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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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二〇一五年三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和《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参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评审工作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查和技术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保密要求和评审备案的相关规定。

三、评审工作应各负其责。

送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由申请方及勘查单位双方负责,资源储量的技术合规性由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的程序合法性由评审中心负责。

四、建立评审专家库。

在目前矿产储量评估师人员结构老化、专业不齐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评审专家补充制度的前提下,评审中心补充选聘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物化遥地质、采选冶设计等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事本专业一定工作年限的技术专家,建立了评审中心评审工作专家库。

五、评审专家组应按公平、回避、保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选聘。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评审受理范围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受理和评审结果应公开透明,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评审范围

评审中心的评审范围为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因工作需要委托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包括:

一、探矿权人在延续或提高勘查阶段时所提交的相应地质勘查阶段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采矿权延续、变更需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或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矿业权人在转让矿业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山停办或关闭时需核实残留的和需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三章受理

一、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向评审中心以书面形式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申报所需材料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受理申报材料时由评审中心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心办公场所接收。

接收人员按要求清点申报材料,审查要件是否齐全。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方一次性出具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清单。

三、申报材料齐全,初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评审中心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填写地质报告受理通知单、加盖地质报告受理专用章,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不予受理情形见附件2。

五、报告受理后,由评审业务科负责人拟订评审方案,包括评审责任人、评审时间、地点和专家组组成及分工,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评审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会前应组织专家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地核查,提交调查报告。

七、在受理地质报告评审时,应满足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日距申报日在6个月以内。

八、在受理、评审报告过程中,若勘查单位为外省单位时,需提供有效的勘查资质备案证明,并由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参与报告评审的全过程(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报告主编的职称证、身份证明)。

第四章评审

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1.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2.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技术标准、报告编写规定;尚未发布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技术标准;

3.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4.工业指标制定建议采用附件3;

5.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二、评审方式

对于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或矿床类型新、意见分歧多的小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以会议方式评审。

召开评审会议时,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

对于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报告,一般采用集中函审方式评审。

三、评审程序

1.合规性审查(有效证件:

包括审查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勘查(采矿)范围及标高、勘查矿种、勘查单位、工业指标等,报件:

申报表、承诺书、勘查资质证书,有关附件: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分析化验报告复印件等)。

2.确定评审方式。

3.确定专家组成员,指定专家组长。

4.专家组审阅报告,提交个人评审意见。

专家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查,评价其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否达到相应的工作程度,提出书面署名评审意见并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评审责任人应配合专家组长对提交评审的资源储量进行核算。

5.向储量处提交评审安排情况表。

6.评审会一般在报告正式受理后10-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根据报告的资源储量规模确定),评审会议一般由中心主任主持,参会人员包括:

专家组成员,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代表,申请方负责人及代表,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集中函审时参会人员包括:

专家组成员,申请方负责人及代表,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必要时评审会议邀请矿产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管理有关人员参会。

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报告,申请方应通知有关设计单位参会。

专家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评审及修改意见,并做出专家组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专家之间存在分歧意见的,应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明确结论。

报告评审责任人应全面听取专家组成员意见,做好会议纪录,并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宣布会议评审结果,明确复核等后续工作相关要求,出具《〈×××报告〉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报告编制单位按照评审中心出具的《〈×××报告〉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及专家个人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7.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报告存在重大疑问的,评审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作为是否通过评审的依据之一。

8.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1)一半以上专家组成员不同意通过评审的;

(2)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3)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4)工作程度未达到相应阶段技术标准要求,又不同意降级处理的;

(5)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矿石加工选冶性能试验研究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及矿山建设要求的;

(6)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的;

(7)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的;

(8)评审中心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修改

一、原则评审通过且需进一步修改的报告,申请方应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及时提交报告修改稿。

1.预查、普查阶段的地质报告,资源量规模为小型(含小型)以下的,修改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大中型的,修改时间为15个工作日内。

2.详查、勘探阶段的地质报告和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量规模为小型(含小型)以下的,修改时间为15个工作日内;大中型的,修改时间为20个工作日内。

二、对不能按时提交报告修改稿的或不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地质报告的,储量评审中心正式函告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退审地质报告。

若矿业权人要求继续申报评审地质报告,则按照重新申报评审处理。

对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报告修改稿的,由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于修改时限到期前提出书面说明,经评审中心研究后处置。

三、原则评审通过并经修改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未送交评审中心的也未提交书面说明的,视为放弃申请,终止评审。

第六章复核

一、资源储量报告复核材料须有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心办公场所接收。

二、根据评审会议确定的复核要求,由报告责任人组织原专家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结论,填写复核责任表。

三、经复核,报告修改未达要求的,应再次修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评审中心。

未按时送交的,或经再次复核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评审。

四、经复核,报告修改达到要求的,由专家组长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书。

五、评审责任人制作评审意见书责任表并签字,评审科指定复核人对评审意见书复核并签字,评审中心主任签发评审意见书,评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意见书审核、签发。

六、评审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备案证明签发后及时通知申请方领取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

第七章评审过程监督

一、评审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二、评审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审中心不得聘请与矿业权人有利益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或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三、评审中心主动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工作的监督。

召开评审会议时,邀请省国土资源厅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参加。

第八章评审收费标准

一、根据有关规定,评审中心在报告评审时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进行收费,资源储量规模达大型及以上的,每个报告收取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2万元;储量规模为中型的,每个报告收取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1.5万元;储量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每个报告收取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1.0万元。

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按省国土资源厅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直接交付到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后,由评审中心开具正式发票。

二、专家评审劳务费由矿业权人在报告评审责任人及财务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扣除税费后直接支付给评审专家。

