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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职责

  2.1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2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3工作要求

  3.1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保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

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

  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

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

  牌。

设置的位置包括:

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3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

  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5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6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3.7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8公司安保部每季度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9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项目继续使用。

附:

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

含义禁止、停止。

黄色:

含义警告、注意。

蓝色:

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绿色:

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组成,用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

安全标志可以和文字说明的补充标志同时使用。

3、安全标志的分类

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此行为。

禁止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圆环与斜杠相连用红色,背景用白色,图形符号用黑色绘画。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的含义是警告人们可能发生的危险。

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是黑色的等边正三角形,背景用黄色,中间图形符号用黑色。

命令标志:

命令标志的含义是必须遵守。

 命令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圆形,背景用蓝色,图形及文字用白色。

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示意目标的方向。

 提示标志的几何图形是方形,背景用红、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

用白色。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环境安全的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一)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从业人员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信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有关安全的规定绘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三)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四)施工现场的坑、沟、水塘等边缘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设专人指挥交通。

  (五)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六)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要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组织义务消防队伍。

  (七)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八)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九)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电(变)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壁雷装置。

  (十)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

  (十一)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照明设施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路基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一)土石方开挖前,必须了解土石质、地下水的情况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物以及文物古迹的位置、深度走向,并加标记,设置防护栏杆。

  

(二)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应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告标志。

  (三)在沟槽(坑)边缘1m以内不准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沟槽(坑)边缘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距沟槽(坑)边缘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停置车辆、设备、起重机械、振动机械不少于4m;小翻斗车往沟槽内卸料时,要设专道,并在距沟槽(坑)边缘1m处设限制器。

  (四)开挖前,要检查山体的自然情况,有无裂缝;如发现山体开裂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五)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

弃土不得堆在主滑区内。

  (六)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再行开挖。

  (七)岩溶地区施工,应认真处理岩溶水的涌出,以免导致突发性的坍陷。

  (八)沟槽(坑)回填时,必须在构筑物两侧对称回填夯实。

  (九)边坡防护作业,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注意脚手架必须落地,严禁采用支挑悬空脚手架。

  (十)砌石作业必须自下而上进行。

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

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

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坚固,并设防滑条。

(十一)石方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见《爆破工程技术措施》。

四、桥涵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一)桥梁施工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正确选用施工方法。

应详细核对技术设计、图纸、文件。

高墩、大跨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专题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靠的先进技术、设备和防护措施。

中小型桥涵工程施工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每个单项工程,在开工前应根据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结合施工具体实际,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特殊结构的桥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制订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通过试验和检验证明可行后方可实施。

(三)桥涵工程施工的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及大型设施等,应进行安全检算,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各项安全设施完成后,应经检验合格,方能使用。

(四)工地内设安全标志,夜间施工作业设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五)桥涵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双层或多层同时作业,当无法避免,而必须双层同时作业或桥墩下作业等立体施工时,应设防护棚、防护网、防撞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信号等,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有电焊作业的桥梁,防护棚应具有绝缘、防火性能。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加设漏电保护器。

(六)基坑开挖的方法、顺序以及支撑结构的安设,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进行。

开挖较大较深和地质水文复杂的基坑必须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可靠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

(七)开挖基坑时根据规定的基坑边坡开挖,分层开挖符合设计高程为止,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八)开挖基坑时,要根据土壤、水文等情况,按规定的边坡坡度分层开挖,严禁局部深挖和掏洞开挖。

基坑深度超过1.5m,不加支撑时,应按要求进行放坡。

(九)基坑、井坑,边坡开挖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坑壁,边坡、山体有无裂缝和坍塌现象(特别是雨后)如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先兆,应采取措施。

(十)基坑边缘有表面水时,应采取截流措施,开挖排水沟或水槽,不得使水沿基坑边缘流下;在有大量地下水的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应挖集水坑,配足抽水机具,施工人员应穿水鞋,并设置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以防意外。

(十一)采取机械开挖基坑时,坑内不得有人作业;必须留人在坑内操作时,机械应暂停作业。

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m。

(十二)采用集水井降水法作业时,集水井内放置的潜水泵,要事先逐台进行检查,试验抽排水,应指派专人看管潜水泵及电源。

(十三)挖孔桩作业环境安全保障见《挖孔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十四)浇筑墩台混凝土,施工前,必须搭设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还应加设安全网。

墩台顶必须搭设安全护栏,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十五)用吊斗浇筑混凝土,吊斗提降,应设专人指挥。

升降斗时,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上部人员不得身倚栏杆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

(十六)高空作业环境安全保障见《高空作业施工安全措施》。

(十七)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露天、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等作业。

任何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开夜间施工。

因连续不间断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施工人员有充足睡眠时间。

(十八)石方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见《爆破工程技术措施》。

  六、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一)由于雨季施工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具有突然性,因此应制订雨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夏季施工应制订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二、术语

1、职业病:

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2、职业禁忌症:

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4、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有尘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6、有毒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7、防护措施:

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8、劳动防护用品:

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三、职责

1、安全部门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管理。

专职安全管理员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安全部门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

4、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四、职业危害的防护

1、在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职工,不得隐瞒。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定期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

5、安保部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

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7、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参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五、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1、安保部每年安排一次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2、公司和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当职工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公司应向其如实告知。

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由相关方承包人负责。

相关方与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以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支付。

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项目部支付。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医院逐级上报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

8、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政治工作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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