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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着力构建军民融合协调机制。

这是加强军队与政府之间、军队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络的重要保证。

具体包括完善军地双方定期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依托国家和军队综合职能部门,及时收集和通报军地双方有关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政策法规、融合需求、项目建设等重大情况,使军地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情况做到胸中有数,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主管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军地联席会议,分析军民融合式发展形势,通报军民融合相关情况,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国防需求、国防建设支持经济建设、军队保障社会化深化拓展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稳步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进程。

总之,通过建立与完善军地双方委员会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合署办公制度等,形成规范的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共同组织、合力推进,努力实现军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健全军民融合需求对接机制。

这是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融合起来的重要保证。

具体对接内容包括,军队信息化建设与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对接,主要是依托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大力加强信息基础平台和网络环境建设,综合开发利用和优化整合信息资源,运用国家信息化成果,推进军队信息化建设;

军事科研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对接,主要是把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国家科学技术中长期规划,广泛吸纳成熟的民用先进技术,提高武器装备创新发展能力;

军队人才培养与国民经济教育体系的对接,主要是借助国民教育的优势和地方科技优势培养军队人才,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

军队保障与经济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主要是充分利用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军队保障社会化,逐步扩大军队保障社会化范围,在物资筹措、供应、储备、修理等方面,广泛依托市场依托社会力量搞保障;

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与国防要求的对接,主要是把国防战略布局的完善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国家在建设公路、机场、港口、码头、铁路专用线等设施时,要统筹考虑项目的军事需求和国防功能。

注重完善军民资源共享机制。

这是确保国防领域与民用领域的技术、人才、资金、物品、信息等要素双向扩散、交流、融合,逐步形成国家统筹协调、市场运作高效、军民设施共建共享的保证。

主要包括对军民融合重点领域、军民融合重大项目,用规划计划的形式统起来,统筹协调军地双方的力量和集约使用资源,军队和各行业、各地方要根据军民融合的总体建设规划确定具体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执行的过程中加强及时的沟通、充分的协调,对建设

计划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以取得最佳的双重效益;

保持政策法规的协调融合,即通过新建、调整、修订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的政策法规,使其相互衔接、协调配套,能够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提供完备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保持技术标准的协调融合,即从根本上扫除军地之间技术标准不通用造成的障碍,统筹军地技术标准,加快军民品标准通用化的进程,形成有机衔接、结构优化、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促进各种技术要素能够在军地之间双向转移和协调运转;

形成国家主导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体系,即在国家宏观指导下,有效破除国防体系与经济社会体系之间的政策技术壁垒,军民之间能够有效互通、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国家、军队、社会资源的多重效益,使民用资源能够发挥国防效益,国防资源能够产生经济社会效益。

建立军民融合考核评估机制。

这是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的重要保障。

主要包括建立评估咨询机构,由国家和军队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建立由军地相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相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咨询小组,对发展项目的军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对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确保军民融合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强综合评估,即根据军事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和标准去判断建设项目的状态或质量,以确定军民融合建设重大项目建成后的好坏、优劣、价值等;

要根据军民融合重大建设项目的目标定位,建立科学评估标准,合理选择评估指标,采用先进评估方法,进行程序规范、执行严格、考评科学的综合效益评估,确保国家“一份投入、两份产出”,实现军民互利、双赢发展。

篇二:

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军民融合

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军民融合□徐勇军民融合是军民结合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的发展,是实现寓军于民目标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基本方略。

军民融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军民结合的范围,由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拓展到国防建设的各个方面;

二是将军民结合的层次,由依托军与民两方面的协商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次;

三是将军民结合的程度,由军民行业“板块式”对接深化到融为一体。

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军民融合思想,就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军情来看,应首先创新体制机制,使配置于国防和经济领域的各种资源产生合力,扩大国防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交汇点,从而使国家总体战略目标效益最大化。

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应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在经济、科技、教育、服务保障、动员等领域和各个方面逐步走向融合的过程和状态,所涉及的体制溶合内涵非常丰富。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军民融合体制有了很大改进和提高,但也存在平战脱节、条块分割、自我封闭、功能单一、指导关系不顺畅、主体责任不清晰和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因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军民融合问题,确保军民融合高效顺畅运转起来,就必须把体制溶合作为前提,把机制健全作为重点。

