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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归纳:

情况一:

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二:

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三:

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四:

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

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当前关注点:

(1)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编号须为2018年编号,仅有2017年度而无2018年编号的不可享受;

(2)编号第11位须为0;

(3)201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2018年5月31日)后,6月30日前取得编号且第11位为0的,可申请追溯享受。

-----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一)政策内容:

原有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5〕119号)

此项政策属于长期的、延续的政策。

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形,无论是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年度、结转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还是摊销的年度都属于政策执行期内。

因此无论按哪个时间节点作为判断依据,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在原有政策中没有特别强调采取哪个时间节点作为判断依据。

新政策(特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7〕34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有两种方式计入损益:

一种是未形成无形资产,在当期扣除计入当期损益;

一种是形成无形资产,在以后年度摊销计入摊销年度损益。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当期发生当期扣除,政策口径较为确定,不易出现理解偏差。

但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在政策口径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

(二)无形资产摊销执行口径(特定)

总局18号公告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例1: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

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

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

175%)万元。

例2: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

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

小贴士:

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

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3)研发费其他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所有研发企业)

财税〔2015〕119号: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自然科学

1.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六类)

(1)人员人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中重新明确了人员人工费用包括: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具体是指:

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如:

出思路、定方向、懂技术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如:

设计图纸、模型、流程、工艺等技术专业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如:

具体制图制表、化验试验及处理与研发直接相关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非技术人员,如司机、厨师等)。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见40号解读

②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③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其他人员人工费用,如研发人员培训费、研发人员体检费、劳保费等其他各种人员费用均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

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政策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①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差异、---财税(2018)54号)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①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指外购软件----见40号解读)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不仅仅局限于费用名称)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注:

税法口径)。

①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如房屋建筑物折旧费、书刊杂志费、培训费等各类杂费,均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②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

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

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

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

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

50%=98.89]。

2、其他事项

(1)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税(2011)70号)

  

(2)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3)会计准则与加计扣除的衔接问题

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

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已经冲减的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

50%=75万元。

----见40号解读(税收作应税收入处理合适,可正常扣除再加计扣除;

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也不合适,均不得扣除)

(4)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6)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主要考虑:

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

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7)委托研发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含境内、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问题:

境外个人)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①关联方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财税119号文件仅明确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未针对受托方为关联方有其他特殊要求。

因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不需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限制。

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

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

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

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

80%×

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②受托方加计扣除问题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不得就该委托开发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③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区别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

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不一致,委托研发由委托方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而财税119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

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

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委托研发合同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还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

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8)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9)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所有研发企业)

(一)申报享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优惠明细表》“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栏次,并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额,同时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反映即可。

2.留存备查资料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执行。

主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问题:

委托境外的登记)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其他资料:

(1)研发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等);

(2)研发成果报告、效用情况说明、科技查新报告等支撑研发真实性的文件资料。

(3)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其他。

(二)负面清单

1.行业限制(7个):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行业判断:

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税法6条:

收入总额、投资收益

税法7条、财税(2011)70号:

不征税收入

2.范围限制(7项):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排除账证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四)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财企[2007]194号 

(1)科目设置方面,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之下设置“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二级明细。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产生的研发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

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界定,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

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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