第九章附则

一、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评审中心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不予复审的,10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对不予评审通过的报告,申请方和勘查单位应按照专家具体意见,补充有关工作,重新编制报告后,重新提交评审。

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勘查单位提供评审备案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勘查单位自行承担。

四、本规定由评审中心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印件,承担勘查和报告编制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公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需核对原件;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作验收意见(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提供);

5.矿业权人有主管单位的,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无主管单位的,提交经矿业权人委托、勘查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6.负责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7.样品测试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样品测试的报告提供,样品外检测试单位应具备甲级测试资质);矿石加工选冶试验资质证书复印件(有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报告的提供);矿山建设设计资质(设计单位提供有关附件的报告提供);

8.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

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最低数量要求(根据资源储量规模:

大/中型不少于5份,小型一式4份)及附图、附表、附件;

9.勘查许可范围或采矿许可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叠合图(加盖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公章);

叠合图的绘制原则:

叠合范围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54与80坐标系)、图例、比例尺,同时应将许可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分别标示清楚。

如果许可证上注明要扣除其他矿业权范围的,则应在叠合图上标出其他矿业权位置,并注明其范围不在本矿储量计算范围之内。

详查及以上勘查项目的叠合范围图中还应划出详查及以上工作范围。

10.生产矿山年度动态检测报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矿山采掘现状证明或年检采掘图;

11.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提供);

1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

13.以往评审备案过的报告评审意见书或批文;

14.详查及以上勘查报告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

15.评审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一式2份。

注:

1.申报材料中1—6及电子文档应单独装袋,并打印清楚材料内容;

2.每份矿产资源勘查地质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单独装袋。

所有样品分析化验原始单据及有关测量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应作为报告附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报告申报单位

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报告编写单位

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矿产资源储量

报告名称

评审矿种

评审目的

利用情况

报告类型

资源储量规模

生产规模

勘查资金来源

勘查工作程度

申报单位

所属系统

勘查或采矿

许可证及证号

探矿权或采矿权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初审机关

审批文号

矿产资源储量申报情况

主要矿产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

主要矿产:

资源/储量:

共(伴生)矿产:

资源/储量: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报单位印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填写说明

报告申报单位: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全称。

通信地址: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

报告编写单位:

报告编写单位名称全称(若报告申报单位与编写单位是同一单位,可不填该项)。

通信地址:

报告编写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报告编写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

应与申报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一致。

评审矿种:

指申报评审占主导地位的矿产,只填写一种。

评审目的:

根据评审的目的,分别填写探矿权转段、同阶段延续、开采、改制、上市、出让、转让、其他。

利用情况: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利用情况,分别填写基建、开采、停采、闭坑、未用、不详。

报告类型: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类型,分别填写勘查、核实、停采、闭坑。

资源储量规模:

依据主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总量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生产规模:

根据生产矿山或拟建矿山的生产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未做可研或预可研的可不填)

勘查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拨款项目(国拨地勘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筹集资金项目、地方财政拨款项目、其它资金(对外合作、成果有偿使用等项目)、社会资金(开拓地质市场、吸收行业外资金等项目)。

勘查工作程度:

根据矿区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填写普查、详查、勘探、核实。

申报单位所属系统:

按申报单位所属系统,填写地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核工业、有色、武警黄金、矿山、石油天然气、其它。

探矿权或采矿权有效期限:

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初审机关:

指探矿权或采矿权人的主管单位。

无主管单位的,可不填写。

主要矿产:

指单独计算矿产资源储量的所有共伴生矿产。

矿产资源储量:

填写本次申报评审的各类别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和矿产资源储量总量。

承诺书

承诺下列提交资料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

1、《》(包括附图、附表及附件)的内容,及其中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和基础数据等;

2、许可证复印件;

3、许可证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叠合图(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座标);

4、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5、自愿承担由上述送审资料失实产生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评审申报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不予受理情形

1.不属于管理规定明确的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

2.矿业权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不符合“一证一报告”原则;

3.提交主矿种与证载矿种不一致的勘查报告(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普查报告除外);证载勘查单位与实际勘查单位不一致;未按规定进行全区勘查评价;无勘查投资人对勘查工作的质量验收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作验收意见等;无资源储量报告(含勘查报告)的初审意见;

4.地质勘查资质、样品测试资质、矿石加工选冶试验资质、测绘资质、设计资质等不符合规定;分析测试项目不全,内、外检比例(煤炭除外)、数量及合格率,体重样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5.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

6.报告资源储量估算截止基准日距申报日超过6个月的:

7.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无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掘现状证明或年检采掘图,无探采对比及与最近一次报告和最近一次年度动态检测报告(生产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的说明;

8.矿石加工选冶性能试验研究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量明显不足;未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9.未进行放射性异常检查或存在放射性异常而未采样测试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有害组份未查定;

10.煤炭勘查未按煤层气采样规范采取煤层气测试样品,未按照《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规定开展煤层气勘查评价工作;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必要的瓦斯、煤尘爆炸性等分析测试;按规定对需要划分先期开采地段而未划分;

11.评审目的为采矿权即将到期而申请采矿权延续的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内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相关文件,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受理时还需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原则同意采矿权延续的批复;

12.评审中心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附件3

工业指标制定意见

工业指标是评价矿床的工业价值、圈定矿体、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标准和依据。

工业指标的数值随矿种不同、矿床地质特征不同而异,矿床的工业指标应具体制订、采用。

一、矿产预查、普查阶段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按现行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执行。

二、详查阶段、勘探阶段未进行预可研、可研的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原则上应按现行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执行;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由具备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提出推荐的工业指标,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确认执行。

完成预可研、可研的勘查项目,应采用推荐的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三、涉及向国家缴纳价款的,应遵照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采用国家颁布的一般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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