体制融合是军民融合的前提。

一是建立全方位军民融合的领导决策制度。

搞好军民融合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军民融合领导管理体制,完善由中央统一领导的国防建设管理体制,设立权威的军民高层领导协调机构,同时加快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军民融合的实体机构设置,明确各自职责,使军民融合式发展始终处于科学的决策和领导之下,形成军民发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良好局面。

20XX年已经启动的“大部制”改革,有利于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这对军民体制融合不无借鉴意义。

二是建立全方位军民融合的规划计划制度。

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规划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军事斗争准备需求和战场建设融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将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融入国家信息化建设体系,以实现军民融合发展的整体推进。

只有打破封闭,消除垄断,按照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要求,科学整合军民两大产业,才能使生产要素在产业间自由有序流动,才能形成健康发展的产业体系,才能建立起分层次的全国大协作体系。

三是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

目前,军民融合制度变迁在主体和诱因上主要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如果没有微观主体的自发参与,制度创新的动力将明显不足。

因此,军民融合最终需要逐渐实现由强制性变迁向诱致性变迁的模式转换。

在这一过程中,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风险控制体系,规避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

在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法规时,既要考虑军,也要考虑民,充分整合军民产业,推动军民一体化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实施特别是体制的融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机制健全是军民融合的重点。

一是建立军民统一的社会服务保障机制。

要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就要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把能够由社会承办的事情交给社会,把一些担负非军事职能的保障机构交给地方,把担负军事职能的保障机构真正搞精干,撤并一

些后勤保障机构,精简后勤保障冗员,节约大量后勤服务保障经费,提高保障效益。

二是建立和完善军地人才共享机制。

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是靠高素质的军事人才来推进并实现的。

没有人才的互通互用,互培互训,军民融合式发展就会失去活力。

因此,要进一步加大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的力度,把军事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国家教育的大系统,借助国民教育优势和地方科技优势,把军队人才培养与国民教育结合起来,实现人才培养上的融合,切实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实现人才的共享共用。

三是健全技术双向转移机制。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高新技术两用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多军品研制生产中的先进基础技术已越来越依赖于民用技术的支撑。

把国防科技基础根植于国家科技基础之中,把武器装备的发展立足于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两个支撑点上,充分利用民用工业发展的快节奏和市

场推动的高效率来满足军事需求。

通过完善国标、军标和行标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促进军民技术相互转移,加快高新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降低获得前沿技术的成本,缩短武器装备的研制周期,促进军用和民用基础一体化的实现,增强国防科技工业的竞争力。

四是完善军民融合发展的长效激励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民融合发展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

完善长效激励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各主体的利益,而且能够激发各主体融合的内在动力,激励各主体主动参与到军民融合中来。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军情,要进一步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激励相容、监督问责、成果转化、经费保障、补偿互利等机制,确保军民融合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徐勇,军事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大校军衔。

兼任军事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总干事、军事教育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社联副主席。

长期从事国防经济理

篇三:

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

参考资料:

巴蜀论文网:

投稿邮箱:

****************

【摘要】信息化是推动经济、社会以及军事变革的重要力量。

在此背景下我国提出的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战略决策。

借鉴国内外相应的法制建设经验,分析构建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的意义,研究相应法制建设基本内容,对推动和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信息化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制度构建

在信息化背景下,国防经济与社会经济、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结合面越来越广、融合度越来越深,信息化战争呈现军民一体、前后方不分的趋势,信息化军队建设和作战对经济、科技和社会的依赖性空前增强。

为此,实行军民融合式发展,既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从经济建设中获得更加深厚的物质支撑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经济建设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获得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

要推进和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构建无疑具有最根本的制度保障作用,鉴于此,笔者对信息化背景下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问题做一基本的研究。

法律制度建设对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意义

“军民融合式发展,就是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之间的关系,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富国和强军的有机统一,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全面推

