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应对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59页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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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应对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59页1Word文件下载.docx

  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在领导授意下其实是很难反抗的,一般情况下只能是按照领导的意思做,这样很容易就把风险留给了自己,尤其是企业财务负责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样对财务人员来说就不是很值得了,当然如果收益很大,那就另说了,咱们说的是一般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怎么办呢?

一个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把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后果以及有关的案例、最好是判刑的案例都明确的告诉领导,让领导斟酌一下再说,因为很多的领导都不懂税法,认为偷税了,被查到了,无非就是补税、定多再就是罚款,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刘晓庆了,这可是家喻户晓的例子了。

  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如果领导执意继续偷税,那你就的考虑一下后果自己是不是能承受,不能最后把自己也给装进去。

实际上,我的意思就是,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明白税法的有关规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自己有一个参考,能不能做、做了后出现问题自己的风险多大,这是对自己最负责、最保险的做法。

  在风险不能承受的情况下,如果自己不能说服领导,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领导聘请外部专家对这个情况进行一下审核,借助外部的力量来说服领导。

一般来说,企业老板比较容易接受外部的专业意见,如果还不行,就只能走人了。

  例子:

今年初,在北京我们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客户,就出现这种情况,他们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就在中关村,卖了两年,卖的不好,最后剩下一部分就出租了,由于中关村的租金是很高的,企业就面临很沉重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老板说咱们怎么要交这么多的税?

财务总监就说,咱们没有做固定资产,不能提折旧,自然利润就高了,领导说这可不行,转固定资产吧,把折旧补上,省的交那么多税,财务总监就犯难了,跟我们咨询,我们也建议他不要这么做,大家都知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产品转做自己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这个规定是很明确的,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

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那怎么办呢?

跟领导汇报说这么做不行,事务所也说不行,领导说我不管怎么样,你自己想办法吧,反正必须把所得税降下来,最后怎么办?

结果财务总监就辞职了。

企业其他财务人员就在帐面上做了转固定资产,在所得税申报时没有交纳所得税,在北京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申报是需要做鉴证报告的,由于他们是我们的老客户,找到我们说给我们做个鉴定报告吧,对他们的问题我们是很清楚的,看看实在是不敢做,就推了,后来他们又联系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给他们出的报告,看来不管什么时候都有胆大的。

  这家公司转固定资产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00万,要交税的话就是接近1000万,可不是小数目,今年税务稽查这个事情就出来了,直到现在还没结束,找到我们,我们也没办法,据说那家税务师事务所的领导还在继续做工作呢,最后结果如何不好说,毕竟北京的水是很深的,什么情况都会出现,不过对一般企业来说,就是不进入司法程序,移送公安机关,不判偷税罪,光补税、罚款、再加上找人疏通的费用就很可观的了。

  这个例子是想说,作为财务人员,大家一定要在专业上有一个明确的判断,不然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的。

那就悔之晚矣!

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老板开始认识到偷税的风险,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这种风险也在逐步下降,只要你把严重后果给他说清楚了,大多数老板一般情况下会接受的。

  在说一下偷税的基本手法,无非就是通过种种手段隐瞒收入,提高成本,没有太神秘的办法,我接触个一个企业,他们就敢拿一个亿的虚开的工程发票入帐,过程是这样的,这家公司(A)有钱但没有关系,另一家公司(B)能拿地但是没有钱,他们就合资成立了一个公司(C),注册资金就1000万,以该公司的名义拿地后,A公司再以购买C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土地拿到手,按说这种方式也是非常普遍的运做模式,但是B公司不愿意高价转让股权,因为土地实际价值很高,如果高价转让股全,B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就太高了,他不想承担,最后的处理方式是A按照B在C公司中的股权原值购买股权,另外由C向B指定的工程公司开具1亿元的土地平整费用,取得发票入帐,而且还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2、疏忽大意偷税型:

  由于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一些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搞不清楚,致使少缴税款。

我把它叫做疏忽大意偷税型,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企业不知道自己的有关处理是违反税法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一个原因是中国税法变的比较快,另一个原因是中国税法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财务人员很难全面把握税法,在一些特殊事项处理上就很容易违反税法规定。

  在税务稽查中,这种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很尴尬的,我相信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最不愿意面对的,一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被罚款、补缴滞纳金;

二是领导对财务人员会产生不好的看法,认为财务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专业职责,认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

严重的后果就是被辞退。

根据规定,企业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是要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条规定大家注意到了吗?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原因:

怎么取得对方已经申请财产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实际执行中,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只要是三年未还就并入所得,有没有道理?

如何应对?

),外资是2年,关于外资企业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内资企业三年的规定很多人并不熟悉,这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很容易犯错误,我们的很多客户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出现过这种情况下。

基本对策:

就是要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弄懂搞透,将疏忽大意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消灭以避免纳税风险。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有12366纳税咨询热线,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咨询税务机关,也可以向熟悉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咨询,总之,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最终的目的就是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就可以。

第一部分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

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解]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偷税的行为特征。

所谓偷税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手段,蒙蔽税务机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所谓伪造账簿,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登记会计账簿的行为。

所谓变造账簿,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所谓伪造记账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填写、制作记账凭证的行为。

所谓变造记账凭证,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记账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所渭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

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予以毁灭的行为。

二是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所谓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瞒报或者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所谓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指的是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所谓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偷税行为的行为人一般为纳税人,但是,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是一种偷税行为。

二、依法追究偷税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偷税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同时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并没有规定下限。

在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在处理偷税案件时,出于各种因素,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较轻的罚款处罚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不利于警戒偷税人,不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这次修改,对偷税行为的罚款处罚规定了“百分之五十”这一下限。

三、依法追究偷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基本表现形式:

隐匿应税所得;

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

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

(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答案:

应该偷税行为: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

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不属于偷税

文件原文: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释: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定的基本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履行此项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即由税务机关制作限期缴纳决定书,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所欠税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末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征管法第52条)

因纳税入、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也就是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征,并从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还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对这种数额较大的情况规定追征期延长到五年,主要是考虑如果一律以三年为限,可能会出现有的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干方百计避开躲过这三年的现象,因此对一些特殊情况有必要将追征期延长到五年。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

(征管法第51条)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释解]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

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人并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

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人多缴了,就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一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行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行作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人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迟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

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入的税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款征收的原则应该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征缴入库,这是对税款征收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要求。

所谓及时,是指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所谓足额,是指必须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保证应收税款收齐,既不能多收少收,更不能不收。

对于实际工作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纳税入、扣缴义务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法未征少征要补、未缴少缴要追。

本条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补缴和追征期的规定。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因本属国家的既得利益,自应收归国库,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如果规定允许无限期的补缴和追征,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会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律对此一般也只规定了有限的补缴和迫征期,例如法国规定为四年,但属税务欺诈行为的,可延长二年;

英国规定为六年,但对偷税或欠税而犯罪的,则追溯无限期,对纳税人漏税而犯罪的,税务机关可追溯二十年;

日本规定为六年;

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也是六年。

本条区别不同情况,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缴和追征期分别作出规定,既有利于法律的操作执行,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公正。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属于这种情况的,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但为体现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不得加收滞纳金。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

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

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

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账簿进行核算,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确认收入,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以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且该行为并未构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并不构成偷税行为,依据: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人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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