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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统管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4、互动原则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以服务换服务。

合作企业具备在学校选拔学生的优先权。

三、合作企业的条件

1、展开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项目能促动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合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3、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实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四、校企合作模式

1、工学交替模式

为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2、“订单”合作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

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

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3、教学见习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实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实践工作,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合水平。

4、顶岗实习模式

顶岗实习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实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

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5、产学研模式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增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协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走“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道路,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协助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6、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这些基地不但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能够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水平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动专业教师技能提升,基地也能够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7、合作经营实训基地

企业能够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

学校能够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

五、校企合作项目管理

(一)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专业部、技能培训鉴定站、生产实习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2、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3、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管理机制,增强校企合作的宣传。

(二)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增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拓展、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并组织展开校企合作相关项目的调研;

2、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校企合作工作;

3、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4、策划并提出各种展开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专业部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动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负责对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和考核;

5、负责组织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

6、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专业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实施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资源,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校展开校企合作。

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实质性校企合作项目,学生较集中的专业可开设多个项目。

2、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学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会同学校派专人赴企业实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立项申请。

3、与合作企业草签校企合作协议,明确提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校企合作项目立项通过后,协助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即时向学校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5、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校企研讨会工作以及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四)校企合作的管理主要有日常管理、立项管理、合同管理、经费及资产管理、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等。

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口管理,其它部门予以协助。

1、日常管理

实行每两月一次的校企合作例会制度,不定期与专业部实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

校内各相关部门每个学期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即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有问题,即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升。

学校每年举办一次校企研讨会等,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增进校企相互了解、促动校企合作;

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2、立项管理

﹙1﹚立项

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按《校企合作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报学校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2﹚审查与批准

由招生就业处对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初审,评估合格可行的,则提交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档次、内涵、培养目标、可操作性等各方面实行审查,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升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

财务处实行成本效益审查,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的,应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

﹙3﹚批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项目方案,由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3、合同管理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增强日常管理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

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

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

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等)的明细清单;

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合同期限。

﹙2﹚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或合同,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专业部应按协议规定增强日常管理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审核,初审后报主管校长审定并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4、经费及资产管理

各项目单位在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

未经批准,一次性的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企合作办公室和各实施部门应明确协议书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

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

承办项目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5、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大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部门申请,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六、奖励及惩罚

1、奖励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到学校校企合作中,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教职员工,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

(1)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校企合作项目:

按该项目纯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校企合作项目(包括“校企共建专业”、“校企共同开发课程”、“订单培养”、“委托培养”),给予一次性奖励。

(3)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实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实行表彰,并与年终专业部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2、惩罚

因为违反规定,在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要予以处理和惩罚。

(1)未经校企合作办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实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校将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上级处理。

(2)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企合作办,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实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4)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校企合作办公室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

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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