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兴电力系统调度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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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电网的倒闸操作…………………………………………………………28

第一节基本规定……………………………………………………………..28

第二节基本操作……………………………………………………………32

第七章 系统事故处理…………………………………………………………....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37

第二节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38

第三节母线电源消失的事故处理…………………………………………..40

第四节变压器事故处理…………………………………………………….41

第五节发电机事故处理…………………………………………………….41

第六节电网功率振荡的识别与应采取的相关措施…………………………42

第七节高压开关非全相运行的处理………………………………………...46

第八节铁磁谐振的事故处理………………………………………………..46

第九节关于强送电的规定…………………………………………………..47

第十节互感器故障的处理…………………………………………………..47

第十一节 系统单相接地的事故处理………………………………………...47

第八章 稳定管理………………………………………………………………....48

第九章失去通讯联系时的处理………………………………………………….49

第一节失去通讯联系时的正常处理………………………………………...49

第二节失去通讯联系时的事故处理………………………………………...50

第十章开关设备编号准则…………………………………………………….....50

第一节旧编号准则……………………………………………………….....50

第二节新编号准则……………………………………………………….....52

总则

呼兴区域电网(简称呼网)是内蒙古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扎兰屯市、根河市、陈旗、东旗、西旗、鄂温克旗、莫旗、鄂伦春旗、兴安盟部分地区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

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电网中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本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呼网实际情况制定。

它是呼网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

凡呼网内的发、供电单位(包括调通中心委托呼伦贝尔电业局中心调度所调度的乌兰哈达变主变和66千伏母线、二热甲乙线、乌兰浩特二电厂)及所属的各级调度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上述各单位颁布的专业规程和现场规程、规定、制度、条例等,均应与本规程相符,否则,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予以修改。

呼伦贝尔电业局中心调度所(简称呼伦贝尔中调)是呼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上受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简称调通中心)的直接指挥,同时受呼伦贝尔电业局领导。

呼伦贝尔中调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呼网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呼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呼伦贝尔中调与呼网内所属的市(旗)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及发电企业、变电站,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严格服从上级的调度。

地调既是地区电力系统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也是供电单位和农电单位的职能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指挥权。

地调管辖范围内变电站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供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各级调度所所长、调度组长及调度值班人员、运行方式组长及运行方式专责人员、继电保护有关人员、变电站站长及值班人员。

发电企业分管生产领导、运行部长、值长、电气班长及电气值班人员。

各发、供电单位、检修公司、负责生产的局(厂)长、总工程师、调度所所长、调度组长,除应通晓本规程(或有关部分)外,还应负责监督贯彻本规程的执行情况。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调度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也应了解本规程或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本规程的批准权属呼伦贝尔电业局,解释权属呼伦贝尔中调。

第一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1.1.1电网调度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含设备检修管理)、电力市场运作、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1.1.2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系统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1.2.1保证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的可靠性、连续性;

1.1.2.2充分发挥系统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有计划的最大限度的满足系统内电力客户的负荷需要;

1.1.2.3使系统内各处的供电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1.2.4根据呼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的使用风力资源,使系统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

1.1.2.5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根据“三公”(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呼网内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1.1.2.6充分考虑供热机组的运行特点,在供热期合理安排供热机组的运行方式。

1.1.3调度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1.1.3.1负责指挥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1.1.3.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协议,对参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地调及变电站进行统一调度;

1.1.3.3严格执行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及时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汇报;

1.1.3.4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配合上级调度调整电网的频率和电压;

1.1.3.5严格执行调通中心下达的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1.1.3.6对地区电网进行超短期负荷预测,使之符合考核指标要求(99%以上);

1.1.3.7根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系统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各发、供电单位提供系统调度计划(年、月、日运行方式),并统计考核发电、供电计划的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发、供电。

1.1.3.8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计划,批准其按计划检修;

1.1.3.9指挥呼网内的事故处理,配合调通中心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分析和反事故演习,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呼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以及反事故预案和黑启动方案;

1.1.3.10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呼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

1.1.3.11支持、配合参网运行发电企业、变电站、送电线路和地调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

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负责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的运行管理,并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1.3.12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参网运行发电企业、供电局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发电企业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以及与发电企业、变电站相关的输电通道输电能力。

并定期披露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1.1.3.13负责网内发、供电单位、企业自备电厂新建、改建或扩建设备并入电网的有关调度运行的技术管理工作;

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和发电厂、变电站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

1.1.3.14负责系统内发电企业(装机容量100兆瓦以下)并入电网的调度协议签定工作和有关的电力交易合同。

1.1.3.15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1.1.3.16组织和参加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1.3.17行使呼伦贝尔电业局或调通中心批准(或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1.2.1呼伦贝尔中调为调通中心下属的地区级调度机构,在调度运行上服从调通中心的统一调度;

1.2.2呼网调度机构采用两级制。

呼伦贝尔中调为呼伦贝尔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地调为呼伦贝尔市所辖市(旗)级电网调度机构。

