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模式的信用风险及管控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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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模式的信用风险及管控文档格式.docx

本文从P2P行业的现状、模式分析、信用风险及风险管控四个方面对P2P模式的信用风险及管控进行分析,希望能对P2P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P2P信用风险征信

P2P行业现状

P2P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是指一种点对点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它是一种网络技术与金融创新、金融脱媒相结合的新兴借贷模式,极大地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为个人融资和中小企业融资降低成本,提供了很大便利,填补了银行业的空白。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P2P行业2015年上半年交易额达到3230亿元并高速增长,在11月达到8485亿元,全年交易额预计超过10000亿元。

国内累计平台数量3259家,正常运营平台2283家,其中交易额200亿以上的7家,交易额超过100亿的共14家,这些平台主要集中在北京、浙江、广州、上海。

P2P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洗钱的风险,平台跑路,信用风险,网络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等。

在我们看到那些漂亮数据时,也应注意到已经有1000多家P2P平台到下,其中甚至有昔日排名第二的e租宝,而明年倒下的会更多。

P2P模式分析

(一)纯线上模式

此模式从借款、申请、审批到网上撮合交易,所有事项都通过互联网完成。

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

平台对发布的信息真实性不负有审核义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交易过程无征信环节,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完全由用户承担,逾期和坏账的可能性较高,是信用风险最大的一种模式。

该模式的平台可定位为信贷中介机构,平台利润来自服务费。

但因为我国信用状况较差,征信业尤其是个人征信欠缺,使用这种模式的多是英美等自用发达的国家。

我国这种模式的平台为了降低风险会对借款人进行一定的审核并做出信用评级,为了吸引投资会收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备用金用以在发生逾期时向投资人垫付本金及利息并从中获利,其代表是拍拍贷。

(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

该模式是在线下完成借款人的寻找和审核,线上进行资金募集,所有风险完全集聚于平台。

其征信方式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要求借款人自行填写详细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本人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房产证等财产证明,工作证明,经营许可证等。

二是由工作人员陪同进行实地认证,确保信息准确,起到辅助征信的目的。

该模式征信环节相对薄弱,信用风险较大。

借款人需要提供许多资料,耗费成本较高,耗时更多,手续多,平台审核资料的成本也大量增加。

互联网版本的信用报告中身份证号码部分屏蔽,且无相应防伪手段,容易产生伪、变造信用报告骗取贷款的风险。

因此,该模式逐渐向与第三方合作征信演变,以解决其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

这种模式主要以人人贷为代表。

(三)与第三方合作模式

此模式是P2P与线下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合作,让第三方为借款提供担保,P2P提供撮合父易。

以网信理财为例,该平台的标的由联合创业和联合货币对借款客户承担100%本息担保,并保证当发生逾期时在还款期限内完成代偿,之后平台会将债务转移给担保公司由其进行后续处理。

这种模式理财人风险相对分散,平台的风险也较小,但因为第三方担保会收取一定担保费,理财人和平台的收益都较低,经营成本整体提升。

其征信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机构,业务拓展、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优势的发挥均受到第三方机构经营范围和实力的影响。

这种模式主要以网信理财为代表,当前规模最大的几家平台大都是这种模式。

(四)纯线下模式

此模式是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前期信息收集,借款审核、定价和理财均通过线下进行。

以宜信为代表,借款人在网站提交信息,宜信与借款人面见,实地考察其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信用评级,由此决定借款利率。

宜信在全国布点30多个城市、员工近7000人,其目的之一是方便面见。

该模式征信环节最到位,信用风险最低,但相对宜信在4万~5万元之间的平均借款规模,其在征信过程的面见成本较高,收益空间相对较小。

该模式实质是理财平台加上小额贷款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风控手段基本一致。

P2P信用风险

(一)借款人风险

一是由于P2P平台未界定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未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范围,因此,P2P平台无法借助该数据库,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和高额的征信成本,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杜绝同时在多家平台注册、多笔贷款的行为。

二是P2P平台借款人多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受限于我国征信业水平,借款人信用状况评估困难,难以辨别借款人提供信息的真伪,逾期风险较大。

三是未能依托该数据库建立P2P平台在金融、社会等各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违约成本低也提高了P2P逾期或恶意贷款的风险。

四是P2P平台高利率加剧客户违约风险。

P2P小额信贷对象以贫困人群、中小企业为主,其自身的偿债能力不强,在P2P平台通常付出较高资金成本,大多年化利率达到基准利率4倍的临界值,仅依靠其正常收入和利润,违约率相对较高。

(二)平台风险

1.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P2P平台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国内大部分P2P平台运营过程中,贷款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之前,需要将资金打入平台账户,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形成资金池,而该账户本身不受任何监管,存在挪用客户资金或将客户资金卷走的风险。

并且因为缺乏监管,该账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也有可能通过P2P平台分散转移资金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

2.平台从信息中介变为担保中介

为拓展业务、吸引投资者,在交易中提供担保已经成为绝大多数P2P平台的通行做法,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平台未明确其担保责任是由自身承担还是由资外部担保公司承担。

