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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程三细则培训教案

郑新隆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

一规程三细则二标准培训教案

主讲:

梁进京

编制单位:

安全教育培训办公室

编制时间:

2020年4月

亠规程三细则二标准培训教案

培训地点:

隆祥培训教室授课人:

梁进京

培训时间:

4月15日

2020年1月20日,国家煤监局发布关于:

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4号),要求煤矿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

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对标对表整改落实,全面

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一、《煤矿安全规程》学习部分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

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

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

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米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米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六百八十三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

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

线。

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

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

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

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

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

门。

第六百九十三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

援队伍。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第六百九十四条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第七百一十七条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

如不能恢复,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七百一^六条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

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二)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

施。

(四)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

生。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学习部分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

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贝聽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

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

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

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米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

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

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

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

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

须米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

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条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

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

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第七十三条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资料。

对井巷揭煤区域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应当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结合工作面瓦斯涌出动态变化等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按照

F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2次

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者采

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推进30m)

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

验的原始资料;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施工1个超前距不小于

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

兆。

第七十四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

时,采掘前还应当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

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

(一)岩石呈薄片状或者松软碎屑状的;

(二)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者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巷道应当尽可能避免布置在突出岩层中。

在突出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般或者中等程度突出危险地带,可以米用浅孔爆破措施或者远距离多段爆破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频率和强度。

远距离多段爆破法的做法是,先在工作面施工6个掏槽眼、6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当大于0.6m,孔洞超前距不小于2m;

(二)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

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孔数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孔深应当大于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60~75mm,孔长15~25m,圭寸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数4~5个,其中爆破孔1~2个,其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

三、《煤矿防治水细则》学习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据、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怡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台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续台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路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木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教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

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络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干调度员、安检员、并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成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来查南、隐患T下知洲灯据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以转存XX同可明现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百八十九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

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九十条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九^一条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

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

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第五百九十二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百九十三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

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

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五百九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

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四、《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学习部分

第1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面防治冲击主地压事故,保障媒矿职工生命安全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媒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细则)。

第2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买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3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心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

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5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中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6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击地压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7条:

煤矿矿企业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攻关,研发、推厂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木、新装备新工、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8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港成工作面周国(当)体由于弹性形能的时释放而产生的买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件有媒若体地出、巨响及气浪等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冲击地压分类应当针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台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9条:

在矿井井田范目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

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中击危险性的煤层为中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五、《二标准》学习部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涵盖了煤矿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提升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是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高效,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根本途径,是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预防和控制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增强煤炭企业生存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煤矿的

“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

为进一步加大我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管理水平,为矿井的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保证年度内各项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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