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考满分作文婚姻家庭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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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考满分作文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第一题:

婚姻家庭基本制度与热点问题探讨的感悟

第二题:

论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二选一,1000字以上,第八周周一晚亲自拿去交,有现象,原因分析,感想。

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刘亚利]——(2010-12-9)/已阅2504次

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刘亚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

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

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如何,对于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

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之论述

  夫妻的财产约定“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劳燕分飞的人们请记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下面我们将以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线索,具体介绍离婚时常见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

  夫妻的财产约定“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书面形式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

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

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口头形式的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

回答是肯定。

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

  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或双方对外享有的债权。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七)其他以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合法收入购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修缮、扩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九)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

(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共同财产。

(十一)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婚姻法》第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

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但这种投资后来往往由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经营,或者虽由夫妻双方经营但对外以一方的名义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例如,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双方共同料理出租出售,但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该共同投资的产业应分给实际的营业人和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但应对另一方视投入的多少予以合理补偿。

  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所以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往往争议比较大,尤其处于目前北京楼市的涨幅较大,夫妻同争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比较多。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不足八年,产权很明确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很明确,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

但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同一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出资人要争得权利得话比较困难,为切实保证您的权利,建议您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

  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分居期间彼此没有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到的财产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很多离婚当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方法:

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补偿。

  夫妻所负担的债务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一方有隐匿和转移财产行为时的处理方法。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

一方并不知道某项共同财产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项共同财产存在但不确知具体数额,又或者明知某项共同财产的存在对方却矢口否认。

例如,家里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离婚时男方只承认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离家出走已经一年了,一年后回来提出离婚,男方只知道女方在外面赚了大钱,无法确定她在这一年内的具体工资收入。

  在离婚之诉中,请求法院对某项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时,请求方对该财产的存在和该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遇到上述种种情况,您必须对对方隐匿或否认的财产进行举证。

您可以自己进行一些简单取证,例如,如果对方隐匿了自己的工资收入,可以到对方的单位去调查。

  但是如果共同财产涉及到知识产权、公司股利等方面,则取证的难度就较大了;而且即便是简单的调查取证,如果受到当事人的阻挠也是困难重重的。

如果确有取证的必要和可能,而且又能够提供必要的线索,则在此建议您聘请律师帮助您取证。

  新《婚姻法》对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给以了惩罚性的规定。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

  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凭取得上述费用的合法文书等证明。

(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六)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七)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处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八)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归属一方。

  夫或妻以个人财产为由主张该财产权利时,其举证责任问题的处理一方婚前的工资、奖金由工资单、工资存单等证明;一方婚前购置的财物由购物发票证明;一方婚前生产、经营的收益由出资证明书、生产合同等权利证书证明;知识产权的收益由知识产权证书证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由遗书和赠与合同证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可以由部队出具证明。

  此外,个人财产数额较大的,取证难度较大的,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取证。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所以,本文不能将所有要离婚的朋友的问题都含概在内,也是在所难免。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您处理不了的离婚财产问题请您及时咨询律师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一、造成此类地区离婚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

  1.思想观念发生变化

  社会的结构性流动往往造成婚姻危机。

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性流动是社会流动与社会变迁中最为相关的个人的“社会位置的移动”。

当人们从一个社会位置流动到另一个社会位置时,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都会相应的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婚姻。

大城市由于其能提供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水平乃至机遇都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吸引着无数的落后地区男女成为它的“劳动力”。

他们做工、经商,他们中的许多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已慢慢摆脱了贫困,甚至开拓出另一番天地。

社会身份的转变,视野的不断开扩,城市新事物和新理念的不断融入,使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及婚姻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中国数千年来传统和相对稳定的家庭模式也正在经历有史以来少有的深刻变化。

物质的需求已不再是他们的第一需求,夫妻从原来两性结合的经济合作共同体向感情伦理实体转变,感情在夫妻关系中的作用逐渐加大。

对于有配偶的,几年的城市生活改变着他们,也拉大了与家中留守配偶的差距,特别是妇女自主意识的提高,“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传统观念已不再成为约束他们婚姻的枷锁,期待婚姻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满足和更好的发展平台,这些人中的一些婚前基础较差、结婚年龄不长的夫妻,不可避免的要选择离婚。

而对于没有配偶的,几年的大城市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以及婚姻观,但当他们满怀希望的想融入到这类生活中去的时候,却发现摆在他们面前的似乎是一道永远也迈不过去的鸿沟,于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选择了回家结婚生子。

但是这类人已经打上了大城市的烙印,其为人处事和思维方式都或多或少的带着城市的印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崇尚的还是自由恋爱。

但是由于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辍学后一直忙于生计,并没有太多的机会去接触异性,最终走上相亲道路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这些人一方面迫于家长希望他们尽快成家的压力,一方面加上他们本身的思想比较新潮,认为双方只要互相有好感就可以结婚。

导致对双方的了解并不是很深刻,于是婚后双方性格的冲突不断激化,再加上缺乏和好的耐心,“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多!

