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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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苏州市地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1.4.2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1.4.3相互配合,有效应对

1.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事件分级标准

(1)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2)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3)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苏州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是苏州市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局长,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台办,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容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计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民防局、外办、国资委、气象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苏州军分区,武警苏州支队,苏州消防支队,各市(区)政府组成。

3.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

3.3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组

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组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民防、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参与事件调查。

3.4现场指挥部

一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定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成立由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任现场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以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各处置部门负责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处置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发布抢险处置综合信息。

(2)市委台办: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保证在处置事件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及台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3)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4)市经信委:

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发生大面积停电、供热管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5)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6)市民政局:

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的妥善转移安置,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7)市财政局: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8)市住建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9)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地面道路管线产权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1)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3)市环保局:

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和降低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4)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牵头负责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5)市质监局:

负责牵头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6)市民防局:

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的抢修、排险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人防设备修复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负责因民防局组织施工的人防工程事故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

(17)市外办:

负责向省外办上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涉外情况信息。

(18)市国资委: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9)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组织城市轨道交通气象风险评估、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性成因界定工作。

(20)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制定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供电公司: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供电网的正常供电,参与城市轨道供电网的应急抢修工作。

(22)燃气集团公司: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燃气管线的抢修排险工作。

(23)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苏州军分区:

负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生化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请求,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处置。

(25)武警苏州支队:

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26)苏州消防支队:

负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27)各市(区)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测与预警

4.1信息监测

4.1.1监测机构

4.1.2监测网络

4.1.3监测内容

4.2预警级别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

4.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3.1蓝色预警信息:

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视情况报应急指挥中心。

4.3.2黄色预警信息:

由应急指挥中心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3橙色预警信息:

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4红色预警信息:

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5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

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6预警响应

4.6.1蓝色预警响应

4.6.2黄色预警响应

4.6.3橙色预警响应

4.6.4红色预警响应

4.7预警变更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应急指挥中心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等预警级别的建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5.2.2Ⅲ级应急响应

5.2.3Ⅱ级应急响应

5.2.4Ⅰ级应急响应

5.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

5.4信息报告

5.4.1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是:

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5.5信息发布

5.5.1信息发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5.5.2信息发布机构

(1)属于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信息发布。

(2)Ⅲ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信息发布。

(3)Ⅱ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4)Ⅰ城市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5.5.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5.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5.6应急的终止

5.6.1应急终止的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本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车站、线路得到恢复。

(2)本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对旅客运输系统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运输恢复常态。

5.6.2应急终止的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终止: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6.2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6.3社会救助

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社会救援与相关理赔工作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

Ⅲ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助。

6.4保险理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5外事协调

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6.6新闻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有关善后事宜、处置进展、提示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有关信息。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通讯等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2救援装备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7.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公安、卫生、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主要客、货运企业建立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可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7.5物资保障

市经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6资金保障

各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及处置相关费用。

各成员单位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应财政部门核拨。

7.7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8.1.1应急宣传

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并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1.2应急实践

各成员单位对制定的预案应积极开展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应急演练的机会,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8.2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8.3演练

8.3.1综合演练

8.3.2专项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每年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交一次书面总结报告。

9附则

9.1名词解释

9.1.1城市轨道交通

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9.1.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停运

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停运是指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城市轨道交通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列车行车中断。

停运时间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的理论载客时间与实际恢复载客时间的差值计算。

9.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系统平台

为保证应急处置效率和日常监管力度,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建设相应的系统平台作为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共享的轨道交通网络运行信息,采集、分析、处理相关信息,为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提供决策支持。

9.3预案管理

9.3.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苏州市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专项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应急指挥中心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专项预案,并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涉及国家机密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3.2预案审定发布

本预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9.3.3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本预案每三年或启动重大应急响应之后。

(3)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审,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完成修订或编制后,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备。

9.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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