这意味着平台从不介入资金权益关系的信息中介,变成以自有资金承担信贷风险的融资担保中介,存在自担保、自融资问题,并涉嫌超范围经营。

在实践中,由于P2P平台担保行为不受金融监管,也不受担保公司10倍杠杆率上限的制约,导致杠杆率严重放大的局面。

有的平台贷款余额规模近亿元,而注册资本仅有100万元,如果完全由平台自身提供融资担保,即便坏账率只提高1个百分点,也有可能导致平台破产并直接威胁投资者资金安全。

3.借贷行为从单次信用变为循环信用

一个P2P借贷行为应该是点对点的单次交易,风险水平只取决于借款人本身的信用状况,风险总额也仅限于本次交易的本息,与其他借款人无关。

但是在债权转让模式下,投资者可以利用净值标进行频繁的借人借出,成为专业放贷者,并形成类似于银行的信用扩张机制。

在实践中,有投资者用3万元自有资金循环融资,最终借入20多万元的案例。

从利率水平看,通常专业放贷者的信用等级较高,因此借款的成功率较高,且可以享受较低的融资利率,因此,表面上看债权转让模式形成了多赢的局面,专业放贷者通过低息融资高息放贷获取了收益,低信用水平的借款人获得了资金,平台的交易量和手续费收人不断提高。

但在实质上,这些专业放贷者集聚了平台内部的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却往往不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流动性管理能力。

一旦其信用链条发生断裂,将导致大面积的坏账风险。

4.融资目的从调剂资金变为“资金空转”

融资的根本目的是借贷双方调剂资金、配置资源,而部分P2P平台为吸引投资者,推出了一些不具有实际用途的“资金空转型”产品。

如借款人在资金全部到账后就立即全额还款的“秒标”产品(或在24小时内全额还款的“天标”),期限如此短的融资通常没有实际用途,最初只是少量应用于平台自身品牌宣传和客户体验。

但在实践中,秒标产品却被部分平台持续、大量地运用,以此扩大交易量、冲低坏账率;

同时由于秒标期限短,年化收益率高达20%-40%,因此催生了一批职业投机者,这些投资者只在各个平台特别是新成立的平台抢秒标,甚至有少数投资者利用信用卡透支进行秒标套利,而不将资金投入有实际用途的借款需求;

更有少数平台利用秒标发布大量虚假需求自我融资,甚至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卷款跑路,如果控制不当,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5. P2P借贷从“互联网金融”变为“网下暗箱”

P2P借贷原本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的直接信贷行为。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主要P2P平台也都是坚持在网上开展业务,基本不涉足线下信贷业务。

而在国内,P2P平台从互联网上“下线”却成为市场趋势。

对此,部分平台的解释是受国内信用环境和客户认知度限制,需要发展线下机构辅助。

但是,如果平台主要业务脱离互联网,就与普通的民间融资中介无异,这实质上是打着P2P的幌子逃避金融监管。

从信用保障看,由于线下模式主要依靠实体资产抵押和线下担保,固然能够降低风险,但也导致风险控制的成本和借款人门槛急剧升高,这和P2P借贷所倡导的“对等普惠”的理念相违背。

更为严重的是,部分P2P平台的线下分支机构实质上从事资金池和影子银行业务,已经触及到法规底线。

P2P风险管控

1.加强征信管理和服务

作为征信行业主管部门,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征信环节的监督管理,营造诚信、有序的网络借贷市场环境。

从网络时代大背景出发,结合信息技术、民间借贷、网络交易等因素,以更加综合的视角研究其征信问题,完善信息共享、风险评估机制,实现P2P风险监控和征信业发展的共同发展。

2.将P2P平台纳入征信管理范畴

可以根据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对象差异将平台划分为两类。

一类P2P平台类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吸储、放贷,开展理财业务,可将其定位为小额借贷的网络形式。

此类平台可充分借鉴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模式,先评级后接入,确保接入的P2P平台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数据库建设有关规定,解决P2P平台信息共享问题。

另一类P2P平台因其从事业务涉及信用信息的收集,并将其提供给第三方(资金出借方),因此可归类为征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做好征信机构准入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加强对其在数据库建设、信用信息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尽快构建完善平台征信数据库。

同时可通过P2P的行业委员会,将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的P2P平台信息统纳入由该行业委员会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及监管两方面的难题。

3.加强P2P网贷平台信用管理

—是提高平台建设者的信用水平,将P2P平台出资人、高管信用状况作为准入门槛的条件之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提升平台信用管理水平。

二是加强平台运营情况信用评级工作,要求其定期提供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评级达到一定级别的准予经营,否则进行相应整改。

三是加大平台信息披露,平台评级结果及经营状况定期在监管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提高平台公信力。

4.加强平台资金流动监管

符合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条件的平台,可依托数据库定期监测平台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建立资金流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平台资金流动管控。

不符合接入条件的平台,监管部门可要求其加强与其开户行合作,平台资金进出通过唯一账户进行,而平台作为银行客户,其资金信息将间接纳入数据库,便于进行监测。

5.加大网贷平台信用信息保护力度

一是完善征信信息内控制度管理。

对信息采集、加工、使用、保存等各环节,做到制度约束全覆盖,尤其重视保护消费者隐私。

二是提高网络技术安全水平。

除做好应对黑客攻击、网络技术漏洞等防范措施外,建议将平台收集的信用信息及时转移至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操作平台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参考文献:

[1]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改革2015年第2期60-68

[2]张翼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模式比较与发展路径研究经营管理2014年第1期62-65

[3]万必能国内外P2P融资信用机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南方金融2014年第3期87-90

[4]王慧娟廖理中国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4期13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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