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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讲义Word文档格式.docx

为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行政复议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为此,《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以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公正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由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绝大多数是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如果行政复议不深入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有时难以达到行政复议的目的。

因此,在行政复议中,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要考虑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考虑其合理性。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对明显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出公正的解释。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这是行政复议决定公正、合理的基本保证,比如,对“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应当合理、适当等。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行政复议公开是确保行政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行政复议权滥用的最好手段。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程序。

因此,《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这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的一个具体体现。

2.行政资讯公开。

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下,公开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确保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效地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为此,《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其主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复议裁决的,应当依法定程序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定时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本身是要求以较高的效率来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复议高效率的完成,自然也需要行政复议当事人的配合。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要求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尽快完成有关程序行为。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

1.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

比如,实行一级复议制,减少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

不向申请人收取行政复议费用等。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例如,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允许以口头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再请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相对人正式提出申请的材料。

重点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

(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

《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

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

简要介绍抽象集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它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二)违法和不当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

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大区别。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一般不予干涉,所以也不受理。

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

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可见,对于两类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得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1)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

2)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为申请复议的对象的,这一点应当特别注意。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包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重点三: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

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注销、吊销等,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才发生,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被申请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也有多种,包括:

(1)独立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

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本着“谁是行政主体谁负责”的原则,前面我们分析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是行政主体的不得充当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

(2)与正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

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

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

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越权的行政机关和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中未作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四、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拥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一定都拥有行政复议权,对于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

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如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我国治安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即为此种情形。

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第15条的规定,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例外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无权进行选择。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加以确定,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工商机关。

(二)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但是,有权受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该行政公署。

在前述的三种派出机关中,只有行政公署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铁道部春运列车涨价案件,铁道部做出决定,依然申请铁道部复议,铁道部经过复议,维持自己的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但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是当该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时。

在派出机关是受委托的情况下,该派出机关就不是被申请人。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比如对公安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到公安局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是派出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

在派出机构受委托的情况下,该派出机构就不是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比如说高等院校,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书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事人对高等院校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不服,到哪申请复议呢?

我们国家高等院校的主管机关有三个:

第一个是教育部,第二个是地方政府,第三个是地方政府教委。

谁主管的学校,你就到谁那里申请复议。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五)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具有事务性、程序性和操作性。

它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重点四: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

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口头申请应当作出记录。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第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复议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一)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有两个处理办法:

第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二是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机关受理之后逾期不作决定,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作出复议决定;

二是将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视为维持原决定向法院起诉原决定机关。

当然,在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起诉,而不能选择起诉原决定机关。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义务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移转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的7日内。

移转时应当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关于受理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有很多规则都是一样的,比如说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都不能进行调解,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停止执行等等。

在两者的衔接上,有以下几种关系:

1.选择关系。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的。

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必经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复议才可以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换句话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前置阶段的以外,其他都由当事人选择。

相关的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务争议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当事人对行为不服,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作了这个规定,海关做出一个罚款决定,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也可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但上一级海关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

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裁决。

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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