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产业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4)支持智能传感器、智能终端、物联网系统集成项目以及物联网技术在制造业等领域的应用示范项目;

(5)支持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的课题研究。

11.信息化建设项目

(1)对获得国家、省示范的信息化项目(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2)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项目;基于先进信息技术集成的信息化服务和应用项目;面向生产性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云平台、双创平台建设;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创建项目;智能工业关键环节示范应用项目;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4G/5G等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三网融合、宽带建设、集约建设、“企企通”等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示范项目;

(3)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

信息资源社会化重点应用项目;列入年度“智慧苏州”重点推进项目;具有示范性、创新性、带动性的惠民信息化项目;促进生产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重点示范项目;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服务内容、运行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重大创新性的信息化项目;

(4)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

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项目;重大信息基础设施规划项目;信息化标准制订、前瞻性研究、信息化监测评估项目;支持促进信息化发展的课题研究。

12.苏州丝绸(宋锦)振兴和传统工艺美术优化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传承发展苏州丝绸产业和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强丝绸品牌,扩大苏州丝绸和传统工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丝绸和传统工艺美术产业提档升级等项目。

13.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支持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军工安全标准化证书和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军民融合大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和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经苏州市政府认定的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新入户的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平台。

14.入围500强、地标型企业奖励项目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获得地标型企业命名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15.创新载体项目

支持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建设,支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支持各类机构承担或参与建设国家、省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16.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设、市场开拓等项目。

17.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工业强基专项、绿色制造等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

18.支持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

19.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工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或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配电变压器和电机更新及系统节能改造、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

2.节能环保技术(产品)产业化推广项目

重点支持节能锅炉(窑炉)、高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半导体照明产品、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规模化建设项目。

3.循环经济项目

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城市污泥资源化、机电产品再制造等循环再利用项目;污染物削减(替代)、节水等资源减量化项目;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燃煤窑炉能源低碳化改造、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改造等改造项目;全市工业循环经济、绿色制造等示范培育项目。

4.鼓励淘汰落后的配电变压器、电机等高耗能设备。

5.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示范项目。

6.节能宣传和培训、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节能审查、能效之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以及节能考核奖励等节能(循环经济)相关事项。

7.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8.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三)去产能专项

完成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考核书中下达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淘汰低端低效产能目标任务,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及落后产品的地区,经考核验收后按奖补办法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七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总体要求,结合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特点和扶持重点,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制定、发布《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流程,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区经信、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项目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在形式、信用审查后组织专项审计(应审计项目)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照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经公示后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申报奖补性资金的项目,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进行形式、信用审查,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和标准安排项目资金,经公示后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除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外,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跨年度预算安排。

对当年申报项目完成评审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要当年使用资金并编入预算的,在当年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条根据预算级次拨付原则,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将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财政局拨付至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审计等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报告制度,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经信、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批准。

对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停止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财政、经信、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据评价结果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十一条财政和经信部门应当按预算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实行专项资金绩效问责机制,按“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三条对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将专项资金用于单位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企字〔2005〕26号)、《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字〔2007〕30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1〕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引导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行规〔2014〕17号、苏财企字〔2014〕3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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