  2.家庭暴力

  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

由于中国几千年养成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完全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特别是在这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夫权思想仍然很严重,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

家庭暴力成为目前此类地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大多是农村妇女,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

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它大多发生在当事人的住所内,不易被外人发现。

加之人们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冷漠态度的影响,认为不好管也不便管,致使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及时快速的制止,久而久之,就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的法律意识在慢慢唤醒,越来越多的妇女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勇于用法律所赋予离婚自由的权利去追求幸福婚姻。

  3.长期外出打工,两地分居,造成感情淡薄

  婚姻需要用感情来经营和维系,长期分居导致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疏远,光怪陆离的城市生活的诱惑和长期的性压抑,加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对那些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空间的分隔一旦形成,几乎不可避免会导致原有婚姻的破裂。

目前外出打工的家庭呈现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在外务工,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很难找到能够同时容纳夫妻二人的岗位和巢穴,双方工作时间也不易统一,私人空间和家庭生活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奢求。

(2)一方在外打工,一方在家留守,造成了留守妇女增多。

这些男人长期不在身边的留守妇女确实跟“寡妇”有几分相似,家中没有顶梁柱,更没有安全感。

生活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在物质方面,还反映在生理和精神方面,她们被称为“体制性”寡妇。

在此情况下,女方若在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心理防线极易冲破,婚变极易发生。

  4.赌博、酗酒、缺乏家庭责任感

  随着这类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经济相对宽裕。

随着空余时间的增多和生活的逐渐稳定,他们对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这类地区由于其经济的发展一般是畸形型的发展,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并没有跟上去,健康文化生活相对贫乏,这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染上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占据其生活的大部分时间,致使夫妻双方的交流日益减少,亲情、爱情被抛之脑后,对家庭及子女的照顾也随之减弱,造成了夫妻矛盾的加剧,婚姻关系亮红灯也在所难免。

  5、婚外恋

  当前中国对外交流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说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拜金主义、性自由等也随之传播进来,对我国传统的道德束缚力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一些经济上比较宽裕的人们受这种思潮的影响,再加上他们具备相关的物质条件,于是纵欲享乐思想开始滋生,他们中的一些人经不住各种诱惑,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增多,这必然造成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自己的婚姻破裂。

  6、早恋早孕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个地方的经济交流不断加强,上学不再是年轻人跳出贫困地区的唯一手段,再加上社会上各种思潮的泛滥如上学无用论的盛行和各种诱惑的刺激,使得现在这类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青少年辍学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这类人群在步入社会上后由于不是很成熟,往往会很早结婚和生小孩,由于此前对婚姻认识的比较浅显,在结婚后,生活、抚养孩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开始凸显,加上年轻人一般都比较冲动,好意气用事,不能正确处理好婚姻所产生的问题。

这类离婚案件在基层中特别是农村呈现上升趋势,并且这类离婚案件对下一代的伤害尤其明显,应当引起重视!

  二、减少此类地区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对策

  1.加快经济建设,缩小贫富差距

  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适时调整生产结构,充分发挥落后地区的经济潜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区人民收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让广大青年致富在本地,离土不离乡,从客观上减少因两地分居而引发的离婚;开展适合本地域特征,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实用新技术培训,引导留守方就地就业和创业,实现双方同步发展,缩小因环境变化带来的思想差异,增进夫妻感情

  2、利用调解前置,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受法律保护,离婚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

保护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婚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

但并不意味着离婚就可以草率和随便。

针对目前此类地区离婚案件具有很强地缘性和家族观念,容易引发双方家族矛盾和冲突的特点,地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

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协调解决好子女、老人的问题,促使双方好聚好散。

  3.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

地方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反对践踏亲情、爱情、道德的家庭暴力。

引导广大年轻人树立科学的家庭观、婚姻观,避免因草率结婚和草率离婚而引起的伤害,指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外出务工与婚姻家庭、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的关系,增强家庭责任感,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4.严格婚姻登记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

  中国把结婚登记作为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

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维护中国的婚姻制度,避免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在现实中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登记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甚至诉讼时仍是非法同居或者无效婚姻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对男女双方情况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源头杜绝无效婚姻和不适合结婚登记的情况发生,确保登记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加大对婚姻登记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婚姻登记的好处。

  三、对确无调解和好可能,确需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

  如果双方实在是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那最好的选择就是离婚,从而减轻双方的痛苦!

但现在的离婚与古代男权社会那样一封休书就完事的情形截然不同,这还涉及到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限于篇幅问题,笔者在此仅就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和社会的安定!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应当倍受关注。

  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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