1.2.3呼伦贝尔中调设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专业室。

地调需根据情况设相应的机构或专责人。

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1.3.1为使呼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能够有效地指挥系统的运行和操作,凡是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单位及特殊用户(指个别大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所属的设备,均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1.3.1.1调通中心调度和管理的设备:

1.3.1.1.1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

扎西郊变音扎线253出线及220千伏母线。

此类设备只有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许可后方可对其进行操作。

1.3.1.1.2调通中心管理的设备

扎西郊变主变压器、牙扎线252出线、扎莫线254出线。

此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事后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1.3.1.2呼伦贝尔中调调度和管理的设备:

1.3.1.2.1第一类设备为呼伦贝尔中调调度的设备。

此类设备只有得到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许可后方可对其进行操作。

检修申请均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1.3.1.2.2第二类设备为呼伦贝尔中调管理的设备,由呼伦贝尔中调授权地调或发电企业调度。

此类设备进行操作须事先征得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事后报告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

13.1.2.3第三类设备为地调、发电厂和用户自行管辖的设备。

呼伦贝尔中调负责第一类(调通中心调度和管理的设备除外)和第二类设备的命名及调度权限划分,在设备投入运行时随批准书下达,并且每年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重新核实。

1.3.2根据本电力系统的特点,调度管辖范围按如下原则划分:

1.3.2.1一类设备:

1.3.2.1.1发电厂主设备、发电机出口母线及高压母线、电厂联络线(包括乌兰浩特二电厂)。

1.3.2.1.2110千伏、220千伏设备(包括乌兰哈达变主变压器)。

1.3.2.1.335千伏、66千伏地区电网内有重要联络意义的输变电设备(包括调通中心委托呼伦贝尔中调调度的兴安电网部分66千伏设备)。

1.3.2.1.4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主要包括失步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联络线的重合闸、高周切机、低频低压减载等装置。

1.3.2.1.5电抗器。

1.3.2.2二类设备:

1.3.2.2.1其它35千伏、66千伏主变、母线、线路及联络线。

1.3.2.2.2消弧线圈。

1.3.2.2.3有电抗器的变电站的电容器。

1.3.2.3三类设备:

网内非一、二类设备的其他设备。

1.3.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理,应与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相一致。

1.3.4跨地区电网间的输变电设备,按其有关协议划定其调度管辖范围。

用户自备电厂、专用线路和变电站,视其具体情况,按有关调度协议实行调度管理。

1.3.5一、二类设备具体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见本规程附表一。

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

1.4.1呼伦贝尔中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为呼网运行和操作、调整、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

在调度关系上还应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2地调调度员(包括自备电网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为各地区所管辖电网运行和操作、调整,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并应接受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3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的值长(包括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应接受所属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受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4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包括自备电网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包括电气班长)和变电站值班长,在值班期间接受上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后,应复诵指令,核对无误,并应立即执行。

调度指令的内容发令和受令双方均应录音,并记入调度日志。

如受令者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由发令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

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则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如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此负责。

1.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力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4.6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所所长,分管副所长、总工程师、调度科科长,下同)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如上述人员联系不上,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命令和执行命令,同时尽快报告上述人员。

1.4.7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企业、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提出,在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必须按照上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

如果上级采纳或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接受意见的调度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

1.4.8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人所作的不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要求,并按1.4.7条规定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外,其它任何人直接对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及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1.4.9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和呼伦贝尔中调直调的变电站的值班长在接班后半小时内,应向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运行情况。

内容包括发电厂可调出力、运行方式、有功负荷、无功负荷及母线电压、设备检修情况及重大设备缺陷,大用户生产状态及其他有关安全、经济运行事项。

值班调度员听取汇报后,应向对方说明本值内电网的有关情况(预定的检修、试验项目、倒闸操作和注意事项、电力平衡情况等)。

在交班前半小时,上述值班人员应向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简要汇报当值运行工作和当时的有功负荷、无功负荷,电压等情况。

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应按上述要求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汇报运行情况。

每周一呼网内各厂、站应及时与呼伦贝尔中调对时,并以自动化标准时间为准。

包括各厂、站微机保护及自动装置和故障录波器。

1.4.10当呼网内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或者事故时,有关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应立即向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故障时间,设备类型及保护、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故障现象等,以便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

有关单位报告人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及迅速性负责,双方做好详细记录。

对重大设备缺陷和异常情况应向各自的有关领导汇报。

1.4.11运行中的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保护退运,须向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同意后才能执行,设备的主保护、自动装置短时间停用审批权限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运行规程》规定执行。

1.4.12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范围应与调度范围划分相一致。

各地调、发电企业及变电站运行方式有较大的改变时,应及时向呼伦贝尔中调提出更改设备保护定值及自动装置的运行方式。

没有得到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1.4.13呼伦贝尔中调制订的低周减载方案,重合闸运行方式应经电业局主管领导批准。

投入和退出必须听从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1.4.14呼伦贝尔中调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调试和更改定值工作,应经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

现场值班人员应将现场调试结果与呼伦贝尔中调下达的定值单核对无误后向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投运该保护定值的指令后,现场值班员方可将该保护定值投入运行。

