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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全文总结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

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

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

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

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

直接适用内国法、推定内国法与外国法相同,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适用一般而论法理、辅助连结说。

第五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奴隶社会采取敌视待遇、封建社会差别待遇、资本主义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2.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特点:

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3.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与船舶遇难施救、专用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和自然人或法人。

例外;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的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

4.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不同的时期:

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到明末)、闭关时期(从明末到鸦片战争)、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平等待遇。

第六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一)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车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二)要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实践不一:

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2.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住所发球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国籍则是个公法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至于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导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时间的事实即可、而惯常居所是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经常的身体出现的。

第七1.外国法人的认许:

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程序:

特别认许,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要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2.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第八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

适用代理人关系成立地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中国法律的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做法是采用本人的住所地法,理由在于这样对本人最为有利、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第九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则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提出来的。

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

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内国法、与人身首级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遗产所在地法、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一般主张依占有都属人法处理、国产财产:

涉及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3.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对动产和不动产用出正确的识别,在国际私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思、特权的客体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4.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主营业地所所在地、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5.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则团的法律适用、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1.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授予国法说、行为地法说、综合适用法律说2.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被请求保护保护国法说、行为地法说3.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适用被请求国保护国法律、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的国法、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4.巴黎公约的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5.伯尔尼公约的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6.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双国籍是作品国籍和作者国籍。

即如果作者显某一成员国,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车民,在其他成员国均享有各该成员中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7.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差异:

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区原则;版权保护期比较短;本公约不影响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其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将不受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第十一1.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四个理论:

是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问题交由一个法律解决即单一论、允许对有关问题以适当分割而分别定其适用的法律即分割论、在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是依客观的连接点即客观论、应当事人自主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主观论2.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妈自巴托鲁斯起主要是指合同缔结地法说。

这是第一个历史阶段、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合同准据法确定便进入第二年历史阶段、进入了以合同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法律选择无效时应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第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3.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适用缔约地法、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

4.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主张: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适用合同准据法、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国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规定,当事人法律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中国法律对在(中国与外国合资、合作的企业)不允许选择外国法、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中止、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包括在内、关于合同形式问题,中国对于自己的涉外经济合同要求十分严格,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对相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指定应适用中国法律时,如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未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十二1.合同应适用缔约时卖方营业地在国的法律。

但在下列情况下应用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合同谈判和签订在该国进行;合同约定卖方须在该国改造义务;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确定的条款并通过投标而缔结的。

2.提单的含义和法律意义:

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指导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地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意义: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属于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也可买卖或作为担保物。

调整提单的国际法有三个公约:

海牙公约、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3.海牙公约与汉堡规则的异同:

A规定了承运人必有承担的两项义务,即提供造航船舶和适当而谨慎地装载、保管等所运货物B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C承运人责任期限和赔偿限额。

D索赔与诉讼。

汉堡规则:

A变更了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B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C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特别提款权D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承运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E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F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

4.海上货物的运输保险的险别: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5.陆地货物运输的险别:

陆运险、陆运综合险、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的险别:

全损险、综合险7.国际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不过此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其独特之处,即对法律的选择权通常由保险人一方行使,这是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根据其所在国的法律制定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首先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被保险人选择向哪个保险人投保,也就意味着同意选择适用该保险住所所在国的法律。

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或特征方法来确定保险合同的准据法。

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是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供方对技术受方所提出的各种不合理限制的条款,如限制销售地区限制外销售量、限制销售价格等对改进技术的不对等交换条件。

8.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般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大多主张适用工程所在国法,中国法律的规定: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情况下就是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9.外商投资合同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

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仲裁可以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如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如各方无仲裁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意思自治已成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但对国国际合营企业合同,各国一般均规定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10.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各国政府贷款属于政府间的对外援助,政府贷款合同属于国际协定,合同中不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有关争议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国际金融组织对其成员的贷款,一般都适用各该组织基本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

对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各国一般允许双方当事人的按照共同的意思表示来协商确定所有适用的法律。

11.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雇主营业地所在国法律,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亡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十三1.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经:

行为地法说、法院地法说、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说2.法律适用上的几种代表性的立法实践:

