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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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CJJ1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urbanroadpublictransportationstop,terminusanddepot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07-××-××发布20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52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文件的要求,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1987年頒布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1987进行修订。

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

1总则;2车站;3停车场;4保养场;5修理厂;6枢纽站;7调度中心。

本规范主要对以下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

1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内外最新发展成果基础上,对旧版《规范》根据增删内容作适当调整、充实和完善。

如新增枢纽站和调度中心两个章节等;

2重点突出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设计要求。

如首末站站房、停车坪,枢纽站停车、保养、抢修、调度、监控等功能得到强化;

3明确界定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

如停车场总用地规模不能重复计算,必须减去首末站和枢纽站停车用地面积等;

4增加发展新要求。

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站场设计用地指标弹性区间核定,强化公交枢纽站内容,针对公交规划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多样化的城市公交运输方式,增补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等内容;

5方式结构变化。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修订要求,将旧版《规范》更名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仅涵盖道路公共交通方式,删除城市水上公共交通内容。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

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

430015)。

本规范参编单位:

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公交站场管理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武汉市轮渡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志强、王有元、夏涌、霍斌、杜逸纯、刘依群、王尔义、张铭、刘俊、王定坚、段庆秋、杨云海、蔡振辉、胡惠民、张江路、朱义祥、张四九、胡支元。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 1

2车站 2

2.1首末站 2

2.2中途站 4

2.3出租汽车营业站 6

3停车场 8

3.1功能和选址 8

3.2用地和布置 9

3.3进出口 10

3.4低级保养 11

3.5工间 11

3.6清扫机械 11

3.7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12

3.8绿化 12

3.9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12

3.10出租汽车停车场 14

4保养场 15

4.1功能与场址 15

4.2平面布置和用地 16

4.3生产与生活性建筑 17

4.4油气站 18

4.5出租汽车保养场 18

5修理厂 19

5.1建厂与用地 19

5.2库房、道路、其它 20

6枢纽站 21

6.1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 21

6.2综合交通换乘枢纽站 21

6.3公共交通枢纽站设施 22

7调度中心 24

本规范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条文说明 27

Contents

1GeneralPrinciple 1

2TerminalandStops 2

2.1BusTerminal 2

2.2On-routeStop 4

2.3TaxiStop 6

3ParkingGarage 8

3.1FunctionandLocation 8

3.2Land-useandLayout 9

3.3EntranceandExit 10

3.4ElementaryMaintenance 11

3.5WorkShop 11

3.6CleaningMachinery 11

3.7OfficeandLivingBuilding 12

3.8GreenBelt 12

3.9Multi-storyandUndergroundParkingGarage 12

3.10TaxiParkingGarage 14

4Depot 15

4.1FunctionandLocation 15

4.2Land-useandLayout 16

4.3WorkingandLivingBuilding 17

4.4FuelStation 18

4.5TaxiDepot 18

5RepairingShop 19

5.1WorkingShopandLand-use 19

5.2Storehouse,roadandother 20

6Interchange 21

6.1RegularBusInterchang 21

6.2ComprehensiveTransportationInterchange 21

6.3 22

7DispatchingCenter 24

DescriptionofTheStandard’sWords 25

ContentsofQuotedCriterion 26

Provisions┄┄┄┄┄┄┄┄┄┄┄┄┄┄┄┄┄┄┄┄┄┄┄┄┄┄┄┄┄┄┄┄┄┄27

1总则

1.0.1为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安全运营,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车站、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及调度中心等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

不适用于快速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水上公共交通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

1.0.3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

1.0.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畅通和安全,节约资源和用地。

在必须设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紧张地带,宜以立体布置为主,综合开发利用。

1.0.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设计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

1.0.6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规划、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的重要依据。

1.0.7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车站

2.1首末站

2.1.1首末站的设置应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交通枢纽规划,并应与其城市公共交通衔接,方便换乘。

2.1.2首末站的设置应根据综合交通体系的道路网系统和用地布局,按以下原则确定。

1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2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相临近,且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换乘处。

3首末站宜设置在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及等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

4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活动集聚地或多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点上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或公共交通枢纽站。

5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首末站。

60.7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首末站宜设置在小区出口临近区域。

7首末站设置应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800m半径范围内。

8首末站宜靠近公共交通停车场或保养场。

9以300m半径计算,公共交通车站服务覆盖面积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中心区覆盖率大于70%;以500m半径计算,中心区覆盖率不得小于90%。

10在缺乏公共交通首末站用地的地方,可利用建筑物或道路资源安排首末站,但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2.1.3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营运的车辆总数确定,并宜考虑线路发展的需要。

1每辆标准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按100m2~120m2计算。

其中:

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每辆标准车用地20m2;车队办公用地(含调度管理、职工学习、休息室)每辆标准车2m2~3m2;绿化用地面积不宜小于该站总用地面积的20%。

当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所用地狭长、高低错落等不宜使用等情况之一时,可乘以1.5倍以上的用地系数。

