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进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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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进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Word下载.docx

对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

对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主如果机关工作效能考评。

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对领导干部的整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大体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评办)设在省委组织部。

第二章实绩考核

第七条 

实绩考核是对各市依照科学进展观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进展的情形进行定量考核。

第八条 

按照经济社会进展情形,结合主体功能区计划要求,将全省21个市分为都市进展区、优化进展区、重点进展区、生态进展区四个区域类型。

不同区域的进展要求、指标设计和指标权重均有所不同。

第九条 

每一个区域类型的实绩考核评价指标按经济进展、社会进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四个指标组设置,包括一路指标和类别指标(见附件一)。

指标选择坚持可操作性,表现广东特色和区域特点。

第十条 

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按年度由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和分析意见,并于次年2月底前送省统计局汇总。

必要时,应对有关数据和情形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总分为100分。

省考评办负责汇总各市的最后得分,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是对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三条 

市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内容依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二)。

市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包括一路项目和类别项目(见附件三)。

一路项目为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开拓创新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形;

类别项目按6组职位(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常委、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相应设置。

第十四条 

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结合向市委全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进行。

参加人员一般为:

(一)市委委员;

(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集体及市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表、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本市经济社会进展的主要指标、评价对象的职责分工等情形,应提前2天以上送给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确保有充分时刻审阅材料、预备意见。

第十六条 

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

民主测评表由省考评办负责回收、统计。

第十七条 

按如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形。

第四章群众满意度

第十八条 

群众满意度是指社会各界对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的定性评价。

第十九条 

市领导班子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包括群众物质生活改善,依法办事、政务公开,机关服务水平和效能建设,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创建文明城市(村镇)、单位,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重视群众收入和住房,改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解决子女入学和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事件处置,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干军队伍、人材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形(见附件四)。

市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包括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分管工作完成情形,深切基层和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情形况,廉洁自律、同意监督情形,道德品行、践行“八荣八耻”情形等(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 

对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的评价,一般在年初市人大、市政协召开例会期间进行。

参加评价的人员包括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会议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学进展监督员及其他群众代表。

按必然比例肯定参评人员,人数很多于200人。

第二十一条 

群众满意度内容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等次。

评价表由省考评办负责回收、统计。

第二十二条 

按如实际情形,省考评办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级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机关工作效能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效能是指通过机关民主测评、下级评价和部门代表互评方式,对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形进行定性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机关民主测评主要了解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现实表现,一般结合部门年关工作总结,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

参加测评人员为本部门全部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班子机关民主测评内容依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六)。

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学习态度、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形(见附件七)。

第二十五条 

下级评价是指各市市直对口部门对省直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评价,包括推动科学进展、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务实创新、服务基层和群众,部门(系统、行业)管理、行风政风建设等情形(见附件八)。

参加评价人员包括市直对口部门全部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下级评价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协助开展。

第二十六条 

部门代表互评主如果对省直部门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包括推动科学进展、依法办事、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情形(见附件九)。

部门代表互评由省直各部门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部份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群众代表参与。

第二十七条 

机关民主测评和下级评价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部门代表互评内容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等次,均采取填写评价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省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得分(B),按照对机关工作效能定性考评情形按百分制转化,计算公式为:

B=J×

50%+X×

30%+H×

20%。

其中,J为领导班子机关民主测评得分,X为本部门的下级评价得分,H为部门代表互评得分。

第六章程序和结果形成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按程序开展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评价。

(三)征求意见。

对各市的考核评价,征求省纪检监察、审计和相关部门(主如果有“一票否决”工作的部门)意见;

对省直部门的考核评价,征求分管省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四)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按照考核评价得分,结合有关情形,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其中领导班子及正职拟评为良好(称职)之外等次的,报省委审定。

(五)向考查对象书面反馈考核评价结果。

考查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评办申请复核。

省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三十条 

市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实绩考核得分为主要依据;

省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机关工作效能考评得分为主要依据。

领导班子得91分以上的,一般可评为优秀等次;

得75—90分的,一般可评为良好等次;

得60—74分的,一般应评为一般等次;

得60分以下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在民主测评或群众满意度评价(部门代表互评)时,有1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优秀、良好率之和)或满意度(满意、比较满意率之和)低于2/3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有3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及优秀等次;

有超过5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三十一条 

市领导班子按以上要求肯定考核评价等次后,如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该市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

如某项工作全省有多个市处于掉队状态,按职责需由省直相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的,该部门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市党政正职的考核评价得分(M1)的计算公式为:

M1=M×

60%+P×

20%+C×

20%;

市党政副职的考核评价得分(M2)的计算公式为:

M2=M×

50%+P×

25%+C×

25%。

其中,M为实绩考核得分,P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C为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得分。

省直部门正职的考核评价得分(B1)的计算公式为:

B1=B×

60%+G×

40%;

省直部门副职的考核评价得分(B2)的计算公式为:

B2=B×

50%+G×

50%。

其中,B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G为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得分。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副职按照得分按20%的比例肯定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成员按照得分按15%的比例肯定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在今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别离在全省系统内按15%的比例肯定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一般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民主测评优秀、良好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

群众满意度评价满意、比较满意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大体称职等次:

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

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达到50%;

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达到50%的。

除优秀、大体称职、不称职外,其余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昔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市辖责任范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市辖责任范围内(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固造成严峻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受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有其他严峻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现职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班子按原职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同意立案审查尚未了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肯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肯定;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肯定考核等次时,要坚持全面、历史、公正原则。

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对客观因素应予考虑。

第七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应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彰。

领导干部拟提拔利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需为称职以上等次,不得有大体称职和不称职等次。

领导干部持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肯定为后备干部,选拔利用干部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职位出缺进行民主推荐前,应将各年度考核结果提前发给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阅。

第四十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应向省委书面说明情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其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利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职位任职。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大体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考虑提拔利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职位任职;

被评为不称职或持续两年被肯定为大体称职等次的,按如实际情形,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降职安排。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要列为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办法。

第四十三条 

考核评价中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凡是线索具体的,要及时进行核实;

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发觉有违纪问题的,应严肃查处。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省考评办负责实施。

要增强统筹协调,成立健全数据收集的有效机制,避免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

要踊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腕,提高考核评价工作效率。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

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客观、公正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对违背规定程序致使考核结果失真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被考核评价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评价工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弄非组织活动。

对故意违背规定,造成考核评价严峻失真失实的,其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等次论处。

参加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评价(部门代表互评)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形、表达意见,不准徇私情、泄私愤,不准夸大、缩小乃至隐瞒、歪曲事实。

第四十六条 

增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成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都市进展区包括广州、深圳2个市;

优化进展区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4个市;

重点进展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个市;

生态进展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3个市。

第四十八条 

实绩考核指标在维持相对稳固的基础上,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作适当调整。

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的评价内容,可结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新要求和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此前有关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方面的规定再也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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