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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保证其具备应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1.“三级”安全教育

1.1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均需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转岗人员需持单位转岗证明或公司调令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在本车间部岗位调动需重新承受班组级安全教育,在车间之间调动需承受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离岗一年以上的需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2各级安全教育要保证培训学习时间,公司级32学时以上,车间级24学时以上,班组级16学时以上。

1.3“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实行补考制,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交回上一级培训单位或公司人事部门。

1.4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和人事部门负责,二级(车间级)、三级(班组级)教育,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教材、台帐、试卷(班组级试卷按岗位分类)。

安全教育教材容要符合安全培训要求,经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有效。

2.外来人员

2.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必须先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开具施工证明或签定业务合同(协议),然后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承受安全培训,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经审批同意后可持入厂证进入作业区域作业,并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2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和外来短期实习人员,必须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承受安全教育,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进入生产区。

实习人员未经允许不准独立操作,特殊情况下需经车间主任同意,在岗位主操作的监督下方可操作。

3.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参加复审。

4.复工安全培训

复工人员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中心承受上岗前的安全培训,重温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作业。

5.日常安全教育

5.1各单位每年必须对所在单位的员工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要有计划、实施过程文件、教材、试卷、台帐。

5.2每年的安全培训容要符合公司安全的要求,所编写的教材必须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备案。

5.3各单位在培训、考试时必须提前通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将对培训、考试的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并做记录。

并对各单位的培训效果实行随机抽考制。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为了使公司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规化,与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制订本制度。

1.日常安全检查

1.1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中心不定时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员工的思想状况与“三违”现象等容,对查出的不符合项进行考核并记录。

1.2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要不定时对本单位进行安全巡检,对检查的不符合容进行考核并记录。

1.3各单位的值班人员要对夜间四点班和零点班巡检不少于两次,对检查的不符合容进行考核并记录。

1.4班组安全员对本班人员和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对检查的不符合容进行考核并记录。

1.5岗位操作人员每小时要对本岗位的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

2.综合安全检查

2.1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每月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行、现场管理、安全基础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检查情况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2.2各单位每周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按规定进行考核。

2.3各车间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综合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季节性安全检查

3.1安全环保管理中心要针对冬季和夏季的生产特点组织两次季节性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2夏季安全检查容为:

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

3.3冬季安全检查容为:

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

4.节日前检查

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前,各单位要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施、备用设备完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5.专业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装卸环节、防尘防毒、环境保护等进行检查。

专业检查由专业科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检查。

6.安全隐患整改

6.1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并且要签字确认。

对于未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隐患,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单位负责人和整改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6.2安全隐患整改费用不计入日常维修费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卡、扣、减、留。

由此发生事故,由相关人员承当直接责任。

6.3对于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整改完的,必须在期限前2天将原因书面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

7.安全检查落实

7.1对安全环保管理中心下发的所有《安全检查通报》或《安全检查通知单》要保存完整。

7.2对于安全环保管理中心检查的所有问题,相关单位要与时拿出落实措施,认真落实整改,严禁弄虚作假。

7.3在接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下发的《安全整改通知单》2天将落实措施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落实反馈单》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存档。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规安全作业行为,控制和预防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制度。

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

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厂区作业安全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

3.动火作业

3.1在禁火作业区动火必须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与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登高作业

4.1高处作业必须审批办理登高作业证。

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恶劣气候、霜露天等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充足的照明。

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5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5.设备作业

5.1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

审批手续。

5.2进设备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并清洗、置换合格。

5.3对于进入有毒物质的储罐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进行化验分析合格,经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

如在设备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

5.4在设备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确保设备空气良好流通。

5.5设备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为24V,在潮湿、狭小容器作业应≤12V,灯具与电动工具应符合防爆、防潮等安全要求。

5.6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在生产区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因生产需要使用电炉子的必须经过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审批,办理《固定用火证》方可使用。

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

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9.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危化品事故发生,制订本制度。

