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PC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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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PC政策

1、支持鼓励政策

2、财政奖励政策

3、税收优惠政策

4、EPC技术规范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支持政策。

一是纲,二三是目。

四是技术规范,事实上是确定一、二、三的政策对象,即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什么。

特点:

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并行,不是完全统一的政策,各村有各村的高着。

中央出政策,部委出细则,地方落实。

(二)中央政策

1、财政奖励政策

(1)奖励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

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上述11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并不是节能项目,比如第一类新建、异地迁建项目、第三类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项目、第四类违规项目。

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项目国家有其他明确的财政奖励标准,也属于不予支持的范围。

(2)奖励标准及申请

奖励标准

申请时间

可以申请奖励的时间:

根据《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第三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7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3)存在问题

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节能量计算不正确,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

(二)节能量不符合要求。

个别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或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

(四)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

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搬迁改造、瓦斯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

(五)项目未在项目实施地申报,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申报;

(六)部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足70%;

(七)财政奖励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偏高,部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甚至高于项目总投资;

(八)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不合理。

个别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达3.5万元,有的甚至达6万元,与一般节能改造2000-5000元/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明显偏高,节能服务公司根本无法收回投资;

(九)项目信息不全。

有的项目没有填报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量等;

(十)部分项目与中央财政节能技改项目重复。

这些问题值得节能服务公司在申请财政奖励时注意。

2、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概括如下]: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地方政策

省市名称

中央和地方共奖励标准

(单位:

元/吨标准煤)

福建省

800/500

北京市

500

上海市

600

山西省

400

天津市

360

重庆市

海南省

广东省

320

备注:

福建省的两个标准说明: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8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

各地单方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单位:

450

350

330

200

浙江省

辽宁省

150

关于上海地方政策:

可选择,按照年节能率和投资额计算奖励。

按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其中,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上海市支持对象包括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规定“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这是目前唯一对节能量分享型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明确支持的地方政策。

福建省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

二、融资之路

(一)EPC项目融资的渠道和方式

1、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划分为两大类——私募股权融资和公开市场股权融资。

在私募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类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

个人投资者,虽然投资的金额不大,一般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但在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的初创阶段起了至关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

个人投资者,这类投资人很复杂,往往与公司的创始人有密切的私人关系,有的不参与管理,有的只是作为股东关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有的则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风险投资机构,能为公司提供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股权融资。

风险投资机构追求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他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上市、转让或并购的方式,在资本市场退出,特别是通过公司上市退出是他们追求的最理想方式。

选择风险投资机构对公司的好处在于:

(1)没有控股要求;

(2)有强大的资金支持;

(3)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

(4)能改善公司的股东背景,有利于公司进行二次融资;

(5)可以帮助公司规划未来的再融资及寻找上市渠道。

但风险投资机构主要追逐公司在短期的资本增值,容易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形成冲突。

产业投资机构,又称策略投资者,他们投资的目的是希望被投资公司能与自身的主业的融合或互补,形成协同效应。

该类投资者对公司融资的有利之处非常明显:

(1)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后续资金支持能力;

(2)有品牌号召力;

(3)业务的协同效应;

(4)在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上与被投资公司比较接近,容易相处;

(5)可以向被投资公司输入优秀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其不利之处在于:

(1)可能会要求控股;

(2)产业投资者若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对被投资公司会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公司的后续融资者进入;

(3)可能会对被投资公司的业务发展领域进行限制;

(4)可能会限制新投资者进入,影响公司的后续融资。

上市公司,作为私募融资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有其特别的行为方式。

上市公司通常都会要求控股,以达到合并财务报表的需要。

2、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有偿使用公司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包括: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公司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债权融资按渠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它们是:

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款。

发行企业债券在我国是被严格控制的,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目前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了企业债券。

对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发行企业债券是不现实的债权融资渠道。

民营节能服务公司债权融资的具体方式主要可分为六类。

(1)民间借贷。

这是初创型民营节能服务公司债权融资的特有方式,主要靠创业者的个人信用和私人关系,借贷亲朋好友的资金。

一般而言,民间借贷融资金额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

(2)企业间的商业信用。

这是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产品、服务,或利用预收货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得一笔短期的资金来源。