2首站在不用作夜间停车时,应按该线路全部营运车辆的60%计算;首站如用作夜间停车,用地面积应按该线路全部营运车辆计算。

且不宜小于1000m2。

首站站务房面积不宜小于35m2。

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

3末站用地面积应按线路全部营运车辆的20%计算。

末站站务房面积不宜小于20m2。

2.1.4有自行车、摩托车、私家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用地面积。

对位于城市边缘或近郊的首末站,可结合用地条件另增加用地面积。

2.1.5当在首末站建加油设施时,其用地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另行核算面积后加入首末站总用地面积中。

2.1.6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

车辆特别集中时,应根据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宜将首末站设置在靠近整流站的地方。

2.1.7无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服务半径及折返能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的要求执行。

2.1.8首末站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8的要求。

表2.1.8首末站设计内容

设施

首站

末站

信息

站牌

广告牌

*

*

服务

公用电话

×

无障碍设施

候车廊

*

座椅

×

公厕

×

非机动车存放

*

机动车停车换乘

*

×

安全环保

隔离护栏

*

*

照明

监控

×

消防

绿化

*

运营管理

站场管理室

×

线路调度室

智能监控室

×

司机休息室

×

卫生间

×

茶水间

×

清洁用具杂务间

×

停车坪

回车道

抢修和低保

×

注:

“√”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表示可无的设施。

2.1.9首末站必须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设置回车道,且道宽不应小于7m。

在公共交通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回车道可利用就近街道。

2.1.10远离停车场保养场或有较大早班客运需求的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停车坪内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

停车坪的坡度宜为0.3%~0.5%。

2.1.11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出入口宽度应为标准车宽的3倍~4倍。

当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

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应能目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2.1.12首站候车廊的构成应包括主体结构、站牌、公共信息牌、广告牌、休息凳、盲人道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候车廊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

2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

3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可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设计,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4候车廊设施应达到防雨、抗震、抗风、防雷、防盗的要求。

5候车廊廊长应为以6m的整数倍,且不宜小于18m。

6站亭高度不宜低于2.5m,站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超出顶棚宽度。

7当多块站牌竖向排列,最上面站牌顶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2m,最下面站牌底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4m。

8站台长不应小于两辆标准车长加上车辆前、中、后各5m的基准,宽度不应小于2m,且应高出地面0.20m。

站台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材料,厚度不小于0.15m。

9站台可设置隔离护栏,护栏离站台靠马路边缘不宜小于0.2m,护栏宜选用不锈钢材料。

10站亭应采用不易变形、防污性能好、防腐蚀能力强、易清洗、耐辐射的材料;候车亭顶棚应采用隔热性能好、防紫外线的材料;灯箱应易拆卸和维修,且要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广告窗应采用易清洁且不易老化、变形、磨损的材料。

11广告窗必须预留三分之一作为公益性广告。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15566.4的规定。

站牌、公共信息牌应有灯光照明装置。

2.1.13末站候车设施应因地制宜,可参照本规范2.1.12条的规定执行。

2.1.14具备条件的首站应设置停车和低级保养功能。

2.1.15首末站停车区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结构,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作抗车辙增强处理。

2.1.16首末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56的规定执行。

2.1.17电动汽车首末站还应安排充电设施用地,并符合安全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18487.3的规定。

2.2中途站

2.2.1中途站的设置不应与城市交通管理规则有矛盾,不得妨碍交通。

2.2.2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客流集散点上,宜与过街通道、其他交通方式近距离衔接。

2.2.3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择在能按要求完成营运车辆的安全停靠、便捷通行、方便乘车三项主要功能的地方。

2.2.4在路段上设置中途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叉位设站。

在主干道上,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2m时可不叉位设站。

道路绿带或路肩较宽时,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2.2.5对置设站、同向或异向换乘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GB50220-1995中3.3.4.1条的规定执行。

2.2.6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宜在过交叉口50m以外。

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m以外。

郊区站点与平交口距离应参照公路等级的停车视距标准,一级公路宜设在160m以外,二级及以下公路宜设在110m以外。

换乘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20-1995中3.3.4.2条的规定执行。

2.2.7多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中途站宜并站设置。

当不符合下列条件时,宜分设车站。

1主要集散站的共站线路不宜超过12条或高峰小时最大通过车数不宜超过120辆。

2中等规模中途站共站线路不宜超过6条;

3一般规模中途站共站线路不宜超过3条。

2.2.8在并站时,电、汽车不应共用同一停靠点;两条以上电、汽车共用同一车站时,应有分开的停靠点,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倍~2.5倍标准车长。

2.2.9多条公交线路分设车站时,相距不宜超过50m。

2.2.10具备条件的车站应增加车辆停靠通道。

2.2.11中途站的平均站距宜为500m~600m。

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

道路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20-1995中3.3.1条的规定。

2.2.12市区线路长度宜为10km~12km,市郊线路长度不宜大于18km。

2.2.13中途站候车廊(亭)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应与规划路网及客运枢纽站等相结合。

2.2.14中途站候车廊及站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20-1995中2.1.11条的规定。

1共站停靠线路条数较多时,廊(亭)长应适当加长;

