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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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潮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富裕安康的广东“东大门”提供坚强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依法规范。

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4)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

(5)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充分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6)依靠科技。

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潮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街道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

各类各级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潮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本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市级协调和指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2.5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6专家机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则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紧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统一指挥,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任务与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及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工作程序。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多个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防台防汛、防洪抢险、环境监控、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驻潮各部队和武警潮州支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2经费保障

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措施。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4.5医疗卫生保障

要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以及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转移、疏散。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民众防护的宣传教育,把宣传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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