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

”①军民融合式发展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领域多,要素全,涉及各方的利益,容易引起矛盾和冲突,因此,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稳定、权威作用,可以固化成果,在制度层面上提供基本遵循,提供实施的基本依据,协调解决纷争,确保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实现。

胡锦涛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把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统一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中进行通盘考虑,提出“我们必须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

一。

”但如何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怎样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制度,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

因此,也无法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不能保证军民融合式发展实施的正规、有序。

由此,制定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可使军民融合式发展做到有法可依,还是确保其实施和实现的基本前提。

根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军基本方针,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完善符合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一系列“良法”,做到“有法可依”;

更在于它要求严格执行这样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从而确保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有力实施和实现。

国外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经验和启示

近年来,世界各国在信息化背景下为打赢信息化战争、建设信息化军队做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这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

各国都极重视把国防和军事需求融入国家建设总体布局中,在武器装备研制、人才培养、后勤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现军民兼容发展,同时特别注重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用以推进和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顺利实施。

如美国设置了包括国会、国防部、总统科技政策局、技术转移办公室等在内的完整机构,制定一系列法律,形成了科学的国家决策机制。

“美国国会从1990年开始,通过年度的《国防授权法》和制定《联邦采办改革法》等一系列重要法案和政策,积极鼓励采办民用企业的技术和产品。

”②此外,欧洲主要国家、俄罗斯等在人才培养、武器装备研制、信息资源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都呈现出全方位、全要素发展趋势,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来推动和实施,战斗力生成模式也随之发生根本转变。

纵观上述各国法律制度建设实践,留给我们的经验和启示是:

首先应大力加强立法。

从宏观战略规划设计到基本原则、从利益协调机制到基本内容等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具体应“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军民融合式发展保障的范围、方式、程序和办法,确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规范军民融合式发展保障中的需求贯彻、合同履行、征地补偿、纠纷仲裁、奖励惩罚等行为,为军民融合式发展保障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

”③通过新制定和修改、废止已有法律法规中不合理规定,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层次分明、相互配套、彼此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是强力抓好实施。

必须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同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兼顾信息化战场的需要,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事,既不能为了“市场”的需要,忽略了“战场”的需求,也不能片面强调“战场”需要,重复建设,浪费资源,从而降低市场效率甚至影响经济发展。

再次是强化监督确保实现。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关键和保障,要想使法律所确立的目标完全实现,还必须强化法律监督。

国防和军队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事关国家利益,必须高度重视并且使各项建设成果完全落到实处,为此必须依法加强监督和制约,务必使相应各项法律规定内容落到实处,绝对不容许打“法律白条”,也绝对不容许走形式、搞花架子,对于任何违法者,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基本内容

高度重视研究。

首先大力加强理论研究。

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应以统筹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军队建设,以促进二者科学发展,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为目的。

基本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坚持国防利益与经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与党的领导的统一;

坚持军民融合、促进军队国防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科学发展;

坚持符合国防军队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化建设目标,适应信息化、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要求。

”④立法依据应着重以我国宪法、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为基本依据。

其次是大力

加强实践研究。

应在充分借鉴各国有益经验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历史,认真分析研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人才培养、社会化保障、国防动员、信息化资源建设与安全保障等每一个具体方面的基本内容、现实需要,积极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实践探索、总结成功经验,为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适时科学立法。

目前,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律法规体系也已经基本形成:

从数量上看达到了一定规模,从内容上看基本覆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形成了基本框架。

但在如何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方面尚无一部国家层面意义的基本法律,因此怎样进行顶层设计,如何具体统筹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促进和保证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实施,适时制定一部《军民融合发展保障(促进)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同时,许多已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中还有许多与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理念、要求、原则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及时加以修改或废止。

目前必须制定、修改、废止那些急需的、内容重要且相对容易的法律法规,此次《兵役法》适时修改并且明确规定了“兵役优先”原则堪称典范。

当前,《军人工资保障法》、《军人退役安置法》、《信息化工作条例》、《民技军用保障法》、《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均应适时纳入规划,加强调研,及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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