2一般规模中途站仅设候车廊(亭),廊(亭)长不宜大于1.5倍~2倍标准车长,全宽不宜小于1.2m;

3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设或适当缩短候车廊,廊长不宜小于5m;

2.2.15没有候车廊的站点的站牌设计,除应安装公交线路牌外,还应设计安装交通图的结构,并设夜间照明功能。

2.2.16中途站候车廊前必须划定停车区。

1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停车区长度宜为1.7倍标准车长加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

2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内时,停车区长度为两辆1.7倍标准车长加车间距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

3若多线共站,停车区长度不应大于三辆1.7倍标准车长加车间距各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停车区宽度一律为3.5m。

  4在中小城市,通过该站的车型在两种以上时,均按最大一种车型的车长计算停车区的长度。

2.2.17在车行道宽度小于10m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道。

1沿路缘处向人行道内成等腰梯形状凹进不应小于2.5m,在车辆较多、车速较高的干道上,凹进尺寸不应小于3m。

2开凹长度应按本规范2.2.16条计算。

2.2.18快速路和主干道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应采用港湾式布置。

1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按2.2.16条计算;

2在设有隔离带的40m以上宽的主干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建候车廊;

3城市规划和市政道路部门应根据城市公交的需要,在隔离带的开口处建候车站台,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2.1.17条的规定。

4当隔离带较宽大于3m以上时,可减窄一段绿带宽度,作为港湾式停靠站。

减窄的一段长度不应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加上安全距离,宽度不应小于2.5m。

2.2.19中途站停车区道路应符合本规范2.1.15条的规定。

2.2.20中途站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2.20的要求。

表2.2.20中途站设施

设施

中途站分类

小型站

中型站

大型站

信息设施

站牌

广告牌

便利设施

无障碍设施

候车廊

*

座椅

*

自行车存放

*

安全

隔离护栏

*

*

照明

注:

①小型站是指6条线路以下,中型站是指7~12条线,大型站是指13条及以上。

②“√”表示必须,“*”表示视具体情况可选,“—”表示可无。

2.3出租汽车营业站

2.3.1出租汽车应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等对外交通枢纽和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及市内交通枢纽等地方设营业站,并依据流量的需求确定营业站用地规模,分级建站。

2.3.2出租汽车以(长×宽)4.8m×1.8m为当量小汽车基准,其它类型车辆均按此基准折算。

2.3.3中等规模(10辆以上)营业站应配套一定的服务设施,且符合以下规定:

1营业站的建筑项目宜包括营业室、司机休息室、开水间、卫生间等,每个项目的建筑面积据每个站的实际情况确定。

  2营业站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2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26m2,建筑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6m2。

3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鲜明的地区及出租汽车特点。

2.3.4城市出租汽车采用网点式营业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宜为250m2~500m2。

2.3.5城市出租汽车宜采用路抛制候客服务,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设置候客点,划定车位,树立候客标牌,宜设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或街头巷尾。

候客点单向距离不应大于500m,每个候客点车位设置不宜少于5个,用地面积24m2/车位。

2.3.6在城市主要干道人流集中路段应设置出租汽车招手停靠点,停靠点间距宜在1km以内。

每个停靠点不宜少于2辆车同时停车载客用地,用地面积20m2/车位。

在非禁停路段,应允许出租汽车紧靠路边上下客,即停即走。

3停车场

3.1功能和选址

3.1.1停车场应能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3.1.2停车场宜分散布局,可与首末站、枢纽站合建。

停车场建设规模可按运行车辆标准数量分为三级。

一级:

601辆及以上;

二级:

201辆~600辆;

三级:

100辆~200辆。

100辆以下城市参照三级规模执行。

3.1.3一级建设规模宜单独建停车场;二、三级建设规模不宜单独建停车场,可与保养场、首末站、枢纽站的建设一并考虑。

3.1.4停车场设施内容设计包括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等停车设施以及运营管理设施、生产及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

停车场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4的要求。

表3.1.4停车场设施

设施

一级

601标准车及以上

二级

201~600标准车

三级

200标准车及以下

停车设施

停车坪(库)

洗车台(间)

试车道

场区道路

防冻防滑设施

运营管理设施

调度

票务

车队管理

行政办公

生产及辅助设施

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

库房

配电室

锅炉房

*

*

油气站

劳保后勤库

生活服务设施

单身宿舍

文娱室

*

医务室

*

*

托幼班

*

食堂

*

卫生间

安全环保

照明

监控

消防

绿化

注:

①无轨电车停车场需增加停车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气站。

②“√”表示必须,“*”表示视具体情况可选,“—”表示可无。

3.1.5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

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的附近,应优先安排停车场用地。

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民小区出入口和主干道旁。

3.1.6停车场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条件齐备的地区。

3.1.7停车场宜按辖区就近使用单位布置,宜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使其与线网内各线路的距离最短。

其距离宜在1km~2km以内。

3.1.8停车场距所在分区保养场的距离宜在5km以内,不应大于10km。

3.1.9在用地紧张地带,可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地下或地上立体停车场。

3.2用地和布置

3.2.1停车场用地面积应保证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时,每辆车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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