(3)租赁。

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问题,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

(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5)从资本市场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的需要。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品种单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6)利用外资。

其形式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

以上列举了六种类型的公司债权融资的方式,对公司来说,其负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是多种负债形式的组合,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所具备的条件,决定本公司的举债结构,并随时间推移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这一举债结构。

(二)不同类型公司与融资方式的匹配

节能服务公司类型

融资方式

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在公开市场股权融资

银行贷款间接融资

企业间信用融资(应收账款等)

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

银行贷款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

战略投资者投资

信托、投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初创型节能服务公司

创业者自筹资金

天使资金投资

非正式渠道融资(民间借贷)

(三)银行贷款

据统计,银行贷款占当前市场融资总额的85%。

银行贷款仍是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

节能服务公司为EPC项目融资,需要充分了解银行贷款的条件和程序。

贷款人特别重视资金的安全性,会对借款人提出了系统的财务指标控制要求,如资产负债率、增长率、利润率等指标常作为必需满足的贷款条件予以考查。

银行贷款一般有三种方式:

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

EPC项目贷款融资的解决之道在于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建立公司信用,扩大担保范围。

 

1、信用贷款

要求借款具有相当的信用。

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在成立之初承担的EPC项目较少,资金需求量不大,多采用自有资金运作,贷款需求不迫切。

随着公司的发展,EPC项目增多,资金短缺严重时,才想起向银行借款。

当前银行对EPC项目的运作模式尚不是十分熟悉,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没有借款记录,在银行没有信用额度,难以取得信用贷款。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做出长远发展规划,尽早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让银行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商业模式、公司团队,不要等资金短缺严重时再临时向银行申请借款。

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先从小额借款开始,在银行建立信用。

为了减少风险,担保贷款是银行最常采用的形式。

事实上,当前银行贷款,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方式的担保。

EPC项目的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和商业风险。

银行无法考察项目的技术风险,借款人必须就技术风险提供担保。

担保分为保证人担保和财产担保。

2、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节能服务公司多为轻资产公司,缺少固定资产来为融资贷款担保,但是EPC项目在实施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从而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即应收账款,法律上称为债权。

《物权法》第223条明文规定:

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押,此条为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消除了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一般而言,即使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银行在选择发贷对象时,仍优先选择已形成较大生产规模、经营稳定、主业突出、有品牌优势、市场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的公司作为其发贷对象。

具体而言,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出质人已出具该销售合同项下的销售或服务发票和履约证明。

拟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

应收账款质押的融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应收账款金额的80%,不同的金融机构要求的比例有所不同。

节能服务公司如欲以已实施的EPC项目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需要注意,EPC项目中用能单位的付款义务明确并可落实,要明确付款金额、付款周期、付款时间。

在EPC项目中,以分享型合同为例,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收益取得应收账款。

节能收益取决于实现的节能量和能源价格。

而确定节能量,涉及能源基准的认定和实际能源消耗的测量。

这就要求在项目合同中对能源基准的认定和实际能源消耗的测量作出明确约定。

对于节能量可能有波动的项目,如果完全采取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的方式确定应付款,将导致应收账款不明确。

这种情况下,建议约定将应付款分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后,通过测量验证,双方确定最低节能量,以此为基础确定固定的应付款,按期定额支付;

超出最低节能量的部分,根据测量结果,具体计算,这样可以保证应收账款的稳定性。

在EPC项目中,如果有有实力的节能设备供应商对项目采用的节能设备的节能效果做出保证,将有利于银行认可应收账款的可靠性。

需要指出的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利用已建成项目的应收账款为其他项目融资担保。

在项目建成前,本身并没有应收账款可供质押,不能解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

3、自有专利权质押贷款。

对于技术型节能服务公司,如果公司拥有专利权,可考虑专利权质押贷款。

自有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自有专利权作为质权的担保,以专利权这一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债务清偿的资金来源和保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银行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业银行在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自有专利权质押贷款时,会慎重考察该专利权创造收益的能力。

商业银行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自有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往往会参照该专利权以往的历史收益,并关注专利权的可复制和易移植性带来的超额利益。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能够提供专利在不同项目的应用和收益情况。