1.安全环保管理中心负责制订本制度,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经营部负责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充装的各自分管环节的管理。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

3.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3.3危险化学品包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4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电、防渗漏、防腐、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3.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始终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3.7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3.8应定期组织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

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3.9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10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3.11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1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

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

当定期检查或检测。

3.13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危险化学品经营

4.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4.2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本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

4.3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4.5销售危险化学品,应当建有销售档案(台帐),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与所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4.6销售人员应当每天核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报告。

4.7销售人员负责审验购买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齐全与真伪;禁止向无证企业和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

4.8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5.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企业在完成《准购证》限定的品种与数量销售后,与时将客户提供的《准购证》,交到当地公安部门治安科备案。

6.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充装人员,要严格执行危化品充装制度,充装车辆必须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充装车辆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得对该车进行充装。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设施的管理,提高生产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生产设施技术状态良好,确保设备安全长周期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1.管理原则

2.1设备安全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坚持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2.前期管理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从制定设备规划方案起到投产止这一阶段全部活动的管理工作。

它包括设备的规划决策、外购设备的选型采购和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使用初期管理四个环节。

2.1设备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两部分,设备规划的编制,必须结合企业经营方针目标,由规划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拟定,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设备的技术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2.2设备的选型应本着技术上先进、适用、生产效率高、性能稳定、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好的原则进行。

2.3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须有制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制造安装,为设备的安全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2.4设备质量的验收按照厂《外协加工件与设备制作质量控制制度》验收入库。

2.5设备投用前,设备管理部门应本着对设备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等一系列环节上的情况,掌握设备的使用性能和生产工艺要求。

特种设备还应报请有关部门检验,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设备的使用管理

3.1设备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证后即进入使用阶段,正常使用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润滑制度,做好各种运行记录,消除跑冒滴漏、发现问题与时处理。

3.2设备管理人员要对设备认真建档、建帐、建卡,使设备运行有章可循。

3.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工艺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地使用和维护好设备。

对新用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与时消除跑冒滴漏,使设备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3.4对生产中发生的设备故障,与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处理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

4.特种设备的管理

4.1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其他特种设备的管理,必须按有关技术检验标准、规程、规定执行。

4.2应有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没有取得质检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4.3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4特种设备进厂要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以与有关的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中心签发验收单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4.5特种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主要包括:

制造材料、安装、历次检修、检验、改造与事故记录等。

4.6特种设备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带压和高温条件下拧紧或拆卸螺栓,未经批准,不准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4.7特种设备、安全装置和附件应严格遵循检验周期,定期校验,发现缺陷应与时处理。

5.设备在使用中由于磨损、腐蚀、老化,使其精度、性能、动力达不到工艺要求和安全要求,且能耗高、污染严重而无法进行修复、改造的设备,需作报废处理。

6.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根据设备报废的有关条件写明原因,经设备电议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条件的,由设备电议中心填写报废单,经总工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报废的设备必须进行清洗、置换、拆除,不得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对安全资金的不断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达到和保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由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安排,按上年度销售收入≥0.5%的标准进行提取。

2.整改与所需费用的提取,经公司审计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保障安全费用的落实。

3.各单位要确保的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安全劳动保障用品器材、安全生产设施技术改造与维护等方面。

4.为提升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转变员工“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观念,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得以强大的资金后方保障。

5.为减少职业危害,防止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损伤,由经营管理中心对外购生产所需物件、劳保器材、用品用具的相关资质把关。

6.生产设施技术改造和维护费用:

各部门应严格履行整改制度。

对生产过程中已严重落伍淘汰的设备、设施应作报废处理。

7.对于生产安全隐患整改不与时或因资金保障出现整改滞后现象者,一律按年初签订的公司《安全经济责任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在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费等方面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防护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4.1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和使用。

4.1.1使用单位持车间(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申请表》由分管经理审批后,方可开单据领取。