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加以限制、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在侵权冲突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3.中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4.国际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的内容:

公约的适用范围、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责任限制、管辖权和缔约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4.华沙公约的内容: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和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免费运输、对国际运输公约明确规定,是指当事人签订的运送合同所约定的起点和终点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内,明确规定了各种步适用公约的内容、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禁止免责原则。

12.5万金法郎最高限额。

5.蒙特利尔公约的修改:

则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全新的旅客伤亡责任制度、在游客运输中,扩大了传统运输凭证-客票的表现形式、公约在原有四个法院的管辖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适用旅客伤亡的第五管辖权。

6.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适用事务管理地法、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7.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

十四1.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共同属人法,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区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2.领事婚姻:

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制度。

3.无效九可撤销婚姻: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婚姻的双方乃属禁婚近亲属、结婚的任何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时任何一方已受合法婚姻约束,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任何一方非自愿。

4.离婚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当事人的属人法、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选择适用有得实现离婚的法律。

5.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丈夫的本国法、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或与夫妻有更密切的法律、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在特定问题上得依行为地法。

6.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是否与婚姻的人身效力适用同一法律的问题、关于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制并自主选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的问题、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适用上采区别制还是同一制的问题、关于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可否变更的问题。

7.婚生子女的准据法:

父母属人法(生母之夫的属人法,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法、父母双方的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子女属人法、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8.非婚子女的准正的法律:

父母属人法、父母和子女的属人法、子女属人法9.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主张适用双亲的属人法、适用子女的属人法、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10.收养案件的管辖权:

英美法国一般以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大陆法系一般以国籍或住所为行使管辖的依据。

11.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适用法院地法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所属国法、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或其共同本国法。

12.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立法: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该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登记,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并符合所在国的法律,由收养产生的法律问题不一致的,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13.监护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14.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法律的本国法律,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作为处理涉外监护问题一般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法。

15.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扶养不同于《婚姻法》的扶养仅是夫妻间的扶养,它还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

第十五1.立嘱能力的准据法:

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时立嘱人的属人法解决、也有的国家采取放宽的态度,对立嘱能力适用多种连结因素指导准据法、为了使对位于他国的不动产遗产的处分得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关于遗产中不动产的产嘱能力一般均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择适用准据法(动产遗属的法律:

遗嘱人立嘱地法、遗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遗属人立遗属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3.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的开始和开始的原因、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继承开始的效力、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

4.中国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

中国选择采区别制,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继承外国人的遗产或继承中国继承国外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中国在中国境内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地国家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如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对比有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

中国目前没有参加任选有关继承的国际条约。

十六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欺了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渊源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

2.外因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加以限制但不能限制外国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通过国国际条约相互缔结给予他方公民和法人等民事诉讼权地位国民待遇。

3.中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的问题;经历了从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到衽一互惠前提下互勉担保的变化过程,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进行诉讼应当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法院按对待原则处理。

4.中国关于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经所在公证机关证明,经中国驻该使馆认证,或履行中国与该所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的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代理人,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意义;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正解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和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但有利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和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助。

6.中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

普通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作法;特别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专属管辖在中国境内的合资、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下列则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在是中国境内的;在中国港口作业中因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提出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国法院的,不得违反中国有关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制度7.平行诉讼的解决:

英美法国家采用的主要有不方便法院原则与颁布发禁诉命令,中国目前的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有规定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住房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多数条约或协定规定,只要有关案件正在被请求国法院审理,无论请求国法院和作出判决的法院谁先受理该案件,被请求国均可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中国跟蒙古、意大利等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被请求国法院并不能因为案件正在由其审理而当然地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有在被请求国法院比作出裁决的外国法院先受理该案件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承认执行外国的法院的判决。

8.中国关于外交与领事豁免的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

领事官员和领事馆雇佣人员只有在与其公务行为有关案件中才能享受接受国法院或行政机关的管辖豁免。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下列民事诉讼:

因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的契约所发生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赔偿的诉讼。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9.中国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的规定:

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作了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海事诉讼中涉及纠纷的船舶流动性大,证据的民收集和保存的时间性强等特点,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

10.国际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和公共秩序:

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被请求方送达文书的时应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文书的方法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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