保证担保贷款。

节能服务公司要取得贷款,需要由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节能服务公司向银行借款,先要找一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做担保人,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寻找担保企业时,往往对方要求你也承诺为对方做担保向银行贷款,这种行为称之为互保。

担保公司作为专业担保机构,是银行愿意接受的保证人。

但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需支付担保费用。

担保公司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法人或实际管理人以“个人无限责任”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在很多EPC项目中,用能单位是有相当实力的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在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额度。

如果在EPC项目中利用用能单位的信用,由用能单位提供担保,将不失为一种三全齐美的共赢方式。

用能单位客观上具有节能改造的需求,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可以降低其节能改造成本和技术风险,因此用能单位存在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提升信用,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内生动力。

由用能单位提供担保无疑会降低融资成本,降低的融资成本将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分享。

由于用能单位提供担保,提升了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促成银行为EPC项目提供贷款,银行从中也实现利息收益,因此用能单位担保可谓是三全齐美的共赢方式。

4、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偿还贷款来源仅限于融资项目本身的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以项目完成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来源,并以项目的资产作为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的一般运行模式是,贷款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通常不是把项目发起方现在的信用能力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

如果项目本身有潜力,即使项目发起方现在的资产少,收益情况不理想,项目融资也完全可以成功;

相反,如果项目本身发展前景不好,即便项目发起方现在的规模再大,资产再多,项目融资也不一定成功。

项目融资要求EPC项目自身能够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同时项目建成后能够实现稳定的现金流。

投资回收期高于5年的节能项目很少为银行接受。

项目融资要求在项目方案形成前期,就请商业银行参与,银行充任项目融资顾问的角色,通过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规划阶段对融资方案的反复设计、分析比较和谈判,最后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节能服务企业的利益,又能为贷款银行所接受的融资方案。

项目融资中,EPC项目的用能单位实力、信用和经营情况是重要考量因素。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选择项目时应注意考查用能单位。

(四)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它是以融物进行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以租赁物为载体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

因此,融资租赁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设备/资产向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用能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节能服务公司)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货人签订《买卖合同》(在EPC项目中一般体现为《总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人支付购买价款,在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承租人根据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前利息,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在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前提下,承租人从融资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第二种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其用能单位(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租赁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融资租赁方式适用节能设备投资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较大的EPC项目,不适合技术服务项目。

因为在技术服务为主的项目中,设备投资所占比例较小,没有足够的租赁物用于融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通常融资租赁公司对项目规模有所要求,比如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项目规模不能低于3000万元。

(五)应收帐款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企业把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业务。

当前国内很多银行都开展了这项业务。

保理不仅是资产处置手段,也是一项融资手段。

尤其是用能单位是银行的客户的情况下,银行不但了解企业状况(尤其是资金状况),也能够监控企业的资金动态,对银行而言,回款是可控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更会愿意叙做保理业务。

保理的对象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应收账款,银行对应收账款的要求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要求更严格。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EPC项目的应收款安排上,满足银行对应收款明确可靠的要求。

(六)EPC项目不同融资方式的利弊和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各有利弊。

股权融资在公司投资与经营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股权融资,公司无需支付资金使用成本,一般没有期限约束,无需归还;

二是股权融资有利于公司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没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实现大规模的股权融资。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形成的相互之间多重风险约束和权利制衡机制,会大大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是通过股权融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增强了公司债权融资的能力。

但是,股权融资在实现融资的同时,意味着新的股东的加入,新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可能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股权融资时需充分考虑和评估,该项融资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同时,私募股权融资,要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假冒金融机构,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若干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或非法放贷。

他们常常利用互联网搞网上购物、网上求职培训等方法,或借助传销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另外,大多以配送产品为幌子,诱使客户存款。

非法集资可能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以免造成融资失败。

债权融资无论是借款、融资租赁还是应收账款保理,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支付利息或相关费用,借款到期要归还本金。

而且债权融资一般期限较短,只能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头寸”的不足,不适宜新建项目,特别是投资回收期长和见效慢的项目。

但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公司的控制权问题。

但当到期无法偿债时,会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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