4.1.2个人享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胶手套、口罩、工作服、肥皂等,日常检修不再发放,大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1.3使用后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严禁出现故意损坏、私自占有、丢失、挪用公用防护用品等现象。

4.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

4.2.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到期后,一律由本人持《劳动防护用品领取证》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办理领取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4.2.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到期后,40天之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资格,不再办理领取手续,只享受下一个周期待遇。

4.2.3劳动防护用品单据开出后本月不领取者(在库存无特殊情况下),不予办理换单据手续。

4.3临时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

4.3.1非正式岗位临时工在第一次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到财务部门交劳保费50元押金后,方能按规定享受发放待遇。

4.3.2正式岗位临时工在入厂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可领取工作服,在离职前,必需到所在单位、安全环保管理中心、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上交部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凡在岗工作不满180天的,个人所享受的一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4.4安全帽的发放管理

4.4.1凡生产系统各单位在岗员工(非正式岗位员工、分析化验员、仓库保管员、地磅员除外)享受领用安全帽待遇(工艺人员每5年一顶,各维修人员每3年一顶)。

4.4.2管理人员佩戴蓝色安全帽;工艺人员佩戴黄色安全帽;维修人员、电修人员、计量管理人员等佩戴红色安全帽。

4.4.3各类人员检修或日常检查维护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4.4.5各类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各自的安全帽,在不使用安全帽时必须存放于岗位,严禁私自带出厂区或挪做他用,否则扣所在单位50元罚款。

如出现丢失或损坏,本人持本单位证明和50元人民币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新安全帽。

4.4.6相关单位保存不编号的安全帽用于非正式岗位员工参加检修用。

各单位保存规定数量的安全帽期限为5年。

4.4.7对于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安全帽交于所在车间(部门),由新单位重新调配发放安全帽。

相关单位要与时将安全帽调配情况上报安全环保部。

4.5各单位进入生产区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工作服、防毒面具等)。

 

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事故管理与控制,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和处理事故,教育和警示他人遵章守纪,避免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1.1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2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3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1.4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事故种类

事故种类通常划分为以下十三类:

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性事故、生产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污染事故、交通事故、计控事故、电力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未遂事故。

3.事故调查与处理

3.1发生事故,要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明确责任人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提出防措施并限期完成。

3.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事故的调查结果、报告的准确性、与时性负责。

3.3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伤员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3.4轻伤事故,由车间组织,会同相关科室进行事故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提出防措施,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安全环保管理中心。

3.5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由车间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3.6对一般以上事故,公司安全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3.7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均应整理、登记、建档,妥善保管。

3.8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日作出处理,并按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划分事故责任,落实责任人。

4.事故报告

4.1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包括一般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可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2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先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写出事故经过,经调查落实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填写事故分析报告单,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要层次清楚,说明问题,整改措施要具体可行。

事故分析报告单应表达出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与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制定订本制度。

1.防尘防毒

1.1企业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清洁生产。

1.2依照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公司有关部门按时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措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1.3防止尘毒物质的泄漏和扩散,努力实现作业场所的卫生标准;对可能产生尘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工艺、设备、管道和阀门要加强维护和检修,杜绝跑冒滴漏;对防尘毒作业点要加强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的措施。

1.4生产过程中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技术部门和设

备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革除不合理的工艺设备,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高毒物料,并逐步实行生产过程的全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1.5对接触尘毒作业的工人加强安全教育,掌握有关尘毒安全技术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与尘毒物质的直接接触,加强防尘防毒的辅助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健康保障。

1.6重视尘毒监测工作,搞好尘毒监护。

积极协助上级劳动卫生部门对我厂尘毒进行检测。

在容易泄漏有毒物质地点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有毒物质自动分析报警器。

1.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综合排放标准》,做到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有相应的卫生防护设施,经检查符合规定要求方可用于生产。

2.防噪声

2.1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噪声标准为85分贝(A)。

2.2教育职工了解噪声危害,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

2.3在现有条件下将从技术改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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