1.4.15一项调度指令是以值班调度员下达可以执行指令时开始,至操作人员向值班调度员报告该指令执行完毕时为止。

1.4.16发生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呼伦贝尔中调依据《电力法》、《条例》及《并网调度协议》等有关规定、协议有权力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2.1.1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的基本要求:

2.1.1.1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便于迅速消除事故,限制事故范围,避免事故的扩大;

2.1.1.2满足电网内供电计划,充分考虑供热机组的特点,完成发、供电主要设备的大、小修计划;

2.1.1.3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关于系统稳定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2.1.1.4保证电网内各电压监视点的电压质量合格;

2.1.1.5在制定运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与有关单位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相关条款。

2.1.2电网运行方式按年、季(月)、日编制。

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分为上一年运行情况总结和本年度运行方式两大部分。

其中上一年总结包括:

系统规模、新投产发变输电设备、生产情况评价及分析、安全情况总结分析等。

本年度运行方式包括:

电力电量平衡、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设备和输电设备的检修计划、网络架构、典型运行方式潮流、静态安全分析、稳定水平分析及措施、短路容量分析及措施、无功平衡及电压水平分析及措施、网损率预测及降损措施、安全自动装置及低频减载方案、设备调度范围划分、本年度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

2.1.3为编制电网的年运行方式,各发电企业应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向呼伦贝尔中调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其主要内容为:

每台机组可调出力(供热期、非供热期)、年度检修计划、新设备投产计划及机组铭牌出力、最大厂供负荷。

呼伦贝尔中调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经核准的发电企业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各发电企业。

2.1.4为编制电网的年运行方式,各地调或供电局应编制本地区的年度供电计划,并于每年11月1日前上报呼伦贝尔中调。

地区年预计供电量、地区预计最大、最小负荷、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2.1.5全网的季度运行方式与局季度生产计划合并编制,月度运行方式与局月度生产计划合并编制。

前者由局计划发展部、生产部及中调所负责组织编制,后者由局生产部及中调所负责编制。

月度生产调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2.1.5.1发电企业的发电量及最大、最小发电负荷;

2.1.5.2供电单位的地区供电量、售电量及最大、最小供电负荷;

2.1.5.3发电企业机炉的大、小修进度表;

发电企业机炉检修期间的运行方式及可调出力;

2.1.5.4呼伦贝尔中调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检修进度表;

2.1.5.5各地区电力、电量分配计划表;

2.1.5.6新设备投产计划。

2.1.6为了按时下达月调度计划,要求各发电企业、供电单位于每月的15日前按2.1.5条内容向呼伦贝尔中调上报下一月度建议计划。

呼伦贝尔中调于每月18日前将调通中心调度和管理的电气设备下月检修计划上报调通中心审批,并于28日前将批准的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发电企业及供电局。

2.1.7各地区电网正常接线方式应与主网正常接线方式相适应,并经供电局主管领导批准报呼伦贝尔中调备案。

如与主网接线方式有矛盾,必须事先取得呼伦贝尔中调同意或服从主网方式要求。

电网内各发电企业厂用电方式、保厂用电措施应报送呼伦贝尔中调备案。

2.1.8呼伦贝尔中调应根据局计划、生产、营销、基建等管理部门提供的次年地区的分月最高、最低负荷,预计新设备投产项目和投产日期,发电企业可调出力表及机、炉、电等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等,编制次年的电网运行方式,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发、供电单位及农电单位执行。

并于十一月底前上报调通中心。

第二节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2.2.1呼网的日运行方式以日调度计划方式编制下达。

它是对发、供电单位生产运行工作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

2.2.1.1发电企业有功负荷曲线和全日发电量计划及电压(无功)曲线;

2.2.1.2供电地区的日预计负荷曲线;

2.2.1.3电力分配方案及输变电设备潮流控制;

2.2.1.4发电企业机、炉运行方式及最大、最小可调出力;

2.2.1.5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及试验安排;

2.2.1.6电网接线方式的改变;

2.2.1.7指定调频厂(呼伦贝尔电网孤立运行时)和联络线负荷调整厂(与内蒙古电网联网运行时);

2.2.1.8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

2.2.1.9有关电网运行操作等注意事项。

日运行方式分正常方式和特殊方式两种。

特殊方式是指节、假日方式或电网内进行大型操作、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产试运时的方式,是应特殊需要而编制,需经呼伦贝尔中调各专业室审批,必要时需经电业局主管领导审批。

2.2.2呼伦贝尔中调在编制日发电调度曲线时,为保证呼网的频率调整,电网应留有全网最大负荷5%或呼网内最大单机容量的旋转备用容量和适当的低谷负荷的调整容量。

2.2.3为编制电网的日调度计划,各发电企业、地调或供电局应于前一日11时前向呼伦贝尔中调报出次日的设备检修申请和地区供电计划(包括预计负荷曲线和全日电量、重大用户生产动态、设备检修项目等)。

每逢周五应向呼伦贝尔中调报出次三日的申请和供电计划,逢节假日应于节前三日提出节日到节后一日的检修申请和地区供电计划。

次日的调度计划,应于当日17时前由呼伦贝尔中调值班调度员下达。

特殊情况日计划人员有权对已交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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